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影响以最终司法判决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起诉的基本情况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对(2021)京0106执异1425号、(2021)京0106执异1426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1425号裁定书”及“1426号裁定书”)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办公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虞宙斯
被告:陈炳环
第三人: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
(二)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丰台法院送达的(2021)京0106民初36174号、(2021)京0106民初36217号民事判决书,丰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1、不得追加公司为(2019)京0106执3680号、(2019)京0106执3682号案的被执行人;
2、案件受理费合计140元、公告费合计1,120元,由陈炳环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及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2022-06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丰台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上诉状》。被告陈炳环不服丰台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6174号、(2021)京0106民初36217号民事判决书,进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炳环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丰台法院(2021)京0106民初36174、(2021)京0106民初36217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判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影响以最终司法判决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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