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白家疃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3〕266号

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白家疃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3〕266号
2023年03月01日 17: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白家疃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3〕2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2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白家疃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86003825247
工商注册号110108600128482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李**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现场在货架上发现了2袋惠丰优牧嚼酸奶,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1日,保质期60天,现场检查时已过期。单位负责人承认举报人购买的被举报过期商品是从该店内售出。你单位负责人称你单位销售的惠丰优牧嚼酸奶是从北京玉鹏胜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货,该供货商营业执照中包括可以销售预包装食品,该商品在2022年8月25日,进货1箱惠丰优牧嚼酸奶,共16袋,进货价格一箱45元,销售价格3.5元/袋。因该单位仅提供了进货票据,但未制作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被举报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时间,所以无法认定你单位除举报人购买的过期商品外销售的其他商品售卖时是否已过期。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举报人在2022年10月19日购买了2袋过期“惠丰优牧嚼酸奶”,因此综合认定你单位销售的过期商品货值金额为14元,违法所得7元。北京市海淀区温泉白家疃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温泉白家疃商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7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5-27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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