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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期,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直播带货违法广告案件,主播曹某在“M3旗舰店”直播带货时使用“最好”等词语,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3万元。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永康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于日前启动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北京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线索,发现主播曹某在网络直播带货时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查,2021年8月22日晚,主播曹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小店“M3旗舰店”销售口红商品时,口播“这个口红是用最好的膏体做的”“它是全世界最好的”等词语。
鉴于主播曹某在网络直播时,口播“这个口红是用最好的膏体做的”“它是全世界最好的”各一次,没有重复使用,且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根据《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3万元。
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以“数字桥梁”方式,打破空间壁垒,韧性强、动力足、潜力大,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各大电商平台、短视频网站的标配。然而,在直播带货驶入快车道的同时,各种问题也接踵而来,主要集中在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方面。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警示,网络直播营销要遵守以下规则: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备案许可手续、制定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公约)、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与申报、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制止涉嫌违法违规直播营销行为、健全完善网络投诉举报机制、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等义务。
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地公示商品或服务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合法合规从事网络交易活动,依法履行或者督促商品经营者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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