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人民币8,000万元至12,000万元(均含本数)的自有资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7.00元/股(含本数)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2022-07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3月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2,17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0.64%,最高成交价为5.5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1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5,070,811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 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1月16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4,100万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3,525万股)。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回购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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