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4月8日消息,“2019年CBLJ高峰论坛”近日在北京举办。论坛由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主办,新浪财经、新浪法问作为战略合作方,北京仲裁委员会为特别支持单位。
会上,围绕“差额补足义务”的争议解决这一话题,北京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处长张皓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林海权、中国民生银行法律部副总经理吕琦、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总法律顾问王强和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迪分享了看法。
吴迪介绍,在融资项目或者资产管理项目当中,大家通常采用担保法意义上的抵押、质押、保证确保债权的实现。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原来传统的担保方式难以适用日益复杂的结构,于是“差额补足义务”被普遍适用。在此类项目发生争议时,差额补足义务的定性和效力是关注焦点。
他认为有几大问题值得讨论,包括差额补足义务与传统的保证义务有何区别?“差额补足义务”何时可看做债的加入或担保?在行政监管的视角下,“差额补足义务”合同效力如何? 等等。
在法院工作的林海权指出,在案件审理中,“差额补足义务”的界定很重要。“一种新的交易模式产生的时候是否需要定性?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角度来说必须要定性,因为我们审案件是以法律为基础,再以事实进行推演。
我们新的交易模式出来之后,如何适用法律比如说‘差额补足责任’,它是否适用保证的相关规定?它是否要适用混合担保、人保、物保的规定?首先涉及到我们‘差额补足’要不要进行界定的问题。如果认为它跟保证是类似的,就要适用保证的相干规定,反之则不然。”
吕琦认为,差补与保证有差别。“我们说在担保法上面的保证是有保证期间的,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你不行使这个权利就消灭,你行使主张权利就具备实效。
如果从主从关系来讲,主权利和从权利来讲,主权利转让,从权利自然就会发生转让。差补会吗?如果信托公司把他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我差补义务就会自动给第三人吗?一定不会的,你(是)信托账户为什么要给你付钱呢。如果主债务消灭的话,从债务一样消灭,差补会一样吗?我觉得(差补)是(具)独立性的。”
王强与吕琦持相近意见,“我们比较倾向于认为差补义务和传统的保证义务是有明显的差异的。”
“事实上差额补足义务包括类似其他的对赌协议、对赌条款,甚至是带有一定保证特征的一些举措,现在更多的被官方认定为叫非典型的担保措施。我们知道在担保法里面明确规定了5种比较典型的方式,那么在具体的法律实践当中,很多人以《担保法》作为抗辩的理由,你只要不是《担保法》规定的内容,我们当然倾向于它不是保证。”他分析。
张皓亮表示,对于“差额补足义务”的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机关主要有三点考虑: “第一点,作为争议解决我们最先考虑,这个‘差额补足义务’利益是不是平衡的?在裁决的时候,就看背后的利益实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是不是合理的。
如果说能讲清楚商业实质,支持力度是比较大的。反之,如下讲不清楚有可能被认为单一个你单纯是规避监管工具,第二个欺压对方的工具,如果没有讲清楚可能不一定支持。
第二点,我认定以后仅限于你们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是说这个认定被推而广之或者涉及到其他合同或者其他机关的看法,比如说会不会有证监会的看法,这是我们考虑的第二点。第三点,会不会侵犯到其他机关的权利。”(新浪财经 王茜)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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