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3-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2023年5月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3,864,6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1,159,382.7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及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按照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实施分配。
2、 自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3,864,6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 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10日至登记日:2023年5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控股股东陈永夫,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永泰秦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宋磊、吴晋、周晓燕,在《永泰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次除权除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七、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99号汇盈大厦6楼
咨询联系人:韩德功、张花蕾
咨询电话:0574-27661599
传真电话:0574-87730966
八、备查文件
1、 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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