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16日 02:22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六项提案《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因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超过十年,不符合2023年5月4日财务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规定,控股股东贵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反对未获通过。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5日下午1: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扎佐厂区办公楼三楼6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舸舸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1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或代理人)共64人,代表股份330,234,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7873%,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名,代表股份323,584,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20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6,649,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797%。

  8、公司全体董事(其中董事刘献栋先生,独立董事黄跃刚先生、杨大贺先生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会)、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各项提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30,088,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09,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30,088,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09,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30,088,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145,5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609,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反对145,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3%;弃权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30,085,5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48,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06,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2%;反对148,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30,088,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09,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03,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5%;反对323,730,4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0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640%;反对1,251,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3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未通过。

  7、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0,088,6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09,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洪臣、包宇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作出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所委派包洪臣律师和包宇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客观公正、诚信尽责精神,出席了公司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下午1:3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于2023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登载。

  2023年5月15日下午1:30,本次股东大会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会议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舸舸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等通知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持有公司股份323,584,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147,153,305股的28.207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4人,持有公司股份1,10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64%。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人,持有公司股份6,649,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79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人,持有公司股份330,234,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787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56人,持有公司股份7,755,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76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4%。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其中刘献栋董事、黄跃刚独立董事、杨大贺独立董事视频参会)、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召集人资格和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一致,具体提案为:

  1、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7、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依照会议议程,对以上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由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黄舸舸先生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作出的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上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330,088,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 ;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609,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 ;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2、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0,088,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 ;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609,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 ;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3、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0,088,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 ;反对:145,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1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609,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 ;反对145,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3% ;弃权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

  4、审议通过《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30,085,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48,8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606,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2%;反对148,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5、审议通过《公司 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330,088,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 ;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609,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 ;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6、审议未通过《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同意:6,503,9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5%;反对:323,730,4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503,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640%;反对1,251,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3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30,088,6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 ;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609,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12% ;反对145,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提案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作出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负责人: 律 师:

  包 洪 臣 包 洪 臣

  律 师:

  包 宇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二0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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