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配”新版《反垄断法》!反垄断民事诉讼新司法解释将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适配”新版《反垄断法》!反垄断民事诉讼新司法解释将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1月18日 08:19 媒体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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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报

  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称,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将在近日公布。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平台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在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反垄断法》中,进一步明晰了数字经济反垄断的适用规则,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制平台经济垄断行为。为适应新版《反垄断法》,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重点新增有关反垄断实体审查判断标准和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内容。

  “新型案件”频出

  近年来,我国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在涌现出一批优秀头部企业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件;审结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28件,对98件平台经济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217.4亿元。审结的28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总金额1164亿元。

  除了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近年来也备受关注。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会发布的10个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就包括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

  如“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斑马公司系“家政加”App的运营主体。支付宝公司认为,斑马公司无正当理由,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加”App中设置与“支付宝”App一致的链接,导致用户选择通过“支付宝”App进行付款结算时将被跳转至“家政加”App,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支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及商业信誉。支付宝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斑马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斑马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承担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共计48万余元的民事责任。斑马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生效。

  “适配”新版《反垄断法》

  在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反垄断法》中,新增了对互联网平台等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具体规制。例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等。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互联网平台、数字经济平台属于新兴事物,属于资本扎堆的领域,且基于高科技要素所产生的新问题更容易对相对滞后的法律规定形成挑战,其反垄断规则会有别于传统领域,其规范难度也相对较大。

  “正是基于以上特点,《反垄断法》条文设置原则性强,需要司法及执法手段更加具备灵活性和政策导向性,更加细化具体适用规则。特别是在新兴领域内打击垄断协议行为等问题上提供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易尺度统一的适用标准,更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法律预期,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抵制违法垄断行为,引导和规范资本有序健康发展。”孙志峰说。

  “随着新修改的《反垄断法》通过后,为适应《反垄断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制定。”朱理表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将制定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列入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细化规定诉讼“全要素”

  据悉,新司法解释稿将根据修改后反垄断法的规定和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发展状况,重点新增有关反垄断实体审查判断标准和互联网平台行为规制内容,还对原有司法解释的体例框架进行了梳理,进一步充实了规范内容,从程序规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责任等方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从程序到实体作了较为全面的细化规定。

  朱理透露,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稿将在近日公布,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将及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孙志峰认为,反垄断法司法解释会进一步厘清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不同的职能定位,强化法院利用反垄断司法职权保障私权不受侵犯的同时,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形成和统一相应规则的认定标准和尺度,进而促进反垄断领域守法、司法和执法的互动互通。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新司法解释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制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此前的司法解释并未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进行界定,使得实践中存在难以判断互联网平台的某些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的问题。如果新司法解释能对互联网平台的‘二选一’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将促进《反垄断法》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的规制作用。”李洪江说。

  北京商报记者 方彬楠 袁泽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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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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