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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于2020年9月5日-9月6日在北京举行。中国证券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安青松出席并以“金融开放与证券业高质量发展”为题发表演讲。
当前,我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经济、政治、科技等各个领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安青松表示,第一,要发挥好投资银行促进“双循环”的作用。
一是大力促进股权投资及风险投资业务,助力在高端技术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支持实体经济走出引进技术、跟随发展的模式。二是通过投资银行的跨期风险定价和预期估值定价,引导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引领经济发展,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三是通过投资银行的交易中介、信息中介、资本中介作用,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循环规划路线、提供支持,在新一轮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调整中抢占制高点。四是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广“ESG”投资原则,通过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研究销售、绿色投资等业务,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支持中资券商融入国际循环发展。与国际投行相比,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程度仍较低,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不足,需要在大力提升自身国际化发展能力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安青松建议:一是支持证券公司开展跨境业务,逐步放宽具备相应能力的证券公司直接参与国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限制,不断加大外汇、利率、信用等跨境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交易工具和手段,以满足境内外客户多样化的跨境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二是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适当放宽证券公司境外发债在额度、结汇等方面要求;允许境内证券公司利用更多手段管理跨境资金,给予更灵活的跨境结算和境内外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负债管理能力。三是支持证券公司开展海外并购,加快国际市场布局。在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过程中给予因地制宜的政策支持,如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是新兴资本市场国家,建议在监管政策上设置“绿色通道”,允许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灵活多样手段支付交易对价。
第三,支持外资券商融入国内循环发展。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外资证券公司“准入允生”环境,明确境外股东的管理半径,明确向境外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边界,适当降低业务准入限制;在业务资格方面,充分考虑外资券商境外股东的优势,做出适度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二是建议出台关于鼓励外资券商发挥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和客户需求的指导意见,并探索跨境服务涉及的公司业务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管安排。
以下为演讲实录:各位嘉宾,下午好!
金融开放是健全具有更高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途径,是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资本市场的内生动力,为证券业高质量发展创设了新的空间和新的机遇。围绕“金融开放与证券业高质量发展”,谈几点体会和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金融开放促进提升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
在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开放是对内放松管制、对外放开限制的更高水平开放,是以健全具有更高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现代金融体系为目标的开放。建设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开放的重要内容,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对推动形成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人力资源、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最高端具有更高的适应性;二是对培育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更高水平循环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三是对提高金融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形成直达实体经济的金融传导机制具有更好的普惠性。
资本市场是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的核心构成。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资本、科技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具有枢纽作用。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投融资交易的枢纽,资本市场具有促进资本形成、发现价格、管理风险的重要功能,是市场化配置要素资源的有效途径,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二是经济信息传导的枢纽,资本市场形成的价格信号是引导经济运行的“风向标”,是促进价值发现和价值增长的“动力机”,同时资本市场是畅通金融资源直达实体经济的“直通车”,是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和消费的“顺风车”,可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三是风险定价管理的枢纽,资本市场作为风险定价的重要机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平台,是稳增长、调结构、降杠杆、防风险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为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对新业态、新技术合理进行资产定价和权益保护,为分散不确定性创造金融产品,推动跨期限、跨行业、跨群体分散风险,增加有效投资等方面发挥枢纽功能。四是引导预期稳定的枢纽,资本市场的“晴雨表”和价格信号功能,直接反映经济景气度、投资者信心变化,同时资本市场连通千行百业,牵系千家百户,对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预期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在稳经济、稳金融、稳预期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金融开放开拓证券业高质量发展的新空间
金融开放对于资本市场来说有两层意义,一是资本市场对内开放,以推进注册制改革为“龙头”;二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以证券业放开外资限制为标志。
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推行注册制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基础制度,是一场以放松管制为特征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开放。在资本市场30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市场化改革“单兵突进”的艰难探索,发行审核制度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基础制度,从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审核制下,实行管额度、管家数、管通道,到带有“鸟笼经济”特点的核准制下,实行管发行节奏、管发行定价、管发行规模,终于在而立之年迈出了市场化改革的坚定脚步。
以注册制改革为标志的金融开放,将推动投资银行向市场化纵深发展,为证券业高质量发展开拓新空间,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投资银行业务将回归本源。围绕定价、保荐、承销三大能力的形成和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能力将从通道化、被动管理向专业化、主动管理转型,价值发现能力、价格发现能力、尽职调查能力、客户服务能力、研究分析能力等将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二是财富管理业务将成熟定型。证券公司的买方中介能力将由传统的通道业务、渠道服务,向全生命周期、全价值链的综合金融服务转型,促进居民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的专业化、多样化、稳定性。
三是投资者结构将持续优化。各类基金机构、银行理财、保险、信托等机构投资规模的不断壮大,推动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提高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和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构建资本市场发展良好生态。
四是资本市场创新将突出导向。资本市场创新将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中心目标,彻底摒弃照搬照抄、玩弄技术的金融创新,突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导向和人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积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不断丰富居民投资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
五是资本市场体系将配套健全。逐步形成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均衡发展,场内场外市场协同发展,投资功能和融资功能协调发展,中介机构能力与责任对等匹配,激励创新与防范风险适度相容的良好市场生态。
更高水平的开放促进提升我国证券业发展质量。全面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例限制,是我国证券行业双向开放新的起点。证券业是提供专业服务的竞争性行业,通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于改进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证券经营机构自身锻炼成长的重要机会。
今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仅没有因疫情而放缓,反而进一步加快。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外资股比限制提前全面放开。截止2020年8月底,我国外资参、控股证券公司17家,其中,新批准外资控股证券公司9家。国际一流投资银行在客户综合服务、产品创新,尤其是机构客户服务体系、跨境投融资服务以及全球资产配置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国内业务综合全面、资本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领先的大型投行有望在竞争中借鉴其业务模式与服务经验,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跻身国际一流投行队伍,中小型投行可以借鉴其特色化经营模式,实现专业化发展。同时放宽外资企业、外资资产管理机构准入,加快资本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开放程度,为境内证券公司在投行、研究、机构经纪、托管服务等业务领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三、证券业在开放的“双循环”中育新机开新局
当前,我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经济、政治、科技等各个领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上强调,必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证券业在畅通投资与融资良性循环、融通科技与资本高水平循环、贯通金融直达实体经济传导机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中介作用,证券业应当在担当促进“双循环”的新使命中,增强自身服务“双循环”的能力,在新发展格局中育新机开新局。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发挥好投资银行促进“双循环”的作用。一是大力促进股权投资及风险投资业务,助力在高端技术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支持实体经济走出引进技术、跟随发展的模式。二是通过投资银行的跨期风险定价和预期估值定价,引导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引领经济发展,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三是通过投资银行的交易中介、信息中介、资本中介作用,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循环规划路线、提供支持,在新一轮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调整中抢占制高点。四是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广“ESG”投资原则,通过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研究销售、绿色投资等业务,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中资券商融入国际循环发展。与国际投行相比,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程度仍较低,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不足,需要在大力提升自身国际化发展能力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具体建议包括:一是支持证券公司开展跨境业务,逐步放宽具备相应能力的证券公司直接参与国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限制,不断加大外汇、利率、信用等跨境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交易工具和手段,以满足境内外客户多样化的跨境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二是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适当放宽证券公司境外发债在额度、结汇等方面要求;允许境内证券公司利用更多手段管理跨境资金,给予更灵活的跨境结算和境内外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负债管理能力。三是支持证券公司开展海外并购,加快国际市场布局。在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去”过程中给予因地制宜的政策支持,如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是新兴资本市场国家,建议在监管政策上设置“绿色通道”,允许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灵活多样手段支付交易对价。
(三)支持外资券商融入国内循环发展。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外资证券公司“准入允生”环境,明确境外股东的管理半径,明确向境外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边界,适当降低业务准入限制;在业务资格方面,充分考虑外资券商境外股东的优势,做出适度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二是建议出台关于鼓励外资券商发挥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和客户需求的指导意见,并探索跨境服务涉及的公司业务资格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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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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