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3年01月12日 05:5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35.0712万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554.61万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310,000股,并于2022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9,21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5,311,57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8.1170%,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3,898,42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1.883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35.0712万股,股东数量为1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554.6100万股,股东数量为17名。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3,689.681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3.7852%,将于2023年1月3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陈金玉的承诺

  (1)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91.00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2)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增加持有发行人65.11万股股份,自本人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2、赵宏舟的承诺

  (1)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112.00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2)本人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增加持有发行人24.50万股股份,自本人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3、杭州驰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本企业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前,已持有发行人223.95万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2)本企业于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2个月内,通过受让形式新增持有发行人17.50万股股份,自本企业入股发行人且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

  (3)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于全、延波、乔桂滨、梁卫东、上海领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汉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领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通州湾实领海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荣通鸿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荣通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领航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普华昱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浙铝君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有关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二)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乔桂滨、梁卫东、上海领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汉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领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荣通鸿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荣通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领航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2)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3)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若本人/本企业减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本人/本企业承诺: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本人/本企业减持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人/本企业承诺: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本人/本企业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本人/本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5)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减持交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三)战略配售股份限售安排

  中信证券臻镭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臻镭科技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臻镭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满后,臻镭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臻镭科技本次申请解除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的相关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臻镭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6,896,812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350,712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5,546,1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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