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5月19日公告,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经查,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万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2021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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