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1 证券简称:物产环能 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89号)核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43.1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865.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6,042.3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823.46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0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12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65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46,149.22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2,149.22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34,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公司已于2021年12月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路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9,848.4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821.77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60,670.25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前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已实施完成。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2年6月22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中的12,000万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及时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22年10月9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中的5,000.00万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本次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况及时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22年12月16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中剩余的38,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本次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况及时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34,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中尚未归还金额为人民币34,000.00万元,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物产环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物产环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八、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人民币
注1:“募集资金总额”是指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 该金额不含内部委贷利息,含内部委贷利息金额为905.35万元。
证券代码:603071 证券简称:物产环能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提高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结算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对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保证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安排,公司及子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鉴于财务公司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的控股子公司,物产中大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7.40%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介绍
1、企业名称: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WH307G
3、法定代表人:蔡才河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时间:2015-12-18
6、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大广场1号7楼
7、股权结构: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
8、经营范围:服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9、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财务公司资产规模106.97亿元,资产负债率85.04%,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2亿元,利润总额2.07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财务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
(二) 关联关系说明
财务公司为物产中大的控股子公司,物产中大直接持有公司54.12 %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1、甲方: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1、信贷业务
(1)为满足甲方经营需求,乙方承诺为甲方制定“一企一策”,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综合授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担保服务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乙方配备专职金融服务团队,负责随时了解甲方各方面需求,联系、协调内外部资源为甲方全面金融服务提供及时高效支持。
(2)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乙方承诺向甲方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在物产中大集团内最优惠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本协议期内乙方给予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不超过16亿人民币的授信额度。
(4)甲乙双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创新业务沟通协作,甲方全力支持乙方产业链金融业务拓展,先试先行乙方创新业务,乙方充分发挥金融持牌优势,为甲方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全力支持甲方产业链地位提升。
2、资金管理业务
(1)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3)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执行,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并提供优质高效的存款、取款、划款服务。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随时提取款项以满足其资金的灵活需求。乙方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政策,对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贷款业务实行专户管理,以保证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安全。
(4)甲乙双方同意加强在外部金融资源获取方面的合作,乙方承诺支持协同甲方提升与外部金融机构议价能力,支持协同甲方优化外部金融机构的信用条件,支持协同甲方获取外部优质金融资源。
3、结算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通过乙方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日常资金结算和薪酬结算,积极提升在乙方结算规模。
(2)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通过乙方办理外汇业务,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结售汇优惠幅度高于同业水平。
(3)乙方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三)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1、本协议须经订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满足下述条件后生效:
(1) 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乙方满足有关合规性要求。
2、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合作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利率,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可以随借随还,方便快捷,提升了公司的融资效率。公司与财务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关联交易审议的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全部非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事项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公司与关联方财务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协议条款合理,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经审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协议条款合理,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对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保障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财务公司与物产环能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均明确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公司资金统筹功能,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更好地服务公司发展;有利于增强财务公司金融服务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合作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综上,保荐机构对物产环能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六)公司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71 证券简称: 物产环能 公告编号:2023-024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规避煤炭产业链相关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动力煤、焦煤等。公司及子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在手合约任意时点保证金不超过4.5亿元(不含标准仓单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旨在规避煤炭产业链相关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但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市场风险、交割风险等其他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概述
(一) 交易目的
为规避煤炭产业链相关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不以投机为目的,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
(二) 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
根据公司风险控制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的在手合约任意时点保证金不超过4.5亿元(不含标准仓单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上述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有效。
(三) 资金来源
为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公司将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保证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仓单质押抵押等。
(四) 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动力煤、焦煤等。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在国内期货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有业务资质的机构进行。
(五) 交易期限
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实施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士签署相应法律文件,办理与上述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受商品衍生品市场相关因素影响,期货价格的波动时间与波动幅度与现货价格并非完全一致。相关业务在期现损益对冲时,可能获得额外的利润或亏损。在极端情况下,政策风险或非理性的市场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2、交割风险:实际经营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客户不能按时完成货物交收,产生无法按时交割风险。
3、操作风险:指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性。
4、法律风险:指在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中,由于相关行为(如签订的合同、交易的对象、税收的处理等)与相应的法规发生冲突致使无法获得当初所期待的经济效果甚至蒙受损失的风险。
四、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策略
1、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遵循防范风险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业务各环节进行相应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商品衍生品交易,所有商品衍生品业务均有真实的贸易及业务背景。
2、公司会选择持有资质牌照、操作运营规范透明的交易所及金融机构作为商品衍生品交易平台。
3、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对商品衍生品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和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对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核算。
六、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以规避煤炭产业链相关商品价格大幅波动为目的,是出于公司稳健经营的需求。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此类交易有利于公司运用合适的商品衍生工具管理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导致的利润波动风险,以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性和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本次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紧密联系,公司已建立成熟的套期保值体系,包括规章制度、业务模式、专业团队、套期保值会计等,保障套期保值业务合规、稳定开展。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规避煤炭价格大幅波动、平滑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物产环能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实际经营需要,能够规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实现稳健经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投资以及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的相关要求。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公司代码:603071 公司简称:物产环能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384,890,329.20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57,954,442股,以此计算预计供派发现金红利446,363,553.60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2.02%。公司本次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利润分配预案尚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二、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1、煤炭流通行业
1.1行业基本情况
煤炭流通是处于煤炭开采与煤炭消费之间的服务业务。煤炭流通企业采购上游煤炭生产企业或贸易商的煤炭,经过配煤、仓储、运输等多个环节将煤炭销售给下游电厂、建材、造纸、冶金、化工等终端企业或其他煤炭贸易商等客户。公司专业从事煤炭经营业务70余年,国内煤炭流通市场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统购统销”向市场化运作的变革和洗礼。在市场起伏变化中,公司在行业发展、格局变化、政策导向、市场信息的获取以及煤炭市场研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以各种形式沉淀在企业内部,助力公司发展成为现代化大型煤炭流通企业。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新时代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除此之外,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与“煤”相关的政策文件,不断健全完善煤炭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体系,引导行业提高煤炭供给质量、推动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深化安全生产管理、推动资源型地区转型。
1.2报告期内行业政策及影响
国家发改委一系列密集政策的出台对做好煤炭保供稳价工作意义重大,构建了煤炭价格预期引导和调控监管的闭环机制,为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是煤炭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政策保障。
2、热电联产行业
2.1 行业基本情况
热电联产是使用煤、天然气和生物质等一次能源产生热量和电力的高效能源利用方式。同时,热电联产设施还可提供污泥处置、工业固废处置等资源综合利用服务,是全球公认的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的重要措施,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技术手段。
根据国家规定,蒸汽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0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公司热电联产业务区域涵盖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桐乡市、海盐县)和金华市(金义新区、浦江县)等地区,上述地区均出台了集中供热规划,确定公司下属热电企业为该区域的集中供热热源点,业务布局形成了有效的区域壁垒,使得公司具有较强的区位优势。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进,但是“双碳”目标的实现要坚持先立后破,传统能源的逐步退出需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的基础上。在此背景下,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就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燃煤电厂能效和超低排放水平全球领先,以传统能源为主要原料的热电联产项目可通过热电协同、多能互补的业务模式构建多元综合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充分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周边工业用户提供清洁稳定的能源。随着“双碳”政策的不断推进以及热电联产技术的持续研发,热电联产行业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2.2 报告期内行业政策及影响
构建绿色环保高效的能源体系是能源行业的主旋律,热电联产业务深度契合国家能源政策要求,具有较强的节能环保属性,对区域环境的改善具有显著作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随着国内经济稳定增长,我国工业和居民采暖的热力需求不断上升,国家也出台相关政策稳步推进热电联产的发展。
3、新能源行业
3.1 行业基本情况
新能源一般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可系统地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含了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一般地说,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则通常是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
大力发展新能源不仅可以有效替代化石能源,减少我国能源对外依存度,逐步实现能源自足,同时也是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拉动有效投资、稳经济增长、扩就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新一轮能源革命和科技产业革命的主战场,是减排不减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支柱。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22年1-12月份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约25.6亿千瓦,同比增长7.8%。其中,风电装机容量约3.7亿千瓦,同比增长11.2%;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3.9亿千瓦,同比增长28.1%。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已突破11亿千瓦,其中常规水电3.6亿千瓦、抽水蓄能0.4亿千瓦,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装机突破7亿千瓦。
3.2 报告期内行业政策及影响
新能源行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对新能源行业的支持政策经历了从“加快技术进步和机制创新”到“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再到“加快壮大新能源产业成为新的发展方向”的变化。2022年,国家新能源行业主要政策如下:
(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业务为煤炭流通业务、热电联产业务和新能源业务。
1、煤炭流通业务
公司煤炭流通业务上游是煤炭生产企业或其他煤炭贸易企业,下游是电力、建材、造纸、冶金、化工等煤炭消费企业,公司经营的煤炭流通业务处于煤炭产业链中端,通过运用规模化采购优势、专业化流通经验及信息化技术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煤炭流通服务。公司煤炭流通业务流程如下:
公司主要销售的煤炭产品情况如下:
2、热电联产业务
热电企业生产模式主要是通过燃烧煤炭、生物质和污泥焚烧生产出蒸汽,蒸汽推动汽轮机做功并带动发电机发电、推动汽轮空压机组做功产出压缩空气,蒸汽和压缩空气通过管网输送给用户使用。公司热电联产企业采用高效能的背压机组,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对外销售电力、蒸汽和压缩空气,同时提供污泥、生物质等一般固废处置服务。
公司热电联产业务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3、新能源业务
新能源行业涵盖范围广、业态模式丰富,公司根据自身资源优势以及行业特征,积极开拓布局分布式光伏和储能相关业务。
分布式光伏发电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为用户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且以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太阳能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储能是指通过介质或设备把能量存储起来,在需要时再释放的过程。全球储能技术主要有物理储能、化学储能、电磁储能和相变储能等类别。储能技术是未来能源体系转型的重要支撑,能有效规避风、光等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和不稳定性,解决能源供应和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对高质量支撑国家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公司在新能源行业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三、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 股东情况
(一)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二)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三)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四)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总收入552.00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8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6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1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2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5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071 证券简称:物产环能 公告编号:2023-025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目前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在充分体现短期和长期激励相结合,个人和团队利益相平衡的设计要求;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制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1、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非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按其所担任的职务执行,不另领取董事薪酬;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且无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津贴为10万元/年(含税),发放方式为每半年发放一次。
2、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担任其他重要职务的监事,其薪酬标准按其所担任的职务执行,不另领取监事薪酬;未在公司任职担任其他重要职务的监事(含职工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且无实际工作岗位的监事不领取薪酬。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
四、其他说明
1、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71 证券简称:物产环能 公告编号:2023-019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项目名称:海盐经济开发区浙江物产山鹰热电有限公司公用热电项目
● 项目延期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规模等均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海盐经济开发区浙江物产山鹰热电有限公司公用热电项目(以下简称“山鹰热电”)延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8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43.1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865.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6,042.3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823.46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0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12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65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三、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近年来,全球经济下行叠加行业周期影响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项目的实施质量,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就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建设进度实施了动态调整,适当放缓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
目前,山鹰热电两炉一机已基本建设完成,但下游客户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行业周期影响,工程建设完工时间延后。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匹配下游客户端需求,山鹰热电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预计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项目的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延期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将山鹰热电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及项目实质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此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2、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公司长远发展考虑,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一致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本次延期未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规划。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3071 证券简称:物产环能 公告编号:2023-018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决定对以上项目结项。
●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 (以下简称“金义热电”)、“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以下简称“泰爱斯”)予以结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8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43.1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865.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6,042.3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823.46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0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12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65号)。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到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二、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拟结项的项目为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及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截至2023年3月31日,上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为64,848.16万元,此外,上述项目已支付募投项目委托贷款利息1,213.34万元,目前尚有未满足支付条件的未支付项目尾款11,082.97万元。上述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0,013.17万元(含利息、现金管理收益等),尚有9,04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流未到期,募集资金累计节余金额为19,053.17万元(含利息、现金管理收益等)。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元:万元
注:1、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包含已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1,213.34万元。
2、募集资金节余金额包含暂时补流未到期的9,040万元。
三、 本次结项募投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因未达到支付条件,募集资金专户尚余部分合同的尾款、质保金等款项未支付;
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储在专户中产生的利息;
3、公司本着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部分支出有所减少。
四、 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拟对该项目予以结项。考虑到该项目尚有部分尚需支付的项目未到支付条件的设备款及未到期的质保金等因素,为更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后续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的要求,继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五、 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和“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予以结项,此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予以结项。
2、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结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结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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