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活案例:父子500余万买基金专户亏损80万,法院:银行已基本尽到适当性义务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活案例:父子500余万买基金专户亏损80万,法院:银行已基本尽到适当性义务
2023年08月17日 19:19 市场资讯

  财联社8月17日讯(记者 彭科峰)都说购买理财需要“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但一旦真遇到了亏损,总有投资者会把怨气撒到渠道身上。

  8月15日、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广东投资者卓某孔、卓某斌父子两人投入超500万资金在银行员工推荐下买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资管产品,到期赎回后亏损超15%。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朝天路支行全额赔偿损失。法院最终认定,银行在告知说明义务方面虽有瑕疵,但可认定已基本履行适当性义务,裁定父子俩分别承担80%、90%的投资损失责任。

  高风险资管产品 父子俩投入超500万后亏损

  据文书披露,卓某孔为1956年生人,卓某斌1985年生人,两人为父子关系。

  两人购买的理财产品,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财通公司)的混合型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文书披露,财通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作为资产托管人签订了《财通基金—富春沪港深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本计划存续期间为24个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除开放日外,其他时间原则上采取封闭式运作。

  2017年3月29日,卓某孔此前投资的“财通富春定增增利5号A”赎回资金6445844.16元转入其尾号为9206的工行账户。4月12日中午,卓某孔该银行卡账户余额为4000745.07元。他随后通过上述账户转款400万元购买了“财通基金-富春沪港深1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

  这对父子投资者中,是父亲主动把儿子“拉下水。——银行方面指出,卓某斌在其父亲的推荐下到工行朝天路支行处通过手机银行购买了140万的案涉产品。卓某斌是到了工行朝天路支行的理财间通过个人客户营销系统完成客户身份确认、《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风险揭示函》的电子签约,之后再登录手机银行对产品自行购买。

  2019年5月10日,卓某孔申请强制赎回案涉资管计划。同年5月15日,赎回资金到账3374409.02元。这意味着,两年时间卓某孔非但没有赢利,本金还亏损了60多万。

  2019年5月10日,卓某斌申请强制赎回案涉资管计划。同年5月15日,卓某斌赎回资金到账1181043.16元。这意味着他的140万本金也亏损了20多万。

  此后,卓某孔、卓某斌父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钱。今年7月,该系列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终审判决。

  投资者称银行未尽责 法院最终判决父子俩承担主要责任

  卓某孔表示,当初是工行朝天路支行的销售经理谭某主动向卓某孔推荐案涉资管计划,并表示该产品为保本的理财产品,卓某孔根据谭某的指示将银行卡、身份证提交给柜台里的工作人员。谭某用卓世孔的手机进入手机银行对案涉资管计划完成认购。工行朝天路支行从未对卓某孔做过风险评级,卓某孔也没有签字确认过,不清楚自己的风险等级,也不清楚产品的风险等级,也从未见过并签署过《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不过,工行朝天路支行指出,卓某孔是到了工行朝天路支行的理财间而非柜台通过个人客户营销系统完成客户身份确认、《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的电子签约,之后客户再登录手机银行对产品自行购买。工行朝天路支行提供的证据显示,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卓某孔购买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金融产品的交易记录20次以上。在购买案涉资管计划前即2011年至2016年期间,卓某孔在工行还分别购买了两款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风险等级均为高风险。

  法院认为,卓某孔在产品尚未发售期已有明确的购买意向,且具有投资同一产品类别但风险等级不同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并知晓案涉资管产品的投资风险。

  法院还裁定,工行朝天路支行已完成适当性义务中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要求”,卓某孔系自主决定购买案涉资管计划产品,工行朝天路支行以电文数据形式与卓某孔签署了案涉《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函》,银行在告知说明义务方面虽有瑕疵,但可认定已基本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导致卓某孔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并非工行朝天路支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所导致。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酌情确定卓某孔、工行朝天路支行各自承担80%和20%的责任。工行朝天路支行向卓某孔赔偿损失125118.2元及利息。

  在卓某斌案件的审理中,法院认定,是工行朝天路支行向卓某斌父亲而非向卓某斌推介了案涉资管产品。综合案涉资管产品的推介及购买过程等因素,卓某斌主要受其父亲影响,基于对其父亲的信任购买了案涉资管产品。卓某斌具有投资同一产品类别但风险等级不同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并知晓案涉产品的投资风险。工行朝天路支行在告知说明义务方面虽有瑕疵,但可认定已基本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酌定,卓某斌自负投资损失的90%、工行朝天路支行负担卓某斌损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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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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