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案原告南通中天恒利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三被告之间2014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抵债合同无效。根据房地产抵债合同,抵债原因为原告拖欠被告南京华能煤炭款,被告炎黄福宇公司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炎黄福宇公司将其所开发的住宅、商铺、别墅等房产以155,356,104元的价格抵给南京华能,并登载在宁华物产名下。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宁华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华物产”)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华物产于2021年11月收到南京中院《举证通知书》【(2021)苏01民初字3086号】、《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南通中天恒利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达”)以南通炎黄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黄福宇公司”)、宁华物产及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能”)为被告,诉请确认三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抵债合同》无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宁华物产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59)。
2021年11月10日,南京中院作出(2021)苏01民初字308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恒利达与炎黄福宇公司、宁华物产、南京华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于2022年7月27日首次开庭审理,于2023年1月1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南通中天恒利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炎黄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宁华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所述:2014年3月23日,三被告签订了房地产抵债合同,将抵债原因确定为原告拖欠被告南京华能煤炭款,被告炎黄福宇公司为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炎黄福宇公司将其所开发的住宅、商铺、别墅等房产以155,356,104元的价格抵给南京华能,并登载在宁华物产名下。以物抵债行为原告并不知情。原告并没有拖欠南京华能煤炭款,三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提起诉讼。
(三)主要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之间2014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抵债合同无效。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3年3月16日,南京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3086号】,判决如下:
驳回南通中天恒利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581元,由南通中天恒利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7年8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了南京华能、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能交”)合计持有的宁华物产100%股权,根据公司与南京华能、华能能交于2016年9月签署的《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华能南方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及南京宁华物产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南京华能、华能能交承诺:宁华物产因交割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任何行为、状态或情形而在交割日后受到任何处罚、追索、索赔或受到任何损失,南京华能、华能能交应就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南京华能、华能能交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7月29日出具承诺:南京华能、华能能交将积极推进该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若导致公司在该案中遭受任何风险损失,南京华能、华能能交将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三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承诺义务。
预计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3086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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