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杜卿卿
证券行业迎来重磅新规。3月31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
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最早于2008年4月颁布实施,对证券公司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现行《条例》颁布以来,其间仅于2014年进行过小幅修订,此次修改是近15年来的首次重要修订。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规定有较多修订,因此《条例》也需要进行适应性调整。而且过去十几年间证券公司业务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加强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全面注册制的实施等,也对证券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鑫对第一财经表示,另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过程中,可以看到监管部门也积累了一些监管经验,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固化经验、补足监管规则,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形成指导和保障。
《条例》新增35条、删减5条、修改68条,除根据《证券法》修改相关规定以外,修订后的《条例》在审慎监管、穿透监管、风控合规、薪酬管理、行业文化等方面都进行了加强与完善,同时新增信息技术专章、承销保荐专节、做市交易专节,并对券商的场外业务补充了原则性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将提升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写入立法目的,这是一个十分明确的监管导向。
服务实体经济写入立法目的,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从2008年《条例》颁布至今,我国证券业经历了快速发展,证券公司数量从106家增至140家,行业资产总规模更是从1.2万亿元增至11.06万亿元。
证券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有其利益驱动的发展逻辑,但同时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中介机构,也被赋予了助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职责。
此次《条例》修订,不仅将提升证券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写入立法目的,明确监管导向,还强调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行为,遵循必要、合理、集约原则,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同时,强调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要求证券公司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恪守职业操守,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自我约束。还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长效合理激励约束机制,禁止不当激励,强化内部问责。
在3月24日召开的证监会2023年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就提出,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形势总体趋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安排基本定型,对机构监管和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站在新征程新起点上,机构监管条线要更好统筹行业发展和监管,坚持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聚焦主责主业,努力构建集约型、专业化、高质量的行业发展新格局。”他强调,要突出机构功能发挥,扎实服务高质量发展;突出提质增效,继续壮大长期专业投资力量;突出稳字当头,保持行业稳健发展;突出多措并举,持续优化行业生态。
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2022年,证券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实现直接融资5.92万亿元。其中,服务428家企业实现境内上市,融资金额5868.86亿元,同比增长8.15%;服务上市公司再融资7844.50亿元。服务357家科技创新企业通过注册制登陆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实现融资4481.58亿元。证券公司还通过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REITs等实现融资4.54万亿元。
强化审慎监管,风险处置关口前移
行业发展今非昔比,部分风险问题暴露,也对上位法规的修订完善提出紧迫需求。
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取消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或者撤销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由许可改为备案,将“审慎监管”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证券公司业务活动,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此次《条例》重要修订,正是对新证券法的调整适应。
一方面,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部分许可事项;明确部分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安排,如证券公司任免董监高的备案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登记要求。同时,明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等基本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另一方面,落实审慎监管要求。《证券法》第130条规定了审慎监管要求。为实现审慎监管打早打小、防范风险外溢的目标,本次修订按照分层分类原则进行补充完善。
具体包括: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提出监管建议。进一步完善日常行政监管措施类型及适用对象。补齐对证券公司风险的早期干预措施,强化早期风险应对法律手段,实现风险处置关口前移。
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的一个原则是兼顾法规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所以没有改变《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保持了法规的延续性、稳定性。
强化穿透监管,明确实控人底线要求
“穿透到人”,是让制度规则“长出牙齿”的关键,也是近年来证券市场监管体现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此次《条例》修改,从四个方面对穿透监管的要求和力度进行了强化。
一是明确基本原则,规定证监会依法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监管,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有序投资证券公司。二是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底线要求。三是针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关系、规避责任等问题,将底线要求扩展适用至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并相应补充完善了监管核查手段。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此前在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等个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就是对‘穿透到人’原则的体现。”刘鑫对记者表示,此次又强调对股东、实控人以及其他关联人的监管,是对穿透原则的进一步体现。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内部控制、融资活动、人员管理、子公司管理、行业文化建设、薪酬管理、廉洁从业、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监管更加重视。
此次《条例》修改,明确了合规、风控及内控全覆盖要求,同时也强化了全面风险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资本实力审慎开展业务。
在监管实施层面,证监会将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风控、业务开展等情况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同时,针对《条例》修订内容对应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罚则。
填补规则空白,
明确承销保荐等业务要求
现行《条例》对承销保荐和做市等业务存在监管“空白”,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场外业务等新业务形态也缺少规制。
此次修订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新设“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一节,明确勤勉尽责、审慎尽调等基本义务,规定合理信赖原则,强调内部控制及承销业务的底线要求,并明确其他投行类业务适用该节规定;此外,新设“做市交易业务”一节,规定做市交易业务的基本规范和内控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的职责。
场外市场方面,系统补充场外业务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在交易场所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等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同时加强数据统计和监控监测;针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客户实名制及适当性管理、履约保障机制、风险限额管理等重点环节的风险管控。
“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到现在全面注册制,中介机构的责任、功能和作用都越来越突出。”刘鑫对记者表示,无论承销保荐还是做市,都是证券公司非常重要的业务,必须体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和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的要求。
在她看来,《条例》清晰传递出了强化监管、提升功能的信号,但同时也规定了“合理信赖”原则,明确立足行业长远发展,为监管转型和行业创新预留空间。
“行业需要监管,但也需要给予一定的自由度。二者之间如何把握,是这些年来监管机构一直在摸索的。”她认为,此次修改可以体现监管机构的这个原则,就是既要加强监管,也为行业健康发展和功能发挥给予支持和空间。
此外,《条例》增设了“信息技术”专章,从三个方面做出要求:突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保障信息技术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维护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对双跨、信息系统接入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对证券公司使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提出要求,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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