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3月27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27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22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国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7,987,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5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7,570,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7,98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1,48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7,98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1,48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柳伟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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