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4月14日 01:2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9:15至2023年4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梨园街3517号公司会议室;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彩霞女士;

  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305,233,1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88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04,661,5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78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1,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90%。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4,962,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5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决议内容:同意《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决议内容:同意《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决议内容:同意《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决议内容: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962,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决议内容: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决议内容:同意继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962,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决议内容:同意选举王跃生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相同。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962,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交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出席董事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调研情况、日常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报告,并对公司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的刘磊律师、柳伟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3年3月22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4月13日召集本次大会。

  2023年3月23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发布了《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2023年4月13日下午14:00时,本次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副董事长赵彩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304,661,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78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卡,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3年4月7日当天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571,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9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贵公司发布的《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除独立董事在本次大会上进行述职外,本次大会分别审议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该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2,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该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2,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233,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该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62,7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4、议案6、议案7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见证,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 磊

  负责人:庄 涛 柳伟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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