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制药6月9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增设副董事长职务”及删除了原“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条款。公司公告称修改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并在同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拟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事项进行审议。经核,公司未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及时、充分、完整地披露《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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