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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追踪】美的贵阳垮塌致8死责任人被约谈,安监专家:应有人承担刑事责任
贵阳美的广场在建停车场垮塌事故,引发舆论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的关注。
2019年10月28日下午4点20左右,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广场一处在建停车场,施工人员在进行土方回填,模板支架拆除作业时发生垮塌,造成8死2伤。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目前对事故调查的初步结论已经形成,该项目在局部设计、施工和管理方面都可能存在漏洞;而为了“抢形象抢进度”,在混凝土尚未达到养护龄期的情况下,就对肥槽进行回填,成了压垮挡板,导致8人殒命的直接原因。
10月31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相关建筑单位内,通报了对此次事故的处理情况。此次垮塌被定性为“较大事故”,通报涉及建设、施工、劳务、监理和监管单位。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所有在贵阳的工地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截至目前,未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披露,这引发了舆论的疑惑:死亡8人被认定为“较大事故”是否合理?以及,“仅仅约谈几个人就结束了?”
违规致1人以上死亡即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安全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
以此标准,此次垮塌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应属于“较大事故”。
接触过多起类似案件的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封顶告诉界面新闻,“较大事故”的认定,属于行政活动中,对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但在司法活动中,对于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认定,则有另外的区分依据。
早在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原则、法律适用标准、刑事政策把握等作了明确规定。
2015年天津塘沽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后,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加强。原国家安监总局曾分别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两高”联合出台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当年12月16日,“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公布施行,同时废止此前针对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三类情形包括: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该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该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意味着,依据前述“解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只要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责任人,即可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被追刑责案例增多
或与“两高”出台“解释”,加大生产安全犯罪行为惩治力度有关,界面新闻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5年开始,法院作出的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判例,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
有多份判例显示,事故造成1-3人死亡,法院就以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所判刑期多位缓刑;而造成4人及以上人数死亡的责任人,则获实刑的较多。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一份判决显示,李伟峰、程大刚作为国网吉林供电公司10KV轴配线等线路电钢管杆(塔)防腐大修工程的实际负责人,为了赶工期,于2015年5月27日10时40分许,在吉林市××区交汇处,组织指挥邢某等工人施工。在施工前未对邢某等人进行技术交底,违反《10KV架空配电线路带电作业管理规范》等规定,导致邢某触电死亡。
法院认为,李伟峰、程大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5日作出的一份判决显示,2016年5月16日,江苏某环保公司承包了淄博某热力公司(下称某热力公司)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并签订总承包合同。同年6月20日,某环保将该项目中的安装工程转包给河北某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2016年11月8日9时40分许,某热力公司施工人员到该项目施工现场氨水储罐,进行直管段倒U型弯管焊接作业时,因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致使氨水储罐发生爆炸,后造成五人死亡、六人受伤。
法院认为,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耿某某、李某甲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五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后法院判决,除了耿某某、李某甲被判缓刑外,李某甲、刘某甲和刘某乙均被判二年到二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实刑。
“公安机关应该启动调查”
10月31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筑相关单位内部,通报了“10.28事故”(即美的广场在建停车场垮塌事故)的处理情况。此次垮塌被定性为“较大事故”,被通报的单位涉及建设、施工、劳务、监理和监管单位。通报要求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所有在贵阳的工地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截至目前,未见公安机关披露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事发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一位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该院暂未收到介入此次事故的消息。这引发了舆论的疑惑,“死了8个,难道约谈几个人就完了?”
中部某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一位安监专家认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此次事故认定为“较大事故”适当,但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则应按照2015年实施的司法解释作出判定,“肯定属于重大责任事故了。”
他告诉界面新闻,除非是明确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只要被确定了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活动,一旦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事故,都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这些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政治责任。
这位专家解释,承担刑事责任的通常是事故的直接相关方,比如甲方、施工方、劳务方、监理方等。他说,此次事故既非自然灾害,又有明确的责任人,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应该有人来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至少应该启动调查,“死了这么多人,你怎么证明在生产作业中没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封顶律师对类似案件多有接触。他告诉界面新闻,自中央到地方自下而下的各级应急管理部成立后,对发生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明显加大。以其执业的南京为例,今年以来凡是见诸报端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均被处以罚款,甚至有的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封顶说,根据以往的经验,由于此类事故往往牵涉多个部门,当地政府一般都会成立一个包括公安、安监、住建等跨部门的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形成结论,通常会对责任认定和处理方式上给出指向性的意见。比如对某单位或某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某某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处罚仍由相关部门依职权依法实施。
封顶说,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只有行政机关从行政违法层面作出的认定和处理,似乎也并非终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该阶段性结论不排除随后有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受害者认为处理不公正,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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