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漏洞的罪与非罪:300万是李某诈骗还是保险公司的"学费"

规则漏洞的罪与非罪:300万是李某诈骗还是保险公司的"学费"
2020年06月12日 20:01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规则漏洞里的罪与非罪:300万是李某诈骗还是保险公司的“学费” 

  来源:法治周末报

  警方从李某家中找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资料

  李某买航空保险涉嫌保险诈骗一案,入罪要谨慎,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去衡量,做到不枉不纵,特别是这一行为属于保险诈骗哪一种情形,应当明确

  文 |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郑超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关于李某上述行为的“罪与非罪”最近引起了法律界的热议。根据已公开年的案情,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对此也有不同看法。

  虽然目前社会各界探讨得热闹,但对于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现行法律,并非可以简单定性。

  观点一:李某构成犯罪

  曾有过十年刑侦工作经验的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扬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现行刑法第198条规定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情形中,第一项就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刘扬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甚至不用主观证据,客观证据就足以定罪:“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什么叫隐瞒真实情况?真实情况不是说飞机起不起飞,而是你要不要真的乘坐飞机。”

  “很多业界人士认为保险公司并非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对此我持保留意见,在航班延误险的免责条款中,明确写到了被保险人预订机票时,已获知可能导致其预订搭乘的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或军事演习,从中可以看出,李某通过分析航班目的地天气的情况预判航班延误的行为,恰恰属于保险的免责条款,又怎么能认为保险公司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呢?”

  “从侦查模拟思路讲,公安机关可以找到被利用了个人信息的人,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李某以委托理财等形式,把个人信息骗过来的。这些被利用信息的人也不可能作证说真的要乘坐这些航班。另外李某自己制作的多分样表以及多次取消航班的记录,这些证据加在一起,足以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足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刘扬解释。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主任易胜华律师也向记者分析了司法机关对这个案子定性为涉嫌保险诈骗的原因。

  保险诈骗客观方面有5种情形,情形之一为虚构保险标的。公安机关把这个案子定性为保险诈骗,是因为李某找了好多别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来买保险,意在索赔,尤其是那些人并不知情。这就存在隐瞒、虚构事实问题,就是“骗”的性质。

  刘扬指出,关于“保险标的”的讨论有一前置条件,即当事人是否真的要乘坐航班。“当事人要不要乘坐航班也是罪与非罪最本质的特征,同时还要追求《航空延迟险》的本质,相关保险条款显示,被保险人是乘坐或计划乘坐航班的人,而本案中,李某压根都没想乘坐航班。”

  观点二:李某只是“钻了空子”

  易胜华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钻空子”。但是到底有没有虚构保险标的,要看她有没有买机票,因为“不买这个机票,就买不了延误险,这一点才是关键 ”,买了机票,客运合同就已经真实成立,国家并不禁止代买机票的行为,旅行社也会替游客买机票,所以代买机票本身不是问题。 

  易胜华继续指出,分析李某行为的性质有三点要考虑: 第一她有航运公司工作的经历,第二她的行为是建立对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之上,第三她买了机票,既有付出,也有损失。这三点缺一不可,再结合了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的“漏洞”,才能完成最终的理赔。李某并不是“纯粹的去骗”。

  易胜华进一步指出,实践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关键在于,作为成年人,被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事项知情,保险赔偿金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乘客)。在这个案子里面,李某是对被保险人隐瞒了投保的事项,在保险责任发生后,又对被保险人隐瞒了获得赔款的事情。同时,李某也对保险公司隐瞒了上述情况。

  易胜华认为,在投保和理赔的时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的性质,可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不构成保险诈骗。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查明真相之后,可以起诉到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要求投保人退回理赔款。

  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要看影响合同的关键事实是否存在“虚构”和“隐瞒”。具体到保险合同,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事实在于:保险事故是否真实发生,理赔金额是否真实等。

  观点三:现有披露情况未足以判断有罪无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则称,现在需要从新闻中获得完整的信息,否则把这个故事简化之后,就容易让人遽然作出一个有罪或者无罪但却未必可靠的判断。

  “李某会不会去坐这些航班,这是关键的一点。 ”张建伟分析,乘坐航班的当事人在航班延误时,可能会有损失,事先买保险是做这个损失的预防,求得事后的补救;但是当事人根本不打算坐这航班的话,保险公司不知情,就等于是虚构了保险对象。

  至于保险的标的到底是购买的机票还是整个真实的乘飞机旅行过程,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张建伟认为航班延误保险的标的,应当是乘坐飞机经历航程,不能仅以购买机票认定为符合理赔条件。显然,保险标的怎么界定,是这个案件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争点,非常关键。“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虚构了保险标的,取决于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张建伟说。

  李某案与其他航延险诈骗案不尽相同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孙明经律师注意到,近日上海也发生了一例航延险诈骗案。

  据报道,犯罪嫌疑人杨某、何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招募组建“保险理赔团队”,并在广西、湖南等地组建合作团队,以免费乘机住酒店及提供一定报酬为幌子对外招揽乘机人。

  而后,犯罪团伙根据已掌握的航班延误信息购买对应航班机票,并分别通过保险公司官网、保险代理公司等渠道重复投保多份“航延险”,虚构被保险人需要航空出行正常如约到达的事实,并使用私刻的航空公司及机场印章,伪造多份航班延误证明分别向各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理赔金。

  此犯罪团伙近年来连续作案数千起,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孙明经认为,上海这起案例中相关人员涉嫌保险诈骗罪基本没有异议。而李某案中,既便存在虚构行程的事实,但该行为与获得保险理赔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值得商榷。“实在无法看出李某的行为法益侵害为何,刑法之手岂能随意伸出?”

  孙明经说,李某可能会被判有罪,毕竟李某的确虚构了行程(利用了很多人的身份),目的就是要获取保险金(会被理解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购买保险本身是民众的权利,射幸之心乃人之常情。

  孙明经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延误险的兴盛正成全了民众射幸心理,飞与不飞因素很多,非人力可控,该险种有别于航空意外险的保障性质,因此李某取消行程的行为不应解读为以非法占有目。虚构行程与获取赔付之间也存在逻辑障碍,因果关系难以成立。

  类案思考张建伟认为,与本案可以一并思考的,是当年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有人借助法律规定提供的机会进行“知假买假”,甚至一度出现了职业打假人。

  李某案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在法律或制度甚至机器提供的机会中找到生财之道。

  不过,“知假买假”案中,虽然当事人本身未必是善意的,但是客观上却有利于遏制卖假货的行为。

  职业打假人买的货确实是假货,这与航班延误有本质区别。刘扬认为,李某的行为就不会带动任何社会不良风气的扭转,相反还极易造成他人模仿。

  张建伟补充,几年前曾引发激烈讨论的“许霆ATM机故障取款案”,与这起保险理赔的案件也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当事人利用了对方漏洞甚至对方过错。

  回顾许霆案,张建伟说,在广州打工的许霆到ATM机去取款,他明明知道自己账户有多少钱,却利用取款机当时的漏洞源源不断地取出20多万,他知道取的不是自己的钱,是银行的钱。

  后来许霆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犯罪,最初被判无期徒刑,后改判为5年。

  易胜华也提起了实践中更为常见的保险诈骗,即有些人酒后开车出现了交通事故,酒驾之后开车出现的事故,保险公司是拒赔的,有些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金,会找其他人来冒充司机,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出险。

  这是很典型的诈骗,并不存在利用规则漏洞的问题。

  法律上的盲区让保险公司“交了昂贵学费”

  张建伟指出,李某买航空保险涉嫌保险诈骗一案,入罪要谨慎,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去衡量,做到不枉不纵,特别是这一行为属于保险诈骗哪一种情形,应当明确。对于法律内涵不清的部分,应当及时加以澄清。

  他说:当事人找到制度“漏洞”之后,采取的手段是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方是否因当事人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因而交付财物造成损失,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本案当事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号、护照号购买机票,根本不会乘机,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理赔,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次数众多,就可能逾越了民事诈欺的界限,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隐瞒了不是正常消费者这样这样的一个身份,算不算是隐瞒真相?这些都是有探讨价值的,都属于在法律上的一些盲区盲点。

  对于制度“漏洞”,易胜华认为,法律和制度不能考验人性,既然有漏洞,肯定有人要钻漏洞,“我要去获利,这是我作为公众的权利 ”。

  易胜华指出,此案一旦入罪,会影响法律权威性。“法律、规则的漏洞,需要通过制定规则者发生一些损失之后来弥补,而不是通过去惩罚找到规则漏洞的人来弥补制定规则者的损失。保险公司的损失,可以说是‘交了学费’,以后可以很明确地在保险合同里边把这个漏洞给堵起来。“

  张建伟专门提到,还有一个刑事司法原则应该注意,那就是当事实证据或者是法律存在疑问的情况之下,应该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

  张建伟同时指出:这个案例提醒有关部门,相关的漏洞要及时进行修补,这个案件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方面,以及在保险法和运用保险制度方面产生重大意义,这个意义就是唤醒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补漏洞,避免类似的情况再度发生。

  对此,刘扬持有不同看法,此案如果不判刑,社会反面效果太大了。“首先要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然后追求航空保险进一步合规。不能说李某判了无罪,所有人都会效仿,倒逼着航空公司去合规。这就本末倒置了。”

  他也担心:“如果最后这个案子真的判决李某无罪,也不要因为舆论炒作而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是刑事追诉的第一个环节,警察有警察的职责。如果都按照法院判决的标准去办案,有争议的嫌疑人都别抓了,那老百姓能有安全感、能有满意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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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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