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举报32吨假饮料还倒贴钱”别打击打假积极性

评论:“举报32吨假饮料还倒贴钱”别打击打假积极性
2019年04月08日 17:24 新京报

  “举报32吨假饮料还倒贴钱”,别打击“打假”积极性

  “有困难找警察”,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可谁能料到,有人向警方举报了违法犯罪活动后,却并没有因为报警而“止损”。

  据中国之声报道,在江苏做饮料批发生意的小伙吴强,一年前买到了32吨假的可乐、雪碧,报警之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要求吴强把假饮料卸货并存放在他自己租用的仓库里。吴强发现假饮料后报案的日子是2018年4月28日,一直到2018年7月,当地警方才将货物扣押转走。

  三个月间,除了损失的六万多元货款及运费外,吴强还支付了2000元卸货费及被查封期间3000多元的仓库租用费。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掏,在网上引发了争议。

  举报假冒伪劣商品后还由受害人来掏腰包保存,在我看来,这做法有些欠妥。作为受害人的吴强,本来就已经蒙受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再替当地警方“分忧解难”,“保管”有关物品,承担相应的卸货费、仓库租用费等,其损失只会继续扩大。如果再加上“保管”过程中付出的精力、劳务成本,其损失就更大了。

  法治社会,理应避免这类“受害人利益再受损”的情形出现在警方办案过程中。

  从报道看,当地警方这么做也有其苦衷,“因为东西特别多,我们警方也没有这样的仓库去放”。这说的应该是事实,但与受害人的损失、公众情感相比,又有些让人意难平。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涉案货物应当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当事人举报这批重达32吨的假可乐、雪碧后,理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面查封、扣押并妥善保管,而不是让受害者来代为“保管”。而受害者已经“倒贴”的钱,有关部门也得如数“补”给受害人。

  据媒体报道,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正在研究为吴强申报司法救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信访部门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将申请一部分资金来解决吴强的问题”。

  但事实上,吴强“倒贴的钱”并不属于司法救助的范围,也不属于信访途径解决的问题。有些损失该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至于财产权损失“扩大”,是有关办案部门造成的,理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在有些人看来,警方打击犯罪就是在替受害人出头,顺便帮警方“保管”一下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也是在帮自己的忙。

  这看似在理,却失之偏颇——混淆了公私的界限。打击犯罪是警方的法定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警方天职,两者本就该并行不悖。即使当地警方有难作为的实际困难,也不宜让举报者举报完了还得倒贴钱。那样会造成不小的负面激励作用,损害商户维权和打假的积极性。

  期待此事能得到妥善处理,让举报者能从举报中得到“法律对权益的保障”,而不是“费力不讨好”的结果。

  □欧阳晨雨(学者)

责任编辑:鲍一凡

卸货 吴强 警方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4-17 中创物流 603967 15.32
  • 04-16 拉卡拉 300773 --
  • 04-11 智莱科技 300771 --
  • 04-10 新媒股份 300770 --
  • 04-03 德方纳米 300769 41.78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