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生较大、重大等突发环境事件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6月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若干规定明确,原告在与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磋商确定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为充分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规定还明确了不适用本解释的两类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救济渠道。
具体包括两类案件,一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二是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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