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2023年03月16日 03:05 证券时报

  

  重要内容提示:

  1、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稳定资本市场预期,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品种为远期结汇业务、外汇期权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交易场所为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机构。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金额不超过25,000万(含本数)美元,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涉及募集资金。

  2、2023年3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联合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3、特别风险提示:在投资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流动风险及履约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公司外贸业务规模在不断扩大,国际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结算,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稳定资本市场预期,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该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合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本次投资符合套期保值相关规定。

  2、投资金额:

  投资期限内,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25,000万(含本数)美元。同时,本次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前述额度。

  3、投资方式:拟在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品种为远期结汇业务、外汇期权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4、投资期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5、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2023年3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联合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规避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为目的,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市场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会带来较大公允价值波动;若市场价格优于操作时的锁定价格,将造成汇兑风险;

  2、流动性风险: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基于公司外币收支及风险敞口预测,业务开展规模、期限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流动性风险低;

  3、履约风险: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美元持有量相匹配,交易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业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管控措施:

  1、公司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条款和档案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额度开展业务,控制交易风险。

  2、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外币持有额度预测进行,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3、公司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4、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损失,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的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5、公司审计部门将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6、公司法律部门将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7、若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亏损和浮动亏损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披露的标准时,公司将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公司修订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目的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风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中航光电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航光电利用外汇套期保值管理汇率及利率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冲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损失。综上,联合保荐机构对中航光电开展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4、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富士达”)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富士达,证券代码:835640.BJ,公司持有其46.64%股份。

  为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中航富士达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含35,000.00万元)。公司拟参与中航富士达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的46.64%(含本数),且本次发行后公司持有中航富士达股份不超过50%(含本数)。

  中航富士达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公告于2023年3月15日披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

  中航富士达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中航富士达董事会审议通过,但尚需经过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单位审批通过、中航富士达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前述审批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取得相关批准和核准,以及最终取得相关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不能成功认购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3-018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309,837.89万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

  2、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49家,主要行业:制造业(C-39、C-35、C-27、C-26、C-38、C-36、C-37、C-34、C-29、C-3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批发和零售业(F-52)、房地产业(K-70)、建筑业(E-48)。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58家。

  3、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22年度年末数:0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4、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1次;8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张玲,2005年11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2月起开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8月加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8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白莹莹,2021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郝丽江,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执业,2021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张玲、签字注册会计师白莹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郝丽江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合计95万元,其中内控审计费用19万元,公司2023年审计费用预计为95万元,其中内控审计费用19万元。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资质与执业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后,一致认可其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审计与风控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就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了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开展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各项工作,收取审计费用合理。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公司提请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继续聘任审计机构具有合理理由,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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