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保险业新规今起实施 涉互联网保险、重疾险有何新变化

2项保险业新规今起实施 涉互联网保险、重疾险有何新变化
2021年02月01日 07:19 澎湃新闻

  原标题:2项保险业新规今起实施:涉互联网保险、重疾险,有何新变化

  两项保险业新规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除了近期朋友圈中频现的老款重疾险产品广告时刻提醒着2月1日起重疾险新规要实施外,互联网保险也在同一天迎来了监管新规。

  互联网保险市场迎来新规

  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办法》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总的来说,《办法》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中银证券发布的研报认为,《办法》强调持牌经营,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环境,利好两类型公司。一是已持牌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受益于渠道早布局、牌照价值及具有流量优势;二是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传统险企有望借助原有品牌效应、线下渠道资源,拓宽互联网保险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区域做了原则性规定,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此前表示,《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相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全球保险行业监管的升级和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旧版重疾险产品全部停售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下称新规范),自2021年2月1日起,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新规范,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疾险产品。

  在原有25种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规范增加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与此同时,新规范还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关于轻症赔付比例上限,新规范对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确定为30%。保险公司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新增新规范外的轻度疾病,相应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自行合理设定。

  对于外界较为关注的甲状腺癌,新规范并未将其剔除,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在旧规范中属于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本次也是依据上述分级原则,纳入了新规范“恶性肿瘤——轻度”,如包括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TNM分期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从这一角度来说,对消费者的保障更加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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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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