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矿产、地名、城建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2〕1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矿产、地名、城建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月2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土资测规〔2017〕197号)、《上海市地质矿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土资矿规〔2017〕181号)、《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地办〔2017〕32号)、《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土资科规〔2017〕17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21日
《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矿产、地名、城建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矿产、地名、城建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矿产、地名、城建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本市具有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矿产、地名、城建档案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执法部门)依职权对法定处罚事项进行裁量时,依据的量罚标准及其适用规则。
第三条 各执法部门行使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矿产、地名、城建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矿产、地名、城建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本办法及附件《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矿产、地名、城建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予以规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违法情形,对照《基准表》确定相应的量罚标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隐匿、销毁、伪造、篡改违法行为证据,虚假陈述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决定量罚标准和具体处罚尺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遇有《基准表》未规定的违法情形,足以影响裁量基准适用的;
(二)对未列入《基准表》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裁量的。
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说明确定量罚标准和具体处罚尺度的理由,并纳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第九条 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 各执法部门遵守本办法及《基准表》的情况,应当纳入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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