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4月14日 01:2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13日在公司A1815(古墩路70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4月7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敬国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徐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徐强先生熟悉董事会秘书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截至目前,徐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徐强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本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及《证券时报》公告。

  特此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14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国晓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任国晓女士因工作安排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去董事会秘书后,任国晓女士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任国晓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31,956股。

  公司董事会对任国晓女士在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况

  公司于 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徐强先生熟悉董事会秘书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董事会同意聘任徐强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目前,徐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徐强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71-87830847

  传真号码:0571-87830848

  电子邮箱:db@zanyu.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19楼

  邮编:310030

  特此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徐强先生:198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副总裁、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高级总监、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总监、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资本投资总监等职务。

  徐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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