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异地是否违反劳动法?当事人称应协商一致,公司表示未超出合同约定

调岗异地是否违反劳动法?当事人称应协商一致,公司表示未超出合同约定
2022年12月12日 22:53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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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天,一则“举报中国联通内江分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在相关视频中,当事人叶女士称公司人力部强制将她调岗至异地……对此,分公司方面回应称,叶女士是因工作业绩等原因未被“双选”上,公司依据现有岗位,向叶女士推荐的岗位及工作地点,均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公司法律顾问还表示,叶女士所发布的言论对公司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他们暂时保留要求叶女士承担相应损失的权利。

↑当事人叶女士 视频截图↑当事人叶女士 视频截图

  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此争议,叶女士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后,如一方不服,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女子发视频:

  公司违反劳动法

  “强制将她调岗到异地”

  视频显示,36岁的叶女士是威远县人,自称在中国联通内江市威远分公司工作已16年。12月7日以来,叶女士连续在个人账号发布视频公开举报,称公司违反劳动法。她表示,2022年8月,因公司改革,威远分公司无岗位,她被通知进入联通内江分公司人力部培训再上岗。培训后,9月1日,公司下发岗位让她重新选岗,她选择威远分公司渠道经理岗位,但威远分公司未录用她。再培训后,11月1日,联通内江分公司人力部到威远和她谈话,提出让她主动离职,公司在关爱员工基础上,给予1万元关爱费用。“本人未接受,人力部告知将安排我到异地上班,‘正式通知下发后,未到岗就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5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11月30日,再次下发岗位让我选择,我选择威远分公司客户经理岗位,再次告知我未录用。”她在视频中称,目前,公司强制要求她调离现工作地,到资中上班,就任资中分公司客户经理。为此,她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双方应就岗位调动达成一致,否则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岗位。“我再三声明本人配偶在异地工作,家中有7岁小孩需照顾,无法到异地上班。此时,公司未站在关心关爱员工的角度体谅员工困难,正视员工诉求,仍下发正式文件要求我于12月7日到异地资中工作。”

  她称,12月7日是联通内江分公司人力部强制要求她到资中分公司报到的时间,她的钉钉上班打卡地也已变换到了资中。“我选择了外勤打卡,并拍了威远分公司到岗照片。”

  她在视频中还称,在自己拒绝调岗到异地资中分公司工作后,12月6日晚,资中分公司综合人员通知她12月7日准时到岗。聊天截图显示,12月7日,资中分公司相关人员曾通知她,“还未到公司,已经迟到了。”她回应称,“没有同意调到资中,只是人力部单方面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强制行为,我在威远分公司工作。”当天17时38分,资中分公司相关人员告知她,“一天未到资中分公司上班,按公司考勤办法,今天已经旷工了。”

↑聊天记录 视频截图↑聊天记录 视频截图

  “(12月7日)中午,接到威远(分公司)综合人员电话,告知我已经属于资中分公司员工,不能再到威远分公司办公场所。”叶女士说,公司已单方面给她算了3天旷工。

  公司回应:

  两轮“双选”未被选上后推荐岗位

  工作岗位和地点均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

  12月12日,中国联通内江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和公司法律顾问卢凤勋接受了红星新闻记者的采访。

  “叶女士在抖音上所发布的信息,我们认为是错误的。”卢凤勋表示,叶女士在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发表的言论对公司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他们暂时保留要求叶女士承担相应损失的权利。

  卢凤勋介绍,2022年,联通内江分公司进行了机构改革,公司全员采取“双选”模式上岗。岗位的改变和“双选”是在内江“三县两区”范围内开展,并不是仅仅针对威远县,也不是针对叶女士一个人,是针对全公司。在叶女士第一次“双选”未被选上后,公司对她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结束后,针对第一批未被选上的所有员工,公司又开展了第二轮“双选”,但叶女士仍未被选上。

  叶女士为何两次“双选”都未能被选上?联通内江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叶女士此前是通过劳务派遣来到联通内江分公司的,后公司有“定向转签”的政策,就转签到了公司,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叶女士两轮“双选”未选上,与其工作表现和业绩有关。“但公司有很多岗位要提供给她,并不是不要她。”卢凤勋也表示,叶女士两轮“双选”未被选上,与她的工作能力、过去的工作业绩有一定关系。2022年,叶女士等3人完成的任务都不乐观,她没有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

  “公司按规定,在两次‘双选’没成功的情况下,公司给员工推荐岗位。”卢凤勋说,公司根据现有岗位,向叶女士推荐了资中分公司客户经理这个职位,并送达了通知。这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也是在叶女士两轮“双选”后从无岗位状态调整到有岗位。

  卢凤勋介绍,在2019年4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叶女士的岗位是通信生产与经营岗位,双方还约定乙方(叶女士)根据甲方(联通内江分公司)工作需要,在甲方业务开展地区从事工作。2022年3月,因叶女士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明确除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外,其他条款按201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执行。公司现提供给叶女士的客户经理岗位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联通内江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区包括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工作岗位地点的安排上也没有超出劳动合同范围。“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她的理解上是错误的。”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第35条载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作为公司员工,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按约定,服从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安排。”在卢凤勋看来,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区域在业务开展地区,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叶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该知晓工作地点不一定就在威远,也有可能是资中等。此外,叶女士参加两轮“双选”未被选上,公司推荐岗位也符合公司管理规定。“威远县区域范围内没有岗位了,公司不可能和她解除劳动合同,提供岗位是公司义务。”

  针对叶女士所称的公司提出让她主动离职及1万元关爱费,卢凤勋称没有这个说法。他表示,叶女士提出要离职,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并同时要求公司违法办理她可以领取失业金的相应手续。“这种属于社保诈骗,公司不可能去办这种事。”联通内江分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在将叶女士工作调整到资中分公司客户经理岗位后,叶女士在12月7日至9日已连续3天未到岗。

  卢凤勋还称,在第一次“双选”后的培训中,叶女士学习的规章制度中便有“连续旷工5天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通知叶女士工作调整时,也告知了她这一后果。叶女士如认为公司有错误,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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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剑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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