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及支行3名高管被禁业!有人因受贿被判九年,有人私刻公章诈骗逾千万
一张罚单揭露兰州银行及其支行3名高管背后牵涉的三起案件!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兰州银行及其9家支行因存在“员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印章管理不到位;贷款三查不到位造成损失;EAST数据质量管理不到位;未按监管口径统计普惠型小微企业数据等违规问题”,被合计罚款710万元,其中共有18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上述18人中,原兰州银行副行长杨阳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并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直至终身;原兰州银行恒通支行行长朱滨,以及万佳支行行长、拱星墩支行行长(现东部支行)沈兆丰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直至终身,且该3名高管的背后分别牵扯与受贿、私刻公章诈骗、违法放贷相关的三起案件。
副行长低价购买商铺,利用分管工作便利受贿被判九年
杨阳是上述罚单中被禁业的3名兰州银行高管之一,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杨阳出生于1964年,自2011年起分管兰州银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2015年起分管大客户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2016年起分管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微业务部。
杨阳在兰州银行任职期间,利用分管工作的便利,为张某强名下的公司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某强行贿款20万元。
同时,杨阳伙同董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港联公司开发建设的兰州港联第一大道商铺两套,根据实际签订的合同价格与其他购买同类商铺的业主的平均购买价格和合同总价的差额,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杨阳共受贿2117.2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港联项目属于违建工程,且最终被依法拆除。杨阳购买该商铺的行为不可能实现其受贿的目的,其所谋取的非法利益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其受贿行为无法达到既遂的结果,属于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导致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的量刑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刑法理论受贿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杨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万元;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已追缴到案的杨阳受贿款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值得注意的是,宣判后,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因是由于一审判决认定受贿金额及犯罪形态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其认为受贿金额应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与合同价的差价计算为2518.8901万元;在杨阳和张某强签订合同并交付购房款之后,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构成受贿既遂。
二审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杨阳、董某收受张某强低价转让违法建筑物商铺经营权的行为,属受贿犯罪的未遂。抗诉机关及支持抗诉机关关于签订合同构成受贿既遂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也无充足的法律依据。抗诉机关及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支行长私刻公章诈骗逾千万元,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朱滨与沈兆丰均曾为兰州银行不同支行的行长,前者在任职期间以兰州银行恒通支行名义和个人签署合同借款逾千万元,并私刻公章签名盖章诈骗。
具体来看,相关文书显示,2017年3月下旬,朱滨在朋友圈发文,为完成总行下达的季末存款冲量工作任务,公开高息揽存借款。
此案原告郭某尚得知后联系朱滨,在兰州银行恒通支行营业场所和行长办公室,以朱滨在行长办公室电脑打印提供的《借款合同》版本,由郭某尚作为贷款人、兰州银行恒通支行作为借款人、朱滨作为共同借款人,分别签署了四份《借款合同》和《收款确认书》。其中,借款金额分别为950万元、50万元、200万、100万元,借款利率均为每日5‰。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份《借款合同》签署时,郭某尚即按照朱滨要求在兰州银行恒通支行新开了户名为郭某尚的银行卡,并办理了网银U盾,按约定存入950万元,随后又存入了上述其他款项。
朱滨称,只有将资金交由兰州银行管理支配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郭某尚基于已签署合同的基础上,同意了朱滨的要求。
然而,在上述四份《借款合同》到期后,郭某尚多次到兰州银行恒通支行找朱滨要求取回存款无果,朱滨于2017年5月20日向郭某尚出具《情况确认书》,确认郭某尚借给兰州银行恒通支行1300万元,该1300万元存入开具银行卡后实际由兰州银行恒通支行控制并已实际使用,由于兰州银行恒通支行目前资金压力较大,清偿债务尚需时日,恒通支行承诺会及时清偿上述债务。
随后朱滨失联,后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而郭某尚在多次找兰州银行恒通支行追偿款项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定,朱滨作为时任兰州银行恒通支行的行长,利用其特殊身份在办公室以兰州银行恒通支行的名义与郭某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朱滨无法偿还,导致郭某尚利益受损。
而兰州银行恒通支行作为朱滨的工作单位,未尽到审慎的管理义务,用人失察,对于朱滨利用职务便利造成郭某尚财产损失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朱滨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裁定,兰州银行恒通支行就朱滨在1300万元不能偿还的部分向郭某尚承担赔偿责任,此后的终审结果依旧裁定银行需进行担责。
支行长违法放贷被判五年六个月,兰州银行多位股东成被执行人
明知贷款材料造假,仍未经贷前调查随意放贷,沈兆丰被禁业的背后是一起违法放贷刑事案件。
据相关文书披露,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10月18日,以其经营的甘肃龙源泰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甘肃风火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宏签订虚假的《电力材料采购合同》,以伪造其妹王某1名下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甘南路某处房产做抵押,与兰州银行万佳支行(以下简称“万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沈兆丰作为万佳支行的行长,明知上述采购合同、抵押物系虚假的贷款资料及抵押物,未经贷前审查,违规审批,致使万佳支行被骗贷款500万元。作案后,王某、沈兆丰将骗得的贷款500万元分配使用。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归还本金1040000.07元,尚未追回本金及利息4536104.38元。
除此之外,沈兆丰的罪行还与李某宏有关。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李某宏虚构其经营的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签订《工程光缆线施工合同》,并在原合同金额的基础上增加金额,以虚假夸大的应收账款金额做质押,分三笔以流动资金的名义,骗取原兰州银行拱星墩支行(现为兰州银行东部支行)贷款共计100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敞口500万元)。
沈兆丰作为拱星墩支行的行长,在明知宏阳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等贷款资料不真实的情况下,未经贷前调查,违法审批,致使拱星墩支行被骗贷款共计1500万元。作案后,李某宏、沈兆丰将上述款项分配使用。截止案发前,尚未追回贷款本金13318755.94元,所融资的欠息及逾期利息共计3269268.05元。
2021年12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认为,沈兆丰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贷款资料系虚假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均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裁定沈兆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100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兰州银行成立于1998年,董事长为许建平。兰州市财政局为该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数达4.98亿股;第二大股东为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为4.05亿股;第三大股东为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为2.99亿股。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显示,兰州银行多位股东均有成为被执行人或被限制高消费等情况。比如,第二大股东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今年7月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大股东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年8月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大股东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曾在今年10月及11月中,三次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在兰州银行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中,持有兰州银行5500万股的甘肃省瑞鑫源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被限制高消费合计2次;持有兰州银行5000万股的兰州亚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合计26次,被限制高消费合计4次等。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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