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四川工人日报
1月8日,成都一科技公司职工罗某强来电咨询称,2019年12月他入职该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合同中约定,月薪为10000元,每月工资的10%作为罗某强的年终奖。2022年的年终奖本该于2023年1月3日发放,公司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扣发了其年终奖12000元。罗某强问,合同上约定的年终奖,被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扣了,职工该咋办?
就罗某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年终奖通常是指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方式或其他方式,在一年年终对劳动者给予的奖励。年终奖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企业等)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一旦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发放条件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就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再以单位效益不好等为由拒绝向员工支付年终奖。本案中,罗某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12000元的年终奖,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年终奖属于工资,若不及时足额支付构成拖欠劳动报酬。”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王律师建议罗某强在法律框架内与公司再次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索要被拖欠的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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