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贷“爆雷”代言人是否担责?最新法院判例未支持
本报记者 李 冰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公示了一例赔偿案件,将公众人物与网贷平台的“恩怨情仇”再次拉回大众视野。
日前,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法院”发布消息称,潘晓婷因代言“中晋系”被起诉赔偿一案尘埃落定。法院审理认为,难以认定潘晓婷在该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也无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故未支持“中晋系”集资案中一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前几年,网贷平台请明星或公众人物代言、推广并不罕见。同样,平台出了问题,投资人找明星赔偿也并非首次。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P2P理财吸纳资金需要营销驱动,所以很多机构在明星代言、广告方面投入不菲。”
维权矛头直指产品代言人
早在2014年1月份,潘晓婷通过经纪公司为“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代言;2016年4月份,“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资者达到上万人。案发后,不少投资人自称是看了潘晓婷代言的广告才进行了投资,更有一些投资人齐聚在潘晓婷撞球馆前要求赔偿。一时间,维权矛头直指明星潘晓婷。
上海二中院披露,赵先生是“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受害人之一,他将潘晓婷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经公证的广告视频,表示,广告中的声音、图像和动作结合在一起,给投资者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潘晓婷是一个专业理财高手。“我是出于对她的信任才购买该款产品的。”赵先生说。
但潘晓婷表示,她在代言之前,查看了相关公司的资质、税务、商标等情况,尽到了审慎义务。
根据上海二中院披露信息,《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中晋系爆雷后,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仅凭赵先生提供的广告视频,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最终,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未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这并非个例,在网贷行业兴盛之时,很多网贷平台与明星有过合作,一些明星还以“首席体验官”“形象代言人”或入股的方式,为网贷平台“站台”。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2018年,中国互金协会曾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其中主要对互金平台进行约束,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从业机构不得假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利用未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未接受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营销和宣传活动代言人。”
需理性看待代言行为
在何种情况下,为问题网贷平台“站台”的明星,将承担连带责任呢?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告法》的适用范围不仅仅适用于食品、医疗、服饰等行业,食品、药品等与互联网金融产品及网贷理财的性质不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只要是虚假广告,代言人就需要承担责任,而互联网金融、网贷理财并不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
肖飒表示,“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是网贷理财发布虚假广告,代言人应当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承担责任的条件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然推荐。”
上海二中院亦强调,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但其犯罪主体并非广告代言人。因此除非广告代言人同时具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否则不会涉及虚假广告罪。倘若广告代言人深度参与了诸如本案所涉的集资诈骗活动,那么该代言人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需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肖飒提醒,对于普通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明星、公众人物并不是“护身符”,不能盲目信任,务必要擦亮眼睛,谨慎参与。
责任编辑:刘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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