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业绩补偿承诺基本情况
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体投集团”)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控股”)签署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2.10 条约定(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承诺”):在成都体投集团及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茵体育”)董事会对现有业务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莱茵达控股确保莱茵体育现有业务2019 年、2020 年均不亏损,若预计有亏损,莱茵达控股将亏损额补足给莱茵体育。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
2019年6月5日,成都体投集团与莱茵达控股完成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成都体投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0)280001 号),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29,472.16元,2019年未触发莱茵达控股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2800002 号),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719,970.83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2021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20年年度报告》。
根据2020年审计报告显示莱茵体育2020年度已实际发生亏损,在协议双方无法就此事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成都体投集团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7.2条之约定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贸仲”)提出仲裁申请。2021年9月22日,成都体投集团收到国际贸仲《DS20212141号股权转让争议案仲裁通知》((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78057号),国际贸仲已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之约定受理本案,并同时向被申请人莱茵达控股发出仲裁通知,要求莱茵达控股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2022年11月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成都体投集团《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进展的告知函》,函告公司该仲裁案件已于2022年7月13日在国际贸仲开庭审理,根据国际贸仲《DS20212141号股权转让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093491号),因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仲裁庭无法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22年11月2日之前作出裁决,并决定将该案件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1月2日。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2023年1月1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成都体投集团《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进展的告知函》,函告公司,根据国际贸仲《DS20212141号股权转让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2023)中国贸仲京字第000987号),因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仲裁庭无法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23年1月2日以前作出裁决,并决定将本案件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2日。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2023年3月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成都体投集团《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进展的告知函》,函告公司,根据国际贸仲《DS20212141号股权转让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2023)中国贸仲京字第017750号),因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仲裁庭无法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23年3月2日以前作出裁决,并决定将本案件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2日。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二、进展情况
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成都体投集团《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裁决结果的告知函》(成体投函〔2023〕4号),就该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函告如下:
2023年4月10日,成都体投集团收到国际贸仲《裁决书》(〔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5号),本案已审理终结,国际贸仲已根据申请人成都体投集团和被申请人莱茵达控股提交的书面意见、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经合议作出裁决:
(一)被申请人莱茵达控股向上市公司莱茵体育支付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50,203,979.58元。
(二)被申请人莱茵达控股向申请人成都体投集团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成都体投集团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驳回被申请人莱茵达控股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971,090元,由申请人成都体投集团承担人民币291,327元;由被申请人莱茵达控股承担人民币679,763元。本请求仲裁费已与成都体投集团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付的仲裁预付金相互冲抵,故被申请人莱茵达控股应向申请人成都体投集团支付人民币679,763元,以补偿申请人成都体投集团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六)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61,564元,全部由被申请人莱茵达控股承担。反请求仲裁费已与被申请人莱茵达控股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付的仲裁预付金相互冲抵。
以上应付款项,被申请人莱茵达控股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前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将督促股东莱茵达控股按照裁决结果及时向公司支付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公司收到业绩补偿款后,将对公司股东权益形成正向影响。
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裁决结果的告知函》(成体投函〔2023〕4号)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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