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因未能开具进项发票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增值税计:27,124,060.1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前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焦炭买卖合同》发票纠纷事项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越能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2-045号)。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了诸暨市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的一审判决书【(2023)浙0681民初262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1、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价款208,646,616.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在上述第1项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该判项确定的义务,则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自该判项指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7,124,06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20元,由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预计本判决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如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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