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3年01月04日 05:5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诉金额: 1,491,671.14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经柏林、王秋莉因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诉请公司归还其 1,491,671.14 元,并由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9 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及其他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2号)。

  2022年7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经柏林、王秋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经柏林、王秋莉承担,鉴定费由原告经柏林、王秋莉与被告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涉诉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号)。

  2022年9月,经柏林、王秋莉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的(2020)晋0110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8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晋01民终5633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41元,由经柏林、王秋莉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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