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乙方”)因原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2018年11月4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是自然人陈双培(以下简称“甲方”)与时任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林文智、林云燕及冠福股份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9年3月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已经作出(2019)闽05民终110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判决生效后,陈双培向德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各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2月21日,时任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林文智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林云燕、林文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自然人陈双培出具《借据》一份,借得人民币700万元。陈双培分四次向林文智名下的个人银行账号分别转入30万元、6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合计700万元。嗣后,陈双培已收到诉争借款截止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此后未再还款,故原告陈双培向德化县法院提起诉讼,德化县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因不服德化县法院做出的(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闽05民终110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3)、《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32)、《关于收到(2019)闽05民终110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二、和解协议主要条款
1、乙方(或关联方)按照协议约定于2023年3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和解款项,如履行完毕,则甲方同意免除乙方、林文智、林云燕三方在生效判决项下的全部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
2、甲方收到乙方(或关联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后,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的情况下3日内向德化县法院办理案件执行终结,并申请解除对乙方、林文智、林云燕的全部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
3、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以及法院收取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或关联方)承担。如甲方收取到的款项需要缴交的各种税费,也由乙方(或关联方)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4、若乙方未能按本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款项,则甲方有权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扣除乙方(或关联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支付的金额后继续要求德化县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5、乙方或其关联方向甲方支付款项后,有权随时向林文智、林云燕追偿,追偿结果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原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签署和解协议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达成的,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账准备,预计增加公司622.49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原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账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账准备进行的账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原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目前诉讼案件已基本生效判决,根据相关判决或裁定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公司陡增了巨额债务。若相关和解协议未能有效执行,存在相关债权人按判决书/仲裁裁定恢复执行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原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原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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