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4月17日公告,辽宁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裁何任晖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80万元;对时任董事崔万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2021年6月21日,公司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中汇传媒)、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1062.97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7月21日,公司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152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10月19日,公司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锦银行兴建支行2.3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4%。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辽宁证监局认为,荣科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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