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05月12日 05:0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500  证券简称:祥和实业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祥和实业”)持股5%以上股东刘新林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295,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74%。本次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刘新林先生的通知,刘新林先生于2023年5月11日与金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295,501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金涛先生,转让价格11.51元/股。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刘新林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金涛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12,295,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7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金涛先生的权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注:本次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刘新林

  身份证号:332527************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金涛

  身份证号:330102************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刘新林

  乙方(受让方):金涛

  甲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祥和实业【12,295,501】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乙方,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007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一)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l、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295,501】股股份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1.51】元/股, 总转让价款为入民币(大写)【壹亿肆仟壹佰伍拾叁万叁仟伍佰壹拾贰元零壹分】(¥【141,533,512.01】元)。

  2、 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向甲方支 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0%。

  (二)股份交割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各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甲乙各方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三)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四)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l、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 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标的股份之上如设定质押或 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过户前解除。

  2、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 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五)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l、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合法有效, 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 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股份转让款。

  3、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

  (六)过渡期间的安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调查、批文、指示。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祥和实业公司章程以及祥和实业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责任和义务。

  (七)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3)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协议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某一项权利,亦不视为放弃其他权利或放弃该项权利的全部权利。

  3、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九)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各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2、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祥和实业

  股票代码:603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涛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南都花园98幢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祥和实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金涛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30102************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南都花园98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公司投资价值,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对公司未来充满信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祥和实业拥有权益的可能。后续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祥和实业股份12,295,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74%。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

  注:1、本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3年5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刘新林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12,295,501股,占总股本的5.0074%。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由0%变更为5.0074%。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刘新林

  乙方:受让方

  乙方:金涛

  甲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祥和实业上市公司【12,295,501】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乙方,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007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一)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1、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295,501】股股份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51】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壹佰伍拾叁万叁仟伍佰壹拾贰元零壹分】元整(¥【141,533,512.01】元)。

  2、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0%。

  (二)股份交割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甲乙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三)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四)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标的股份之上如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过户前解除。

  2、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五)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合法有效,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股份转让款。

  3、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

  (六)过渡期间的安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调查、批文、指示。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祥和实业公司章程以及祥和实业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责任和义务。

  (七)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3)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协议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某一项权利,亦不视为放弃其他权利或放弃该项权利的全部权利。

  3、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九)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祥和实业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涛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报告文本及本报告提及的有关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

  联系人:祥和实业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6-83966128

  联系地址: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799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涛

  日期:2023年5月11日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祥和实业

  股票代码:603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新林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南都花园92幢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祥和实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新林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32527************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南都花园92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九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祥和实业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后续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295,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7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持有祥和实业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3年5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金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295,501股,占总股本的5.0074%。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由5.0074%变更为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刘新林

  乙方:受让方

  乙方:金涛

  甲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祥和实业【12,295,501】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及衍生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乙方,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007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一)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1、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295,501】股股份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51】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壹佰伍拾叁万叁仟伍佰壹拾贰元零壹分】元整(¥【141,533,512.01】元)。

  2、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向甲方支 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0%。

  (二)股份交割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甲乙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三)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四)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标的股份之上如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过户前解除。

  2、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五)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合法有效,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股份转让款。

  3、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

  (六)过渡期间的安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调查、批文、指示。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祥和实业公司章程以及祥和实业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责任和义务。

  (七)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3)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协议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某一项权利,亦不视为放弃其他权利或放弃该项权利的全部权利。

  3、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九)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条件、补充协议,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祥和实业股票的情况。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新林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1日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报告文本及本报告提及的有关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

  联系人:祥和实业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6-83966128

  联系地址: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799号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新林

  日期: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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