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启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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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 18:35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只有潮水退了才知道谁在裸泳”,一张榜单尽显中国经济的“大事”与“大势”! “2018十大经济年度人物评选”火热进行中!【点击投票】Pick你心目中的商业领袖

  来源:商业周刊中文版

  在线退押金人数达到1200万人、供应商索债无门,遇到了严重资金链问题的共享单车企业ofo最近越来越成为全民话题。2018年12月20日,马化腾在朋友圈点评ofo困局时说:“所有分析都没到点子上。关键是veto right(否决权)。”导致这家科技公司泡沫破灭的“董事会否决权”,暴露了中国科技公司忽视法务的短板。

  veto right即一票否决权,投资人要求董事会席位,除了可以在公司(包括子公司)的重大事项上获得话语权以外,还可以要求对于重大事项的否决权,从而在董事会层面确保公司和子公司不会通过有损公司或投资人利益的决策。

  但ofo的问题之一在于董事会里多家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这被认为导致了ofo、滴滴、阿里相互牵制和内耗,接连错过了和摩拜合并、接受阿里投资、被滴滴收购的机会,并走入了几近弹尽粮绝的境地。欢聚时代(YY)董事长兼CEO李学凌在朋友圈表示,“目前,戴威、阿里、滴滴、经纬都拥有一票否决权,啥事都不通过。很多创业公司不太注意法律的设定,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这样的情况下对公司来讲可能造成致命的威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哲接受《商业周刊/中文版》时表示,投资方要求获得一票否决权本身无可厚非,对投资机构来说,这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平衡的方式,也符合风险投资的行业逻辑。但凡事过犹不及,如果多个资方拥有“一票否决权”,容易导致“公司僵局”。

  更关键的问题是在融资时如何平衡各方投资人及创始团队的利益,并落实到公司的治理结构上。邓哲认为此事难有一定之规:“当投资方要求一票否决权,创始人很难一概拒绝,尤其是资金紧缺的时候。但当公司接连发展,不断进行融资,金额越来越大,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并统筹于公司发展的大方向,是一件考验创始人的事情。”

  “创始人团队要尽量选择志同道合的投资方,目标、方法、理念尽量契合,每轮投资人之间分歧不要太大。”邓哲这样建议。由于阿里和滴滴对ofo都不是财务投资,而有战略诉求,两家公司诉求大相径庭,这导致了ofo董事会难以形成一致。

  邓哲还建议,对于适用一票否决权的事项范围,要尽量予以缩限;再次,当投资人变多之后,最好不要人人都有一票否决权,可以考虑在一定阶段设计为代表制,或者转为多数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绳的原则)。

  一家公司的法律架构设计和融资时创始人和投资人的相对地位、法律构架设计、价值观取向都有关。和戴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京东的董事会权力结构。拥有15.5%京东股票的刘强东,拥有79.5%的绝对投票权。按照京东的管理规则,其董事会几乎不可能在没有刘强东出席的情况下做出决策。不过,这种董事会中创始人话语权过大的状况,同样被认为加大了该公司面临的管理风险。

  ofo曾经试图作出调整。据“腾讯潜望”报道,阿里曾拿出一份方案,希望对滴滴股份进行回购,同时,又提出变更董事会关于融资的规定,即砍掉所谓“一票否决权”。但这份方案最终流产了。

  大量用户在ofo总部等待退还押金

  值得警醒的是,和ofo有类似董事会结构的公司不在少数。邓哲表示,中国的初创企业团队已经开始普遍有了法律意识,但在起步期通常因为成本、精力、直接收益等各方面的原因而忽视了法律构架筹划的问题,往往草草搭了个构架了事。在此后的发展中,因为忙于业务竞争和转向成本很大,更加难以作出调整。邓哲认为,创业公司在起步时,要重视整体的法律构架筹划问题,要有发展的前瞻性,为今后的发展保留足够的弹性,其次要充分考虑争议解决机制,为发展过程中碰到争议、陷入僵局时,留下足够的转圜余地。

  “如果等发展壮大后,碰到问题的时候,再去临时调整和解决,将极其困难。”邓哲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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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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