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浏阳市柏加镇鑫顺大药房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浏市监处罚﹝2023﹞1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浏市监处罚﹝2023﹞17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12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1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3年0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药品陈列柜内发现标示生产企业为“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63127、批号“2021年11月02日”的“十七味寒水石丸”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责改(2023)0002981号及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当罚(2023)000378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流通相关记录。2023年0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陈列柜内标示生产企业为:“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5021041、批号“2023年02月01日”的“复方穿心莲片”不能提供采购验收记录。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14日以当事人涉嫌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为由进行立案。 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采购、验收记录。销售药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
处罚依据 |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813555313373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00MB1970981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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