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消金公司因催收管理问题被罚!业内有望迎来标准,年内多家消金公司领罚单

2023-11-09 19:59:32 作者:水尧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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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银消金”)、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银消金”)均因催收管理存在问题遭到监管罚款。

  两张罚单的背后均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联,今年10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28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负面案例,其中涉及一起消金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强制授权,无差别地获取借款人关系人、通讯信息等个人信息的相关案例。

  据了解,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起草的《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以下简称“《催收标准》”)正在征求从业机构意见,该《催收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两家消金公司均被罚数十万元,

  涉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发布的公告显示,杭银消金因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落实不到位,被罚款5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杭银消金成立于2015年,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金融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为25.6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为贝瑜。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杭州银行,持股比例为42.95%;第二大股东为迪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33.34%;第三大股东为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

  与此同时,信用中国官网显示,长银消金因对合作机构催收管理不完善,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5万元。

  事实上,长银消金今年并非仅收到上述一张罚单。今年6月,央行西安分行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表显示,该公司因违反征信管理规定被罚没6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长银消金成立于2016年,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成员,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注册资本为10.5亿元人民币。

  股东方面,天眼查显示,该公司由长安银行控股并联合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意德辰翔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三者分别持股51%、25%、24%。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意德辰翔投资有限公司存在股权被冻结记录,去年6月9日,其被冻结的股权数额为2.52亿元,同月28日被冻结的股权数额为1386万元,股权被执行企业均显示为长银消金。

  公司高层方面,去年,长银消金管理层经历“换血”,管理及董事团队从6人改组为13人。比如,原法人、董事长张玉萍退出,由关建平全面接任;原董事兼总经理李学军退出,由刘锋接任总经理。

  催收标准正在征求意见,

  青岛版催收指引率先落地

  杭银消金罚单中提及的“委外催收”是指机构将自身逾期账款、坏账等债务,委托给催收公司进行追讨的一种方式,意味着当机构内部催收无果时, 其会选择催收公司进行委外催收,常见的委外催收方式包括电话及短信催收、邮件催收、上门催收等。

  对金融机构而言,如何有效管理自营催收团队以及委外催收公司,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近年来,随着多家金融机构不良率的持续攀升,对催收市场的需求亦有所扩大,但随之而来的便是部分机构暴力催收等问题的出现,引发市场各方关注。

  据了解,今年5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起草的《催收标准》正在征求从业机构意见,该《催收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制度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提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等。

  人员管理方面,《催收标准》指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人员管理,应具有明确的催收工作管理部门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催收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组建专业的催收团队。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提到了合理制定催收人员的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将合规操作、催收效果、投诉情况等纳入综合考核,不应采用或变相采用单一以债务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催收标准》虽然尚未公开,但青岛版本的地方催收指引率先落地,有望成为全国其他各地的借鉴。

  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贷款及信用卡催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催收指导意见》”),系国内首个网贷催收指导意见,对建立健全催收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委外催收管理、严格落实催收行为规范、妥善处理催收举报投诉和配合打击“反催收”黑产等方面做出规定。

  此外,近年来亦有多个文件对催收行为进行规范。2021年3月,“催收非法债务罪”正式纳入《刑法》,使用暴力、胁迫、恐吓、跟踪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被纳入到刑法规制中。

  同时,原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另外,此办法还附有银行保险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的一些禁止性情形。

  年内多家消金公司遭罚,

  多涉及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

  上述两张罚单的背后均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联,而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处罚事由亦成为今年消金公司被处罚的主要原因之一。

  具体从今年罚单情况看,10月,宁银消金因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被央行宁波市分行处以20万元的罚款。

  8月,湖北消金因贷款三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罚款人民币20万元。

  6月,尚城消金因“截至2020年6月,该公司线上个人贷款业务偿债能力审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线上个人贷款业务未按规定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两项违规行为被监管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00万元。

  5月,哈银消金因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被监管处58万元罚款。

  3月,马上消金因贷前审查不审慎,对委外催收合作机构管理不审慎,被监管处罚100万元。

  2月,湖南长银五八消金因存在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罚款75万元。

  多张罚单的背后,是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正在加强。今年10月,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28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负面案例,其中便涉及一起消金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强制授权,无差别地获取借款人关系人、通讯行为、通讯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等个人信息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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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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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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