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江苏华建案”)的民事裁定书。公司已履行完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渝民终2175号)确定的义务,同时与江苏华建案有关的关联方重庆和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生”)、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成集团”)已履行完毕相应的承诺及担保责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公司的解除资产保全申请。江苏华建案风险事项已化解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江苏华建案背景简述
2015年5月,公司与重庆和生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位于巴南区麻柳沿江开发区的在建工程项目资产(包括在建工程和债务)转让给重庆和生。江苏华建公司于2014年9月4日进场施工的麻柳制造基地项目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在公司转让给重庆和生的标的资产范围之列。
2017年6月,公司收到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渝05民初921号),江苏华建公司以其承包麻柳制造基地项目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未支付停工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1月,公司与重庆和生签订补充协议,重庆和生在补充协议中承诺:若经过法院审理后,以判决或调解方式判令公司应向江苏华建公司支付相应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停工窝工损失、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重庆和生承担。如公司代为履行,公司有权向重庆和生追偿上述费用及逾期支付利息。
2022年3月,重庆和生控股股东合成集团自愿为上述债务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公司签署了《抵押担保合同》。
2022年9月,公司与江苏华建公司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约定公司应当向江苏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共计25,638,560.87元。
上述内容参见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2017年11月15日、2022年3月26日、2022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和生药业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司与重庆和生药业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公司风险事项化解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风险事项化解进展暨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二、江苏华建案风险事项化解完毕的情况说明
2022年10月,公司与合成集团、重庆和生签订三方抵款协议,合成集团同意以三方抵款的方式履行重庆和生的有关江苏华建案的承诺及合成集团的担保责任。协议约定:因重庆和生无力承担与江苏华建公司民事调解书项下的赔偿款支付义务,公司应付合成集团的房屋转让价款抵销重庆和生因江苏华建案需向公司承担的调解款支付义务(以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
根据上述协议,截止2022年12月底,重庆和生因江苏华建案应付公司的欠款已结清,公司已向江苏华建公司支付全部案涉款项,并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解冻公司有关保全资产的裁定书。至此,公司关于江苏华建案风险事项已全部化解完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三方抵款协议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23-008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无重大影响。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如下: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表无重大影响。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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