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4月22日 02:22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1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1日在公司总部会议中心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其中现场出席的董事4名,以电话方式出席的董事6名(朱佳董事、王华董事、浦伟光董事、赖观荣董事、张峥董事和吴溪董事),缺席董事1名(周成跃董事)。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常青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选举武瑞林董事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结束之日止。

  (二)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会议同意增补武瑞林董事为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增补杨栋董事为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上任期均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止。

  (三)关于拟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如紫晶存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会议同意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人民币10亿元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上述金额为公司初步估算结果,基金规模将根据最终计算的适格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进行调整),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会议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合规办理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设立、赔付以及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相关具体事宜。会议要求公司深刻反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持续抓好内控建设与执行,不断提高执业质量;要求公司依规做好内部问责,强化全员风险合规意识,切实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同时,会议还要求公司做好向紫晶存储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的追偿工作。

  (四)关于召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2023-018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

  专项基金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

  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公司)作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与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议案》,如紫晶存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同意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2023年4月21日,紫晶存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3] 30号),其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情况,现将拟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及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与其他中介机构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亿元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上述金额为公司初步估算结果,基金规模将根据最终计算的适格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进行调整。中信建投将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及运作,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托管银行,由托管银行独立保管基金财产。

  二、赔付对象、赔付范围的确定和赔付金额计算的原则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的规则和标准,依法确定具体的适格投资者范围和赔付金额计算方法。

  (二)确定赔付对象的原则

  1、投资者交易紫晶存储股票具备如下情形的,属于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

  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之前买入紫晶存储股票,且在揭露日以后因卖出紫晶存储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紫晶存储股票,扣除各类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

  (1)虚假陈述实施日:紫晶存储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之日,即2020年1月31日为第一个实施日;紫晶存储在指定媒体刊登《2019年年度报告》之日,即 2020年4月23日为第二个实施日。

  说明:2020年4月23日,紫晶存储在指定媒体刊登《2019年年度报告》,2021年4月30日,紫晶存储在指定媒体刊登《2020年年度报告》,这些日期是紫晶存储上市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虚假陈述实施日。由于这些虚假陈述事项具有牵连性、连续性,故以最早的2020年4月23日作为上市后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

  (2)虚假陈述揭露日:紫晶存储披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即2022年2月12日。

  2、《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紫晶存储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紫晶存储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紫晶存储股票,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三)赔付范围和赔付金额的计算原则

  1、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以适格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2、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其中投资差额损失须扣减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具体金额将根据专业机构计算结果最终确定。

  3、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紫晶存储股票,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紫晶存储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卖出的紫晶存储股票数量,扣减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紫晶存储股票,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其投资差额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未卖出的紫晶存储股票数量,扣减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说明: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适格投资者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已经除权的股票,成交数量复权计算。

  基准价格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设立时,将在基金设立公告中披露正式赔付方案。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三、申请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

  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开展紫晶存储项目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规定,中信建投于今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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