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定向发行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定向发行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2023年04月11日 02:42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和关联交易概述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以6票同意、3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定向发行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卢震宇、张炜、张航媛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元新能”)为进一步充实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及范围,拟实施增资扩股。本次拟发行数量为1,130万股,拟发行价格为3.80元/股,拟募集金额为4,294万元(其中非关联方认购金额为2,014万元,关联方认购金额为2,280万元)。公元新能原股东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公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台州元昱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市黄岩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吉谷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放弃优先认购权,原股东张航媛、张翌晨、王宇萍及新引进投资方郑海英、单凯凯、丘力文参与本次增资。

  公司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定向发行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介绍

  2023年4月1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元新能收到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于2023年4月3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3]702号)。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经审核,公元新能股票定向发行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定向发行要求,现同意公元新能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元新能本次定向发行不超过1,130万股新股。本同意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自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公元新能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司的申请文件实施本次股票定向发行。

  三、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新增股票挂牌手续完成前,公元新能如发生影响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告。

  四、公元新能应当在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新增股票挂牌手续。

  五、公元新能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用途。

  公司后续将持续根据公元新能定向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 公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2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99亿元、相关违约金及诉讼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后续公司将依据生效裁判结果申请执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应收账款收回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而确定。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元股份”)与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分五个案件分别起诉了恒大集团的五家材料公司及其担保人,并于2021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五个案件中公司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2.28亿元的诉讼已收到法院一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并于2023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近日公司收到与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乾”)、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书一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收到与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隆”)、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健康”)买卖合同纠纷的判断书一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元股份诉与广州恒乾、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元股份诉与广州恒乾、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案号为【(2021)粤01民初1434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9,220,649.37 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止违约金为362,462.20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139,583,111.57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案件二:公元股份诉与广州恒隆、恒大健康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公元股份诉与广州恒乾、恒大童世界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案号为【(2021)粤01民初1441号】

  2、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60,107,741.56 元并按其逾期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 20日止违约金为36,865.81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 60,144,607.37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二、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一: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21)粤0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220,649.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已开票部分,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未开票部分,以10,652,381.94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付货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25,624.8元、公证费18,000元以及律师费652,596元;

  4、驳回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39,716 元,诉讼保全费5,000 元,合计744,716 元,由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1 元,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和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3,38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21)粤0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0,107,741.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已开票部分,以票面金额为基数;未开票部分,以9,914,583.36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附表1中第2张以及第4-11张汇票对应的货款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4,130.15元、公证费11,000元以及律师费281,755元;

  4、驳回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6,307.2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307.27元,由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7.27元,被告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0,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诉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剩余其他二个案件尚在审理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后续公司将依据生效裁判结果申请执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应收账款收回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而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1434号】;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初1441号】。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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