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达5%时未停止买卖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元力股份股东林志强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持股比例达5%时未停止买卖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元力股份股东林志强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2022年12月29日 22:35 界面新闻

元力股份12月29日公告,深交所对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林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根据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林志强通过本人账户和控制的“林莹”“江嵘”股票账户在合计持有元力股份股票超过5%后,累计买入元力股份股票63.85万股,交易金额979.17万元;累计卖出元力股份股票72.68万股,交易金额1055.73万元,且卖出股票的时间在买入股票后的六个月内。上述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林志强在持有元力股份的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元力股份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林志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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