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金生春香副食品批发部作出行政处罚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金生春香副食品批发部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09月18日 16: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金生春香副食品批发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市监处罚〔2023〕13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市监处罚〔2023〕13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金生春香副食品批发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6MA00N1CJ7P
工商注册号11011660027410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王金生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42平米,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属于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小食杂店。当事人2023年5月18日销售的红薯粉条,规格型号500克/把,生产日期2022-11-21,标称生产者:迁安市军东粉丝厂,标称生产者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建昌营镇太平村河南,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你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红薯粉条是生产厂家“迁安市军东粉丝厂”直接送货到万星市场其商店的,共购进了400把(500克/把),共200千克。当事人陈述查验了供货商即生产厂家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因为长期从他家进货,都是微信直接结账,所以没有留存进货票据和生产厂家资质复印件。当事人按照7元/把销售的,这批次红薯粉条是2023年5月6日购进的 ,到5月底就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确认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涉案货值金额为2800元,获得违法所得2800元。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2-14
处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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