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年01月12日 05:5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6号)核准同意,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移动”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37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6.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3,668.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536.2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1,132.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9月21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E10613号)。

  2022年10月21日,公司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结束。截至2022年10月21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10,256.25万股股票,累计购回股票数量已达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本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与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相同。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移动”)和武汉虹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虹信科技”)分别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全资子公司大唐移动和虹信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分别与上述四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甲方、乙方及丙方四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本次开立的专户仅用于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强、唐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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