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2023年07月22日 01:5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6月5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作出的(2023)黑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黑01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年7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通知债权人关于京蓝科技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有关具体事宜。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时采取网络会议的形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题,并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共益债务融资方案》(以下简称“共益债务融资方案”)《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方案》(以下简称“《后续债权人会议形式方案》”)进行了表决,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议程及召开情况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时通过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其中,三项表决议案的网络投票通道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10时开启。

  (一)会议议程

  1.管理人作《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进展报告》;

  2.管理人作《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进展报告》,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

  3.管理人作《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报告》;

  4.管理人报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

  5.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6.管理人介绍《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共益债务融资方案》《后续债权人会议形式方案》;

  7.管理人介绍《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主要内容;

  8.管理人介绍《共益债务融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9.管理人介绍《后续债权人会议形式方案》的主要内容;

  10.宣布表决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视频方式召开,相关债权人、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代表、职工代表等与会。在哈尔滨中院主持下,完成了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各项会议议程。

  二、会议议案及表决情况

  (一)议案主要内容

  本次会议共有三项表决议案,分别为《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共益债务融资方案》《后续债权人会议形式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京蓝科技在过往经营过程中形成了部分低效亏损资产,该等低效亏损资产与未来经营规划不符,保留在上市公司体内将进一步加大亏损,拖累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对重整投资人的吸引力,有必要一次性剥离出清,使上市公司卸下包袱、轻装前行。结合实际情况,管理人依法制定了《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将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代表全体债权人和公司,对京蓝科技低效亏损资产进行处置。《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京蓝科技重整目标顺利实现,夯实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高对重整投资人的吸引力,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公告编号:2023-065)。

  2.《共益债务融资方案》

  受债务危机影响,京蓝科技存在资金短缺情况,为维持经营和职工稳定,保障重整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需要,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定了《共益债务融资方案》,将在《共益债务融资方案》表决通过后,采取协商谈判方式确定共益债务投资人,与投资人签署共益债务融资协议,共益债务融资款将用于支付京蓝科技及下属子公司维持经营稳定等必要费用。《共益债务融资方案》的实施有助于维持公司经营和职工稳定,保障重整工作正常推进。

  如上方案所涉事项,公司将在后续有相关进展时进一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后续债权人会议形式方案》

  考虑到债权人分布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现代通讯工具的便捷性、即时性,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避免不必要支出,管理人依法制定了《后续债权人会议形式方案》,提议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以及债权的核查等工作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等非现场方式进行。《后续债权人会议形式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效率、节约成本。

  (二)议案表决情况

  截至2023年7月20日14时表决期限届满,三项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同意该议案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量的88.81%,超过半数;同意债权人临时确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临时确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0.12%,超过二分之一。

  2.《共益债务融资方案》

  同意该议案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量的87.41%,超过半数;同意债权人临时确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临时确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9.32%,超过二分之一。

  3.《后续债权人会议形式方案》

  同意该议案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量的90.21%,超过半数;同意债权人临时确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临时确定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3.02%,超过二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三项表决议案均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风险提示

  (一)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相关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情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若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62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拟向公司股东、中科鼎实董事长殷晓东先生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00元,借款用途仅限于中科鼎实日常经营或者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为2023年7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年化8%。利息按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起算。

  2、2023年7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殷晓东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鼎实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姓名:殷晓东

  2、类型:境内自然人

  3、关联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殷晓东先生持有公司60,424,76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91%),殷晓东先生为中科鼎实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殷晓东先生为公司及中科鼎实关联人。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借方:殷晓东

  借款方: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金额:1500万元人民币

  借款期限:2023年7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

  借款用途: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或者偿还银行贷款

  借款年利率:8%

  违约责任:如公司逾期还款、逾期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未偿还金额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还款保障:借款方承诺以其经营项目回款,及时等额优先偿还该笔借款。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中科鼎实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须,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次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及中科鼎实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向公司股东、中科鼎实董事长殷晓东先生借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中科鼎实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及财务状况的改善,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本次向公司股东、中科鼎实董事长殷晓东先生借款,有利于改善其财务状况并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合理,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

  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工作原则,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向公司股东、中科鼎实董事长殷晓东先生借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中科鼎实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及财务状况的改善,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建民、潘桂岗、肖慧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

  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本次向公司股东、中科鼎实董事长殷晓东先生借款,有利于改善其财务状况并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合理,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周建民、潘桂岗、肖慧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6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通讯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18日以微信电子文件的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23年7月21日10: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7名。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绍增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中科鼎实拟向公司股东、中科鼎实董事长殷晓东先生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00元,借款用途仅限于日常经营或者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为2023年7月25日至2024年6月30日。借款利率为年化8%。独立董事对如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3-06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6月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重整,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京蓝科技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顺利推进京蓝科技重整工作,实现京蓝科技整体财产价值最大化,切实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京蓝科技财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现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京蓝科技财产管理和变价工作将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保障财产管理及变价的方式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开公正原则

  京蓝科技财产管理和变价工作将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各方监督,保障财产管理和变价工作程序公开、公正。

  (三)高效有序原则

  京蓝科技财产管理和变价工作将坚持高效有序原则,在充分组织和准备的基础上高效有序开展,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提高财产管理和变价的效率,降低破产程序的成本。

  (四)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

  京蓝科技财产管理和变价工作将按照有利于京蓝科技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开展,及时处置低效亏损资产,夯实公司资产质量,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

  二、财产管理方案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各项职责,通过一系列举措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对公司财产进行有效管理,财产管理方案如下:

  (一)财产管理模式

  经哈尔滨中院许可,京蓝科技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财产管理措施

  1.监督印章和证照使用

  公司原印章、证照使用管理制度继续执行,涉及重大事项的用印、用证,公司获得管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应于每月月初向管理人报送上月印章、证照使用记录,并将相应用印、用证文件向管理人备案。

  2.监督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

  公司财务资料按原有保管制度自行保管,原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执行。涉及重大事项的资金支出,公司获得管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于月末向管理人报告下月财务收支计划,月初向管理人报告上月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3.监督财产和资料管理

  公司全体员工应妥善保管其占用、使用的公司财产、印章及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防止遗失、毁损或灭失。除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外,未经管理人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变卖、挪用、出借公司财产和资料。

  4.监督经营和人员管理

  重整期间,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经营管理事务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公司于每月月初向管理人报告上月生产经营情况。全体员工须在职在岗,劳动关系继续存续,配合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

  5.全面清理未履行完毕合同

  为提高经营效率、节省不必要开支,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管理人监督和指导公司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梳理清查,确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清单,经哈尔滨中院许可后,向相对方发出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

  6.进行财产保全和追收

  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管理人向公司开户银行发送了停止划扣函;对于被查封冻结或正在执行的财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向有关司法机关发出了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的告知函;对公司账面记载的对外债权,管理人向公司的债务人发送了催收函。

  三、财产变价方案

  依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拍卖办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降低破产成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京蓝科技财产实际情况,制定财产变价方案如下:

  (一)财产处置范围

  京蓝科技在过往经营过程中形成了部分低效亏损资产,包括部分持续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部分业务停摆、无实际业务的企业,以及京蓝科技对该等企业的应收债权(包括账面已记载的应收债权,以及京蓝科技在重整程序中为该等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后形成的追偿权)。该等低效亏损资产保留在上市公司体内将进一步加大亏损,拖累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与未来经营规划不符,将降低对重整投资人的吸引力。

  为保障京蓝科技重整目标顺利实现,夯实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高对重整投资人的吸引力,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有必要一次性剥离出清低效亏损资产,使上市公司彻底卸下包袱、轻装前行。

  根据《网络拍卖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履行职责,管理人将代表全体债权人和公司,以自身名义对京蓝科技低效亏损资产进行处置,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处置过程中,根据重整工作的需要,如需调整资产处置范围的,管理人将在做出调整后及时向哈尔滨中院进行报告。

  (二)财产变价方式

  根据《网络拍卖办法》第二条、《降低破产成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将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对京蓝科技的低效亏损资产进行变价处置。

  (三)网络拍卖方案

  1.拍卖平台

  综合考虑服务价格、质量、效率等因素,此次拍卖拟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选择“京东网,网址为www.jd.com”名下的京东拍卖平台“京东拍卖一一破产强清平台”,作为网络拍卖平台。

  2.拍卖方式

  依据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和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原则,为避免出现资产久拍不决或无人兜底的被动局面,管理人将灵活采取适当措施,根据拟处置资产的性质、状态,拟处置资产之间的业务协同性和关联性等情况,采取整体转让、多项财产合并处置、分别处置等适当方式,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单独或合并拍卖。

  3.拍卖程序

  (1)首次拍卖程序

  管理人将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方案且满足相关条件后,在京东拍卖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首次拍卖公告,公告期为15天。

  (2)起拍价及保证金的确定

  由于京蓝科技低效亏损资产面临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参考《网络拍卖办法》第十五条,首次拍卖的起拍价将以京蓝科技重整案资产评估机构就拟处置资产出具的专项资产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所确定的评估价值作为处置参考价。

  综合考虑资产处置效率等因素,参考《网络拍卖规定》第十条、《网络拍卖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拟处置资产首次拍卖的起拍价按照处置参考价的70%确定,竞买人参与竞拍需缴纳的保证金为起拍价的5%。

  (3)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

  第一次出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竞价成交的,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成交款,由京东结算至管理人指定账户;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价成交后,竞得者被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管理人银行账户,竞得者需于成交之时起3个自然日内将拍卖款项(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支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逾期未支付视为竞得者违约,已经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竞价流程

  此次网络财产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增价幅度为10,000.00元及其整倍数。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则自动顺延5分钟。

  (5)再次拍卖程序

  拍卖过程中出现流拍的,管理人可以在7日内在同一平台进行再次拍卖,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为7日,并可以按照上次拍卖的起拍价下浮30%~50%确定再次拍卖的起拍价,不限制拍卖次数,直至变现为止。

  (6)拍卖标的交割

  拍卖成交后,管理人将协助买受人办理财产交付、证照变更、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将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出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若拍卖标的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管理人将在拍卖完成后继续协助买受人办理解除权利受限措施,但管理人不对何时完成权利受限措施的解除和何时完成财产交付、证照变更、权属转移手续做出承诺,买受人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4.拍卖费用和所得

  本次网络拍卖可能需要从债务人财产中支出的费用包括使用网络拍卖平台的服务费、依法需由债务人负担的税费等,将作为破产费用予以支付。

  依照本方案处置财产所得的变现价款(所得和收益),将全部存入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

  四、方案的调整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管理人可根据重整工作的需要依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资产处置方式调整资产处置范围,并在做出调整后及时向哈尔滨中院进行报告。

  五、其他事项

  后续财产处置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破产重整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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