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热暖可以“蹭” 收费不能“蹭”

评论:热暖可以“蹭” 收费不能“蹭”
2018年11月06日 22:05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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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锋

  近日,河南省新乡县陆通龙园小区有居民向媒体反映,小区物业出了规定,如果你已经入住、但不准备交取供暖费,就得要缴供暖总费用30%的“蹭暖费”。这条规定在小区里引起较大争议。

  “蹭暖”的事常有,收“蹭暖费”的事也不鲜见。实际上,除了新乡县的这个小区,在山东莱芜、辽宁沈阳、吉林长春等地也存在部分小区向业主收取“蹭暖费”的现象。“蹭暖费”已经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也在业主与收费单位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引发了不少矛盾,依法找准“蹭暖”行为和“蹭暖费”的属性和定位,划清供暖费收取行为的边界和底线,确认业主合理的取暖空间和自由,显得非常必要。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诚然,业主“蹭暖”会吸收邻居家的部分供暖热量,引发邻居家的热量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邻居家的供暖效果,但相关法律并未将业主“蹭暖”纳入调整范围,并未禁止业主不交供暖费挨冻或“蹭暖”的行为,也即业主有交供暖费的权利,也有不交供暖费的自由。

  至于业主“蹭暖”所涉及的供暖相邻权问题,属于民事行为范畴,宜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向公民收费,关乎公民的财产权益,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然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供暖单位或物业单位“蹭暖费”收取权,显然,收取“蹭暖费”逾越了法律底线,就是乱收费。

  热能也是商品,供暖也是商业服务,供暖费纠纷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依据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物业单位或供暖单位向业主收取“蹭暖费”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的强制交易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热暖可以“蹭”,收费不能“蹭”。各地存有收取“蹭暖费”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应该依法认清“蹭暖费”的违法属性,主动改正错误,叫停“蹭暖费”,规范收费行为。业主则应通过协商、投诉、起诉等途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努力解决好供暖相邻权问题。而物价等收费监督部门以及住建、消协等单位也该加强对“蹭暖费”的关注,积极介入,取缔违法收费行为,维护供暖收费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公平、合理、温暖的供暖环境。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李锋

业主 供暖 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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