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且已对相关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根据上交所的相关意见和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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