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跑路私募?

阜兴系百亿资金爆雷 如何炼成火眼金睛识别跑路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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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2018年07月27日  13:45
小贴士:如何辨别您买的私募基金有没有“跑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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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基金综合|2018年07月27日  11:37
三分钟看懂私募基金监督机构、托管机构的区别与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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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基金综合|2018年07月27日  11:48
300家失联私募就是300个坑 “防坑秘籍”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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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2017年04月11日  06:59
正确看待私募基金托管的三个不等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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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基金综合|2018年07月27日  14:02
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是如何忽悠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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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基金综合|2018年07月27日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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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隆事件"对私募股权托管业务影响:好项目或被错杀

  浅谈“意隆事件”对私募股权托管业务的深远影响 来源:好买基金研究中心  作者:元年金服 今天刚好一个月,而在过去的这个月,上海私募圈雷声轰鸣。 事件从7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公告上海意隆财富等4家管理人失联正式拉开序幕。而7月16日,意隆财富更在其官网发布消息,试图将自身应依法承担的保全基金财产等责任转嫁给托管人。 事件发生后,中基协要求开展契约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须针对托管的基金出具意见承诺函,而托管人认为托管人不应超越法律法规、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否则容易将外部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 由于管理人的突然“跑路”,备受“双重”监管和投资人压力的托管人有的直接暂停私募托管业务,有的将门槛及费用大幅提高,导致私募产品发行屡屡受挫,开展业务举步维艰。那么,应如何明晰相关法律界限及托管人权利与义务?私募行业的未来将何去何从? 01 私募股权(非标)业务托管现状 受到“意隆财富”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事件的影响,自中基协7月13日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要求失联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托管人需要承担投资者登记工作,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组织投资者大会,保全基金财产等职责以来,不少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股权、创投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时亦收到中基协关于 “根据审慎管理原则,请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范围、产品结构、收益分配、底层投资协议(如有)等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基金后续募集安排、基金拟投资进度安排、工商确权安排等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托管人签章确认”的反馈意见,引发了业内人士对于托管人在私募基金中的角色和职责的广泛讨论。对此,各托管人均表示中基协要求不属于托管人职责,也无法实际进行核查,故在基金备案过程中无法出具中基协要求的确认说明,但后续会针对中基协提出的备案要求与中基协进一步沟通执行程度和解决办法。 此次事件可以说引发私募基金托管市场一片风声鹤唳:各个托管人纷纷收紧托管业务,甚至直接暂停了契约型创投、股权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托管业务。除了此次“意隆事件”主要涉及的七家托管人(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光大银行)部分收紧或暂停托管业务外,其他托管人也对后续进行托管合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的准入门槛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1、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股东有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等股东背景,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拒绝准入; 2、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发行过5只产品,管理规模达到5个亿以上,部分托管人要求管理人有完整的股权类基金投资退出项目经验; 3、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要求自然人投资者不能超过一定数量(5个、10个或20个),甚至于要求全部为机构投资者; 4、对于投资范围涉及房地产,或者明股实债类的股权私募基金拒绝准入; 与此同时,部分托管人的托管费用自然也“顺理成章”的水涨船高。 02“托管争议”原因分析 (一)基本概念梳理 在分析产生原因之前,我们先理清一些概念。 1、中基协对私募投资基金分类为证券、股权、其他类基金,这种分类不能简单等同于《证券法》、《基金法》定义的证券、基金。例如中基协将投资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定义为股权类基金,但是很显然,这些都属于基金法范畴内。对此,大家应该不会有不同的意见。 2、托管人不属于基金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基金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可比性。以契约型基金为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投资者是受同一个法律关系约束,而基金服务机构是此法律关系衍生出来的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这些服务机构是和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服务机构签署协议约定服务内容。 3、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应该受机构和功能的双重监管。如果托管人是银行,那么其应受银保监会监管,包括其托管业务。其在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时应同时受证监会监管。 4、契约型托管人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合伙型或公司型托管人的法律关系,即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不同的。在法律关系上,契约型基金是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签署基金合同,共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托管人是和合伙企业或公司签署托管协议,不是和投资者签署协议,也不是和管理人签署。从这层关系分析,契约型基金的托管人应享有/承担比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托管人更多的权利/义务。 5、托管不是确保、保证财产安全。《基金法》没有对托管进行定义,《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对托管有定义。无论是否有定义,上述三个文件都没有提到确保或保证财产安全的字样。说明托管不等于确保保证基金财产安全,而是一定程度上的合理保证。 (二)不同观点的产生原因 业内人士的不同观点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以及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缺失。 1、《基金法》只规定了属于证券范畴的基金的行为,对于不属于证券范畴的基金明确不属于《基金法》规定之内。 从2004年基金法和2015年的修正案的立法经过来看,其中一个焦点就是非证券类基金是否纳入《基金法》范围内,最终的结果是不纳入。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承认证券投资基金和非证券投资基金有很大的不同,不仅仅在托管范围。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之所以有争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和非证券投资基金也是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否则私募投资基金也不会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内。 2、《基金法》规定了托管人有受托职责。《基金法》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其受托职责是适用信托法的,《基金法》规定其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和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见第二条规定)。 3、《信托法》有“共同受托人”,没有“共同受托”。《信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同时《信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对托管人职责明确规定。也是基于上述原因,2015年证监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明确托管人职责。 5、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规定了托管人的最小职责。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对于不同的托管产品,托管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不同的职责。也就说银行业协会认为托管在不同类型基金上有不同的定义。 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人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这个表明托管业务至少包括资产保管和资金清算二个职责。 6、中基协未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托管的自律规则。2016年相关媒体报道中基协拟出台私募“7+2”监管体系,其中包括托管办法,但是截至目前未出台相关自律规则。可能是基于上述原因,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如是否需要在自律层面出台托管的相关规则)。 7、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缺失。中基协2016年发布《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从当年7月15日起实施。对于契约型基金,专门有一章节约定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但是从媒体报道来看,相关约定和公募基金的相比有较大的差距。例如公募基金一般约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持有人大会时,由托管人召集召开;代表基金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不受理,可以向托管人提出。 私募投资基金未在相关章节上有明确详细的约定,可能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私募投资基金的200人数限制,使得详细约定没有强烈的必要。二是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和公募基金的投资者相比有较高的风险判断能力。 (三)探讨共同受托 我们了解这些规定后,再次回顾下事件的经过,发现不同观点的主要矛盾不是各个层面的相关文件的缺失,而是各方人士对基本概念的认识不同。 我们摘抄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主要观点有: 1、《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2、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人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3、托管人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4、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的1、2、3项实际都是和共同受托有关。 如果托管人有共同受托的责任,那么就天然的具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职责;当管理人无法正常经营时,托管人须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对于中基协公告提到的“保全基金财产措施”,我们理解中基协不是认为托管人有保全资金财产连带责任。我们理解为中基协认为在共同受托下,当管理人经营异常时托管人有责任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可以理解为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否则不会有“措施”二字。 托管人是否有“共同受托”职责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不是我们所能作出准确判断的,应由立法或权力机关判断。我们能做的是尽我们所能罗列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03 市场存在的问题 目前,众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因达不到中基协的要求由托管出具相关意见函而出现大面积停滞,同时,所有托管人也紧急提升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托管的准入门槛,部分机构甚至暂停了契约型股权、创投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找托管难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众多股权、创投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处于尴尬两难的境地: 一是已发行募集的产品在中基协备案因为托管无法出函而不能通过,或者合作中的托管人收紧或暂停托管业务,对于新产品的发行审核变严而未能通过托管人审批。 二是无法发行备案无托管契约型私募基金。 三因过往未发行过私募基金产品,或无国企、央企或上市公司股东背景,或自然人投资者过多,或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涉及房地产或为明股实债类等问题不满足托管人的准入要求,找不到可以合作的托管人。 上述情况使得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在进行中的融资项目或夭折或进度严重受阻,对标的企业的融资也因此产生了较大影响,很多股权、创投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业务也被迫中止。 04 市场的自发应对 对于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备案过程中收到反馈要求托管人出函但托管人拒绝出函的,部分基金管理人选择自行出具说明承诺函及补充底层资产尽调材料的方式重新提交备案,对于此种回复方式中基协基本不认可,仍反馈要求托管人出函。对于此种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僵持状态,针对有限合伙型无托管私募基金暂时仍可在中基协备案通过的情况,且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对于投资者的工商确权使得投资者的资产受到法律保护,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成立有限合伙型无托管私募基金的模式发行新产品去中基协备案。 元年金服对于2018年股权、创投类已备案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做了如下统计: 上图可见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选择无托管形式仍占据一个可观的比例,且在7月份有一个明显增长的趋势。其中对于原有托管人托管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中基协备案过程中收到中基协出函的反馈,且托管人拒绝出函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即变更合伙协议与投资人重新签署无托管协议,约定基金不托管并重新提交备案,但亦收到中基协反馈其必须进行托管。 此外,部分满足其他托管人准入标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托管人后重新设计发行产品备案。 元年金服对于2018年托管私募基金产品数量前十的托管人托管产品备案数量做出如下统计: 上图可见,不同于其他托管人备案产品数量同比明显下降,7月份中信银行和招商证券托管的创投、股权类私募基金备案数量反而有所上升。 据传,近期已有部分托管人妥协,针对中基协反馈出具说明函,最终私募基金获得中基协备案通过。但托管人出具的说明函内容仅是说明“托管人将依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托管协议》中的约定职责履行托管职责,对于不在约定托管人职责范围内的,托管人无法取得信息、无法实际控制以及未发生的预期事项,无法发表意见”,也并非中基协要求的核实意见。这对于备案处于僵持状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是该种做法是否能够获得中基协一致认可还有待进一步确认。此外,更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寻求或者正在操作通过地方金交所、股交所的通道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帮助标的企业实现融资需求。 05 对于目前私募股权(非标) 托管相关问题的建言 对于目前存量超过10万亿的这个市场,没有活水流入,那将引发怎样的后果,实在很难预料。近期,即使是热点最高的P2P市场总量也只过万亿。更何况,对于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股权项目,也不可避免的会被短期错杀。所以,元年发出如下呼吁: 1、建议借此机会厘清托管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责任,监管当局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合理合法、正本清源。 立法机关修订《基金法》是个漫长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先从法规层面进行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但是参照本次事件,没有直接明确提到“共同受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条例不包括其他类私募基金,所以即使直接明确提到“共同受托”,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托管人职责还是未明确。 目前更加高效且可行的路径是从部门规章或自律规则层面出台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规定。 2、作为私募生态圈的各相关参与方、政策的各方制定者、各方执行者,互通有无,加强沟通。毕竟,整个市场有序繁荣的成果最终会为各方共享。比如,托管人不仅能从股权托管业务中获得托管手续费收入,也能从监管账户沉淀的低成本存款中获得利差收入。所以团结才能稳定,团结才有力量。 3、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自律,不动小心思、歪脑筋,不刻意模糊自身应尽责任,不误导投资人投资决策。在相关销售宣传行为合同文本中,应杜绝可能会引起托管歧义、模糊托管边际的任何做法和提法。 4、提升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特别是份额登记机构的地位,健全市场、完善服务,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按照相关立法本意,私募服务机构作为基金估值的计算方,托管机构作为核对方,双方功能可以有先后,但同样重要。但长期以来,私募服务机构与托管人相比,事实上相对弱势,这种弱势的形成固然有其历史合理性,但真到出了问题,会发现服务机构的职能是那么重要。否则就很难理解中银协法律首席顾问的文章中一再强调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了。估值核算机构可以提供基金的账面的资产负债分布情况,可以迅速协助相关机构快速了解基金情况。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处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分配业务,可以协助相关机构迅速获得投资者名册。同时,服务机构还可以增加投后管理内容,服务于监督,和托管机构一起协力促进私募生态圈的平稳发展。 随着现阶段中央“六稳”的大政方针已定,在当前金融去杠杆、稳杠杆的宏观进程中,处于资产管理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在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框架下的通力合作显得更为重要,应防止因为责任不清导致的风险,积极构建分工清晰、权利和责任明确的资产管理业务生态圈,逐步完善金融市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毕竟,要让金融真正高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是我们每个金融人的责任,这才是真正的“大局”。[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08月14日 14:33
多家银行暂停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托管
证券时报 | 2018年08月02日 07:25
“阜兴系”百亿私募维权困局四大问题值得反思
每日经济新闻 | 2018年08月02日 00:01
重温经典判例:私募管理人责无旁贷 托管银行不背锅
重温经典判例:私募管理人责无旁贷 托管银行不背锅

  重温经典判例:私募基金管理人责无旁贷 托管银行不背锅 来源:面包财经 近期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失联引起了证监会、中基协等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关注,各方致力于依法依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前,与相关私募基金产品有关的一则谣言震惊了整个金融圈,并波及托管银行。 上海银行随即辟谣,核心内容如下: “今日,我行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并被广泛传播。该信息为谣言,严重损害了我行声誉。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我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我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请参阅:《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 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这的确是一则谣言。随着事件的发酵,行业协会、法律专家、金融专业人士纷纷表态,事件脉络很清晰:根本不存在所谓“银行270亿理财基金”,四家私募基金公司实控人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势甩锅,几家托管银行成了背锅侠。 但是这件事情信息量很大,随即也引发了业内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职责权限的大讨论。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涉及到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和整个行业能否良性发展、管理层持续推进的“破刚兑”能否顺利进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为12.6万亿,其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规模达7.95万亿,占比达63%。 涉及到十多万亿的资产规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的职责划分是个大事情,但同时也是个涉及到众多专业概念的复杂问题: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共同受托责任、资产保全……都挺烧脑的。 实际上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有一则经典的法院判例认为:“私募基金亏钱让托管银行背锅与法无凭、与约无据,是过分苛责托管银行的义务。” 今天就试着用尽可能通俗的方式把这个问题捋一捋。说道理之前,先回顾一下与开头谣言相关的4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失联事件。 私募基金实控人失联,七家托管银行躺枪 今年6月份,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这四家私募基金公司背后的实控人是同一个人,即阜兴集团的实控人朱一栋。以下是上述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中的一家——意隆财富于6月份所发的一则公告。 7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官网发布了一则《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截图如下: 翻查中基协的这个公告,初衷也是要保护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基金业协会在公告中也提出:“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尽快回岗配合工作,稳妥处置相关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公司实控人失联,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且金额庞大,轰动整个金融圈。但事情至此,并没有牵连到托管银行。但意隆财富随后发布的一则公告,将原本该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职责指向托管银行,事情出现了变化。 公开信息显示,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中,有一家没有托管银行,另外三家有托管的涉及七家托管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和招商银行。这其中就有被谣言中伤的上海银行。 上周,一些实控人失联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到上海银行某网点聚集,随后以讹传讹,变成了一则大谣言。 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好比溺水的人看到水面有块浮木,本能的会去抱。但问题是,这个锅原本就不该托管银行来背。 下面我们就来对私募基金涉及的各方角色做个简单的梳理,讲讲其中的道理。 私募基金运作图解:管理人的“锅”银行背不了 整体上来说,私募基金的运作流程与公募基金类似,大致分为四部分:募资—投资—投管—清算。涉及到的主体主要就是前文提到的管理人、投资者、服务机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在募资期,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会签订一份三方基金合同,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募资期筹集的资金是放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此时资金尚未转入托管账户,管理人也不能动用这笔资金。 募资结束后,管理人会下指令将募集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全部转入托管账户,此时托管银行正式登场。根据有关规定,私募管理人要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能否面向大众公开募资。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募集,只能向合格投资者私募,门槛也较高。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等。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资金流转方式与公募基金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就是通常说的“VC”、“风投”,资金流转方式则与公募基金大相径庭。 四家实控人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中,有三家都不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属于后三种。以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为例,一个简单的资金流如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整个资金循环并不能在托管银行的账户上形成闭环。 比如说,某个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完成后,钱放在托管银行A。但是接下来,私募基金投资了一家手机游戏开发公司B,然后托管银行遵照合同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把钱划转到了游戏公司B的账上。游戏公司B的银行账号开设在另一家银行C。 后来,这家游戏开发公司的开发项目都失败了,游戏公司倒闭,投资人的钱被亏掉了。很显然,这个投资失败的责任并不在于托管银行A。 托管银行怎么可能事先知道游戏公司的开发到底能不能成功?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实控人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比如与游戏公司的老板串通,把一些钱绕几个弯转到自己口袋里,最后跑路。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来让托管银行承担“资产保全”责任,显然是不可能的。 其实在这个过程中托管银行的身份更接近于一个租用给基金的抽屉,用于保管财宝,抽屉的责任是要保证抽屉够牢固,必须得指定的人凭钥匙才能打开。财宝主人的管家拿着真的钥匙,真的凭据,把抽屉打开来取钱,按照合同托管银行只能付给他。但是,结果管家投资亏掉了,甚至中饱私囊,这个时候财宝的主人返回头来找抽屉要钱,逻辑是有问题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于《基金法》,但即便如此,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亏了钱,也不能找银行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流程是这样的: 如果基金经理买股票买到了财务造假的公司,连吃十个八个跌停板,甚至做老鼠仓失败,把基金的钱都亏光了,责任显然在于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怎么会知道基金经理买的这只股票财务造假?如何能知道基金经理私下里的勾兑? 这个跟公募基金踩雷是一个道理。公募基金的资金都是要在银行托管的,公募基金经理亏了钱,基民没有怪到托管银行头上的道理。 从存管到托管:再通俗一点告诉你为什么银行不该背锅 可以把这个道理再简化一点,做一个未必恰当的对比似乎更能说明托管银行的真正地位。比如,目前股民自己买卖股票,资金是存管在银行的,这个大家都知道。 股民自行开户买卖股票的资金流简图如下: 投资者要在A股买卖股票,必须先在券商开一个证券账户。在券商完成开户流程后,券商会让投资者去一家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才能算真正完成开户。 去银行开存管账户,就是说,投资者以后买卖股票的资金都是在这家存管银行的账号上进出,券商就是帮投资者向交易所发出交易指令的中间方。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存管银行在这里相当于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存放投资资金的抽屉,打开抽屉来划转资金的钥匙在投资者自己手上。 股票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在我国证券历史上,一开始投资者的资金是存入券商的账户中,当时并没有存管银行这一角色,由此导致后来部分券商挪用投资者资金的惨案发生。也正因此,我国最终选择了引入存管银行这一角色,隔绝了券商对投资者资金挪用的风险。 自从实施第三方存管制度之后,券商挪用投资者存管账户资金的现象也就几乎绝迹了。第三方存管制度实施这么多年,没有见哪个股民买的股票跌停了跑到存管银行去讨说法的。 第三方存管和私募基金资金托管不完全是一回事,但道理相通。 这些都是通俗的说法,不够严谨。关于托管银行的职责,上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一篇文章,讲的很透。 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7月23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刊登了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就银行托管私募基金的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文章。 卜祥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如下主要观点: 一、银行作为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依法依约履行托管职责。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二、《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基金法》并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三、《基金法》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四、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五、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六、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卜祥瑞认为:“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承担,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根据监管部门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代销非持牌私募基金。无论是依据上述规定,还是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没有法律依据对外代表私募基金行使财产权利,进行基金财产保全。 法院经典判决书重读: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投资人受损,托管银行到底要不要背锅的问题,前两年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法院判例。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托管银行无责,案件与今天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失联事件毫无关系,案情不必重述。但判决书中的两段判词,不仅被法律专业人士引用,也被很多金融尤其是资管行业从业者所推崇,摘录如下: “主张被上诉人(注:指托管银行)除了形式审查之外,还需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于约定无据,亦系过分苛责被上诉人的义务。” “不少金融投资项目常以‘银行托管’作为吸引眼球、增加信用之卖点,银行托管确也具有一定的保障资金安全功能,但因托管银行多为单纯履行形式审查之义务,故银行托管并不能完全为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背书’。作为投资者应审核托管协议内容,了解托管银行‘托管’内涵,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投资范围、收益回报、风险控制、市场形势等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这两段文字均可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涉及到“私募基金”托管银行责任的二审判决书(【2016】浙06民终4189号)中找到,该判决书电子版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尽管判词是针对个案,但实际上,是从法理层面击中了当前资管行业的一个大痛点——破刚兑。 想要打破刚兑,最先要从明晰权责开始。 中国私募基金规模达12.6万亿:权责不清,无法破刚兑 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为23903家,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309家,占比过半。 在管理规模上,私募基金已经直逼公募基金。 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为12.6万亿,其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规模达7.95万亿,占比达63%。 这次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失联,银行到底该不该背锅的问题,不仅具有个案意义。如果这次七家托管银行替私募背了锅,那以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亏钱了是不是都可以找银行背锅? 再次重温法官的经典判词: “本院认为,‘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不少金融投资项目常以‘银行托管’作为吸引眼球、增加信用之卖点,银行托管确也具有一定的保障资金安全功能,但因托管银行多为单纯履行形式审查之义务,故银行托管并不能完全为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背书’。作为投资者应审核托管协议内容,了解托管银行‘托管’内涵,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投资范围、收益回报、风险控制、市场形势等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各个金融监管部门都高度重视,面对金融产品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理清各类金融机构所应当担负的权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权责明确避免扯皮,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杜绝管理人道德风险。[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8年08月01日 11:47
阜兴系事件: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拷问
阜兴系事件: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拷问

  阜兴系实际控制人跑路事件发酵,投资者追问托管银行责任。   资料图 阜兴系事件: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拷问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郝若希 6月29日,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隆财富)发布的一则关于“意隆财富依托投资方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的公告,让投资者陷入了恐慌。 公开资料显示,意隆财富是国内领先的高端资产管理机构,其依托的投资方为阜兴集团。凭借阜兴集团良好的信誉背书,意隆财富宣称拥有更强大的风险抵抗能力,令高净值人士的投资更有保障。 然而,曾被誉为“中国新兴民企代言人”的阜兴集团董事长朱一栋,此时却处于失联状态。记者还发现,其微博账号“朱一栋FX”在发布失联之后仍有更新。外界猜疑其已身在加拿大,此消息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随着朱一栋的失联,阜兴集团停摆,其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依托于阜兴集团的意隆财富自然有人不能幸免。 阜兴系4家私募机构陷入困境 除了意隆财富外,阜兴集团旗下的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尚投资)、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泰投资)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已中断经营。 近日,意隆财富、郁泰投资相继发布公告称“正在寻找新的办公场所”。 事实上,这4家公司均具有私募基金牌照,但正因如此,公安部门不予立案。投资者严林(化名)告诉记者,此前已与多位投资者一起向公安部门及监管部门寻求沟通,但公安部门表示,这是经合法备案的私募机构,无法立案。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官网披露的信息统计,截至目前,上述4家公司一共发行了159只私募基金产品,涉及约55个项目,其中正在运作中的有115只。 “中基协会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信息和基金运作状态,但没有针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警示。而这些基金产品中有多少存在风险,还有待调查。”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姜玉(化名)表示,由于这几家公司是高端资产管理机构,面向高净值人士,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可以预见,私募基金整体规模庞大。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阜兴集团旗下目前的私募基金存续规模或达到270亿元,也有媒体称部分基金产品已经到期偿还,涉及未偿资金估计有180亿元左右。 意隆财富官网于7月1日公告称,“意隆-稀土产业并购基金五期”收益延期支付。郁泰投资也于7月6日公告称,“因阜兴集团实控人失联,导致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无法按照原基金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出,基金将延期兑付”。但该公告并未指出延期兑付基金的具体名称。 事件持续发酵。 7月13日,中基协发布公告称,阜兴系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对此,中基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托管银行成“众矢之的” 近日,银保监会、公安部、上海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已联合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应对处置阜兴事件。 中基协向投资者公布了托管银行的联系方式,包括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记者通过恒丰银行应急处置小组了解到,目前,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正在收集、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信息。 中基协表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有了中基协撑腰,我们投资者一起去找托管银行,希望了解这些募集资金到底去了哪里,我们最终还能拿回多少。我现在已经在上海银行作了登记。”严林表示,也有一些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职责。但对于以上诉求,上海银行方面表示已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 对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昕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基金法相关条例,托管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但该法适用对象是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严格来说,并不能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中基协官网披露,阜兴系4家私募机构的类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吴昕栋进一步解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仅应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还应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一并作为受托人,其承担的法定托管职责比较广泛。 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托管人负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 吴昕栋认为,对于非常态下的基金运作,应遵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过分突破法律设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界限,让托管人承担过重的基金管理职责。此外,基金托管人如仅按基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履职,可能无法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风险处置,因此,应由相关监管机构经过磋商达成跨部门多方参与的风险处置机制,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过分加重托管人责任,推动托管人与监管机构、投资者有效对接,推动风险事件处置。 中基协与中银协“闹不和” 7月23日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发布两篇文章阐述银行托管与私募基金的权责关系。一篇系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另一篇《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所写。 但与中基协发出“托管银行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不同,卜祥瑞在文中称,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 卜祥瑞表示,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 巴曙松指出,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应当有清晰的责任划分。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针对中基协与中银协的相左观点,姜玉表示,主要是中银协认为基金法的适用对象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并不适用基金法,而中基协则认为应该将基金法的适用对象扩大至所有的私募基金类型,而不仅仅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本次阜兴系私募爆雷涉及的投资者多、金额大,中基协与中银协的观点不一也反映出处置该事件的风险系数和复杂程度、难度都超乎想象。 吴昕栋分析说:“中基协本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性组织,其本身尚不具备处置该风险的能力,而托管银行担心一旦介入管理人职责,会无限放大其风险责任,产生连锁反应,由此引发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对整个银行业系统也带来挑战。”[详情]

法治周末 | 2018年08月01日 07:33
阜兴系百亿资金爆雷 如何炼成火眼金睛识别跑路私募?
阜兴系百亿资金爆雷 如何炼成火眼金睛识别跑路私募?

  近期,阜兴系私募失联,百亿资金爆雷惊动全国,相信很多买了私募产品的投资者心里很紧张,要准备买私募的土豪们也被吓到了。那么,怎么判断一家私募是否正规?如何辨别真假私募?如何区分、识别跑路私募?新浪基金在此细细道来。 私募“失联”是什么意思?到底如何才算失联机构呢? 判定失联的流程是怎样的呢?通常,中基协判定失联的流程如下: 1、协会通过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 2、协会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 3、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协会联系,认定为“失联(异常)”。 4、该机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公示。 5、(1)若管理人在三个月内主动与协会联系,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并说明情况的,可将其从“失联(异常)”机构名单中移除。 5、(2)若管理人在三个月内未主动与协会联系,协会将“失联(异常)”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并报告证监会。 如何鉴别私募是否正规?从官方渠道查询合法合规性 正规,指的就是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过备案的基金,只要备案了就意味着这家公司取得了国家认可的合法身份证。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基金协会信息公式网址:http://gs.amac.org.cn/查询。可以查到公司的注册资本 ,高管团队等等详细信息。主要关注以下四点: 1、一看机构诚信信息,被列入异常机构、失联私募等都需要注意,协会特别提醒的也要注意; 2、二看公司注册资本,如果私募的实缴资本不足100万或比例没有达到注册资本的25%,就需要注意了,说明这家机构没有资金保证其有效运转,协会也会特别提醒; 3、三看公司高管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私募高管要求全部有,股权私募是至少两名,如果私募高管列表里多位是“否”,需要小心; 4、四看私募备案产品信息,如果这家机构登记满6个月还没有备案一只产品,就要小心了,另外点进去看这些产品,应披露、按时披露、未披露信息的情况。还有可以看看法律意见书等情况,是否要求公示,有没有公示。 私募有“三不”:不公开、不承诺、不能人多 经过上述备案查询等四步骤,可以过滤一大部分假冒私募机构。此外还要注意私募基金有“三不”:不能公开募集、不能承诺收益、不能人数众多。 1、产品募集方式:私募不能公开募集,私募基金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那样向广大公众推广募集。 比如,不能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如果遇到以公开方式募集基金的私募机构,那基本就是骗子。 2、私募投资门槛:门槛规定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如果遇到发行的投资门槛低则几万元高则几十万元等标准不一的产品,投资者需要重点考察。 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人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同时,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是否承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都是不能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保底收益或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就是涉嫌违法了。 石锋资产董事长郭锋还告诉新浪财经,除此之外还要看私募业务本质上是否有资金池、是否有明确的底层资产投资策略和历史业绩,是否有合规托管和三方持续的资金监督,团队是否有宣传的投资能力等。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应该区别分析各自的风险点。 协会备案、银行托管就安全了吗?并不是 不法私募机构在进行宣传时,往往强调已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银行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这样就可以放心买了吗?有投资者分不清楚就上当了。答案肯定是不行! 事实上,投资者应明确,私募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等同于监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的“背书”。就比如,某人有身份证,但是并不是说他不会违法。 基金托管方面,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财产被挪作它用,一般正规私募基金都会设置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 即使确实是无托管的基金产品,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或者有限合伙人,你可以要求查阅相关的资金监管协议,也可以直接向资金托管机构或监管的商业银行求证,以确保资金托管的真实性。 但要注意的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负责,并不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 八大技巧教你防“坑” 为了投资者,监管层操碎了心。中国基金业协会去年推出了“正确认识私募,远离非法集资”的投资者教育主题扑克牌,相当实用,在业内很火爆。下面是根据中基协的主题教育活动,总结出的八大私募投资技巧,可以收藏哟。 第1个小技巧:投资私募基金要审慎查证,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核实基金管理人是否已经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第2个小技巧:投资私募基金后要持续关注,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上核实您购买的私募产品是否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3个小技巧:投资私募基金,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询问基金管理机构收取哪些费用,如何收取,是否有收益分成,分成的基数和时间如何计算,计提方式是什么。 第4个小技巧:投资私募基金,有问题请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授权的私募基金数据查询检索手机平台“私募汇”APP了解更多信息。 第5个小技巧:警惕非法私募“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保证固定收益8%”等号称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稳赚不赔、赚钱才是硬道理的虚假宣传。 第6个小技巧:行骗者通常“哪里有钱”就去哪——这意味着许多非法私募行骗对象是临近退休或者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对父母不停地提醒就是孝与爱。 第7个小技巧:熟人心理:在面对亲朋好友等熟人的推荐时,投资者往往出于对熟人的信任,不仔细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不仔细核查基金管理人和产品,造成损失。 第8个小技巧:礼品陷阱:不少非法骗局通过发放免费礼品诱惑投资者,特别是老年投资者。 如果遇到上述问题,怎么进行投诉?包括证监会(12386)和中基协的投诉热线(400-017-8200)、中基协投诉邮箱 (tousu@amac.org.cn)、中基协微信公众号(CHINAAMAC,在公众号留言)等,另外,中基协还提醒投资者,在投诉时还要留存证据。 最后,新浪基金提醒,私募产品具有高风险属性,投资者应树立“投资风险”、“买者自负”意识,抵制“高收益无风险”噱头的诱惑,避免购买存在风险隐患的私募产品,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最后再次提醒: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再谨慎!>>>如果你有任何基金投资相关问题,可以在新浪基金曝光台反馈。[详情]

新浪财经 | 2018年07月27日 13:45
三分钟看懂私募基金监督机构、托管机构的区别与玄机
新浪基金综合 | 2018年07月27日 11:48
小贴士:如何辨别您买的私募基金有没有“跑路”风险?
小贴士:如何辨别您买的私募基金有没有“跑路”风险?

  备案了也不安全?如何辨别您买的私募基金有没有“跑路”风险? 来源:鼎实财富 鼎实导读:为何证券类私募不存在所谓“兑付”问题呢?因为证券类私募的投资标的是在二级市场,都是有流动性的,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只要在二级市场把底层投资标的卖掉,就可以清算给投资人;而固收类私募基金的回款需要融资人有还款来源,一旦融资人还款来源不足就有可能违约,甚至由于资金最终脱离了托管机构的监管,存在融资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 文  |  鼎实财富客户部,鼎实财富(dingshicf) 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了,资金就安全了吗? 近期小实频频收到客户反馈所投资的固定收益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固收类私募基金)出现融资人跑路,导致产品无法正常兑付的情况。同样是私募基金,都需要在协会备案,资金都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为什么固收类私募基金资金风险频发,而证券类私募只听说过有亏损的,但从来没有听说过资金被挪用、被卷款的呢?怎样辨别您买的私募基金有没有“跑路”风险呢? 固收类私募基金,是指基金以类债权投资的方式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事先约定收益率及付息方式,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这几年由于信托资管类产品收益下滑,固收类私募基金应运而起,因比信托、资管更高的收益(平均高出2-4个百分点)而受到广大投资者的追捧;证券类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只能是有证券交易所的二级市场,如股票市场、商品市场、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它的收益是浮动的,一般设定封闭期,封闭期后投资者可自由选择赎回或者保留,根据市场情况、策略情况、投顾实力,收益率的分化明显。各大银行的私人银行代销证券类私募也是由来已久的。 不管是证券类私募基金还是固收类私募基金,前面的资金流向是一样的,投资者认购产品时,打款到基金募集账户,基金募集结束之后,资金由募集账户转入到托管账户。基金到期或者是赎回的时候,资金从托管账户转到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再分配到投资者的银行账户。如下图: 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或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立或指定,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或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管理。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结算后,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账户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等均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证券类私募基金和固收类私募基金在资金安全方面,主要的区别是在投资环节。证券类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只能是证券交易所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如股票、商品期货、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需要在交易所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如下图: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是以基金名义开立,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或相应转账关系。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资金密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与使用,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证(银期)转账的操作。 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即基金托管人开好证券账户,交由基金管理人在里面负责具体的交易。类似于你有一个股票账户交给别人操作,别人只能在您的账户内进行交易,而没有办法挪走你的资金。 由上述证券类私募的资金流向可以看出来,整个基金运作过程,资金都是在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募集账户——基金托管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流动,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循环,每一步资金的流动都是由正规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来执行,而且账户资金的划拨权都是在金融机构手上,从而很好的保障了证券类私募基金的资金安全。 固收类私募基金(也称债权类私募基金)是投向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非标准化产品。最终投资时,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资金划付到融资方的账户里面。如下图: 该笔款项进入融资方的账户,不再受托管人的监控,融资方是否如合同约定将资金使用到融资项目本身,投资者是无法得知的。托管人只能等到投资到期后,被动接收投资回款,投资者资金无法形成闭环,从而给私募管理人以可趁之机,引发资金挪用等道德风险。 因此,即使是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也不能保证资金不会出现被挪用、被卷款的情况,核心在于投资者要甄别所投资的是固定收益类的私募基金还是证券类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出台后,明确禁止了借新还旧、资金池垫付等隐瞒债务债约的手段。随着金融去杠杆的不断深入,加上经济增速下降以及货币政策趋紧张,企业债务违约的事件不断增加,借贷类理财产品违约率明显上升。由于这类产品的投向监管难,投后管理不透明,项目一旦发生风险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我司在43号文下发以后,于2015年上半年全面停止固收业务,主要原因就是固收类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大,在无法穿透底层全面了解项目的情况下,很难作出投资决策,并为投资者的投资保驾护航。鼎实财富建议投资者不能再迷信“刚兑”、“政府担保”,要谨慎决策,详细了解融资方的还款能力及违约成本,以风险防范为主,不要盲目追逐高收益产品。[详情]

新浪基金综合 | 2018年07月27日 11:37
中基协、中银协互怼背后 银行托管业务权责界限在哪?
新浪基金综合 | 2018年07月26日 13:41
百亿私募爆雷背后:朱氏家族的阜兴系版图
百亿私募爆雷背后:朱氏家族的阜兴系版图

  百亿私募董事长失联把银行也拉下水?一场看似令人震惊的银行理财“暴雷”背后,其实是一家私募的“P2P式跑路”。顺藤摸瓜,朱氏家族的阜兴系版图浮出水面,除已雷的两家私募外,上市公司大连电瓷也被卷入其中。数据显示,朱氏父子共计拥有44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意隆财富据传270亿理财爆雷已经过去一周,实控人朱一栋跑路,旗下产品无法兑付,慌不择路的投资者发现私募基金在上海银行张杨路支行托管,于是一起前往讨要说法。然而,意隆财富旗下私募基金是主要投资于稀土行业的股权基金,其为非标类基金,银行托管对非标资金的监管,可谓鞭长莫及。那么270亿究竟去了哪里?朱一栋如何“空手套白狼”能集资270亿,又如何在正规私募体系之下出现暴雷?背后的朱氏家族又有什么样的版图。“老子干产业,儿子干金融”事实上,以朱一栋为代表的朱氏集团,是“老子干产业,儿子干金融”的典型案例。朱一栋的父亲为上市公司大连电瓷的实际控制人朱冠成。“小朱”则失控阜兴集团,实际操盘朱氏家族的资本与金融。这是一个与管理层MBO颇为类似的开始。朱冠成的起点,需要追溯到阜宁县公有制企业阜宁县化工厂,其主要生产铁镍钴化合物。由于地处偏僻,产品销路不畅,到1990年底,这家工厂由于提供产品较为单一,遇到了巨大的危机。在危机时刻,朱冠成临危受命,担任工厂厂长,扩大的稀土分离生产线,使得工厂得以存活并迅速壮大。虽然有一篇报道提示,阜宁县化工厂后来改制为目前大连电瓷的大股东阜宁稀土意隆磁材有限公司,期间为朱冠成“招商引资”所塑造,但在天眼查股权成分中所体现的阜稀公司,却是正儿八经的朱氏家族企业,无丝毫招商引资的影子。天眼查数据显示, 持有阜宁稀土意隆磁材有限公司65%的股权,而阜宁稀土意隆磁材有限公司持有大连电瓷23.03%的股权,阜宁稀土意隆磁材的另外35%股权则由邱素珍持有,朱冠成与邱素珍为夫妻关系。而根据大连电瓷7月2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意隆磁材持有的大连电瓷23.03%的股份已被执行司法轮候冻结。由于意隆磁材涉及上海财通与阜兴集团的财产纠纷,上海财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意隆磁材持有的股份进行了轮候冻结。公告同时对其间的关系做出了解释“意隆财富为上海阜兴集团控制下的企业,阜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朱一栋先生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冠成为父子关系。因此大连电瓷与意隆财富及阜兴集团为关联公司。上市公司虽与意隆磁材及阜兴集团为关联公司,但与上述公司及其家族企业之间并未开展任何业务合作,在业务及资金方面并无关联,也没有任何相互融资或者担保行为。”(图片来源:天眼查)天眼查显示,朱冠成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多达38家,多为稀土、化工相关的实业公司。而这些企业,构成了朱氏家族的基本产业版图,也成为了朱一栋资本游走的“通道”。意隆版图与此前暴雷的P2P不同,意隆财富作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隶属于阜兴集团。在其官网上,有着关于其与阜兴集团之间关系的介绍“凭借阜兴集团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背书,意隆财富拥有更强大的风险抵抗能力,令高净值人士的投资更有保障。 ”。阜兴集团是一家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金融、稀有金属、健康医疗、贸易和文化传媒等产业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集团,成立于2011年,由朱一栋担任法人。2017年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贸易总额突破300亿元。当朱一栋消失,阜兴集团失控后,意隆财富自然也被卷入其中。尽管意隆财富为一家正规备案的私募基金,但却被指涉嫌自融。《中国经营报》在此前的一篇报道中指出,意隆财富曾发行21只私募基金,有16只“正在运作”。其中,部分基金的担保方为阜兴集团,融资方是阜兴集团旗下企业或关联公司。据天眼查显示,在意隆财富的股权关系中,朱一龙所掌握的控制权占比不过10%,其实际控制人为赵梁。(图片来源:天眼查)数据显示,朱一栋同时为阜兴集团、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阜宁县易发担保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其中仅阜兴集团对外投资的企业就有34家,控股的企业44家。所投资的企业包括中阜投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浦江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图片来源:天眼查)市场传言,这些所谓的私募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其实是在朱一栋的授意之下,将大笔资金投入稀土永磁行业非标类产业公司。而这些产业公司扮演的角色,仅仅是一个“通道”,真实目的,是利用股权融资得到的钱,在这些产业公司建立期货产业公司账户,方便做多做空。而朱一栋的真正角色,不是一个产业资本舵手——却是一个将父亲辛苦打拼产业作为玩物的“炒客”。在某些人看来,朱一栋此时的失联并不突然,早有迹象。根据一篇报道,朱一栋擅长交际,曾作为朱氏家族的外贸代表,与三菱、豪雅、索尼、奥地利特里巴赫、法国罗地亚、德国肖特、韩国SK和美国钼公司谈过“生意”。而生意的“由来”是其曾利用阜兴集团资源,大举于2010年期间抄底稀土并大量获利,最高回报一度达到30倍以上。作为炒客身份的朱一栋能够获得270亿融资,人缘编辑产业,却是并非巧合。但是,30倍的收益,对于一个擅长风控的私募基金经理来说,往往是一个非常不吉利的数字——风险敞口过高。2017年底至2018年初,朱一栋疑似在期货、股票二级市场“多线作战”,一边大举借助稀土企业的“通道”投资期货市场,试图故技重施再次抄底稀土,一边又忙着为父亲的的大连电瓷稳定军心。而此后意隆财富崩盘,似乎与2017年稀土永磁年底的大幅波动不无关系。(来源:生意社)此后,似乎是察觉商品市场投资无望,投资者兑现成为难题,朱一栋又将目光投向了自己亲爹的资产——大连电瓷。今年1月央视以《神秘账户操纵股价》为题曝光大连电瓷股价操纵黑幕。“幕后黑手”正是此时已失联的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朱一栋。图片来源:choice数据(2016年6月-12月,大连电瓷四个月内涨幅高达100%)在锌财经的报道中,一位自称Rambo Tu的投资机构高管爆料,“当时大连电瓷正处于爆仓前期的停牌阶段,朱一栋到处借钱,甚至承诺了高达20%的回报率。”后来,监管部门发现,事件的起因为朱一栋幕后暗指操盘团队,操纵股价,其中还包括所谓“华北第一操盘手”等人襄助其操盘,将大连电瓷股价稳定在合理区间。然而,这位华北第一操盘手中途“撤凳子”,不仅违背朱一栋意图投资,还直接导致大连电瓷爆仓。根据报道,“阜兴系”以关联公司以及朱氏家族成员为“马甲”,大肆买入上市公司股权。除此之外,还疑似通过信托、资管等结构化产品暗度陈仓,配合“炒股”。 “阜兴系”及其关联方在2016年先后投资的上市公司就大连电瓷、华闻传媒、三六零、坚瑞沃能、东海证券等,涉及资金50余亿元。[详情]

环球老虎财经 | 2018年07月26日 10:02
"意隆事件"对私募股权托管业务影响:好项目或被错杀

  浅谈“意隆事件”对私募股权托管业务的深远影响 来源:好买基金研究中心  作者:元年金服 今天刚好一个月,而在过去的这个月,上海私募圈雷声轰鸣。 事件从7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公告上海意隆财富等4家管理人失联正式拉开序幕。而7月16日,意隆财富更在其官网发布消息,试图将自身应依法承担的保全基金财产等责任转嫁给托管人。 事件发生后,中基协要求开展契约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须针对托管的基金出具意见承诺函,而托管人认为托管人不应超越法律法规、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否则容易将外部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 由于管理人的突然“跑路”,备受“双重”监管和投资人压力的托管人有的直接暂停私募托管业务,有的将门槛及费用大幅提高,导致私募产品发行屡屡受挫,开展业务举步维艰。那么,应如何明晰相关法律界限及托管人权利与义务?私募行业的未来将何去何从? 01 私募股权(非标)业务托管现状 受到“意隆财富”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事件的影响,自中基协7月13日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要求失联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托管人需要承担投资者登记工作,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组织投资者大会,保全基金财产等职责以来,不少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股权、创投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时亦收到中基协关于 “根据审慎管理原则,请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范围、产品结构、收益分配、底层投资协议(如有)等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基金后续募集安排、基金拟投资进度安排、工商确权安排等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托管人签章确认”的反馈意见,引发了业内人士对于托管人在私募基金中的角色和职责的广泛讨论。对此,各托管人均表示中基协要求不属于托管人职责,也无法实际进行核查,故在基金备案过程中无法出具中基协要求的确认说明,但后续会针对中基协提出的备案要求与中基协进一步沟通执行程度和解决办法。 此次事件可以说引发私募基金托管市场一片风声鹤唳:各个托管人纷纷收紧托管业务,甚至直接暂停了契约型创投、股权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托管业务。除了此次“意隆事件”主要涉及的七家托管人(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光大银行)部分收紧或暂停托管业务外,其他托管人也对后续进行托管合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的准入门槛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1、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股东有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等股东背景,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拒绝准入; 2、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发行过5只产品,管理规模达到5个亿以上,部分托管人要求管理人有完整的股权类基金投资退出项目经验; 3、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要求自然人投资者不能超过一定数量(5个、10个或20个),甚至于要求全部为机构投资者; 4、对于投资范围涉及房地产,或者明股实债类的股权私募基金拒绝准入; 与此同时,部分托管人的托管费用自然也“顺理成章”的水涨船高。 02“托管争议”原因分析 (一)基本概念梳理 在分析产生原因之前,我们先理清一些概念。 1、中基协对私募投资基金分类为证券、股权、其他类基金,这种分类不能简单等同于《证券法》、《基金法》定义的证券、基金。例如中基协将投资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定义为股权类基金,但是很显然,这些都属于基金法范畴内。对此,大家应该不会有不同的意见。 2、托管人不属于基金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基金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可比性。以契约型基金为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投资者是受同一个法律关系约束,而基金服务机构是此法律关系衍生出来的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这些服务机构是和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或服务机构签署协议约定服务内容。 3、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应该受机构和功能的双重监管。如果托管人是银行,那么其应受银保监会监管,包括其托管业务。其在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时应同时受证监会监管。 4、契约型托管人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合伙型或公司型托管人的法律关系,即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不同的。在法律关系上,契约型基金是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签署基金合同,共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托管人是和合伙企业或公司签署托管协议,不是和投资者签署协议,也不是和管理人签署。从这层关系分析,契约型基金的托管人应享有/承担比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托管人更多的权利/义务。 5、托管不是确保、保证财产安全。《基金法》没有对托管进行定义,《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对托管有定义。无论是否有定义,上述三个文件都没有提到确保或保证财产安全的字样。说明托管不等于确保保证基金财产安全,而是一定程度上的合理保证。 (二)不同观点的产生原因 业内人士的不同观点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以及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缺失。 1、《基金法》只规定了属于证券范畴的基金的行为,对于不属于证券范畴的基金明确不属于《基金法》规定之内。 从2004年基金法和2015年的修正案的立法经过来看,其中一个焦点就是非证券类基金是否纳入《基金法》范围内,最终的结果是不纳入。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承认证券投资基金和非证券投资基金有很大的不同,不仅仅在托管范围。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之所以有争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和非证券投资基金也是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否则私募投资基金也不会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内。 2、《基金法》规定了托管人有受托职责。《基金法》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其受托职责是适用信托法的,《基金法》规定其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和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见第二条规定)。 3、《信托法》有“共同受托人”,没有“共同受托”。《信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同时《信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对托管人职责明确规定。也是基于上述原因,2015年证监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明确托管人职责。 5、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规定了托管人的最小职责。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对于不同的托管产品,托管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不同的职责。也就说银行业协会认为托管在不同类型基金上有不同的定义。 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人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这个表明托管业务至少包括资产保管和资金清算二个职责。 6、中基协未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托管的自律规则。2016年相关媒体报道中基协拟出台私募“7+2”监管体系,其中包括托管办法,但是截至目前未出台相关自律规则。可能是基于上述原因,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如是否需要在自律层面出台托管的相关规则)。 7、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缺失。中基协2016年发布《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从当年7月15日起实施。对于契约型基金,专门有一章节约定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但是从媒体报道来看,相关约定和公募基金的相比有较大的差距。例如公募基金一般约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持有人大会时,由托管人召集召开;代表基金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管理人不受理,可以向托管人提出。 私募投资基金未在相关章节上有明确详细的约定,可能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私募投资基金的200人数限制,使得详细约定没有强烈的必要。二是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和公募基金的投资者相比有较高的风险判断能力。 (三)探讨共同受托 我们了解这些规定后,再次回顾下事件的经过,发现不同观点的主要矛盾不是各个层面的相关文件的缺失,而是各方人士对基本概念的认识不同。 我们摘抄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主要观点有: 1、《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2、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人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3、托管人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4、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的1、2、3项实际都是和共同受托有关。 如果托管人有共同受托的责任,那么就天然的具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职责;当管理人无法正常经营时,托管人须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对于中基协公告提到的“保全基金财产措施”,我们理解中基协不是认为托管人有保全资金财产连带责任。我们理解为中基协认为在共同受托下,当管理人经营异常时托管人有责任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可以理解为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否则不会有“措施”二字。 托管人是否有“共同受托”职责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不是我们所能作出准确判断的,应由立法或权力机关判断。我们能做的是尽我们所能罗列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03 市场存在的问题 目前,众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因达不到中基协的要求由托管出具相关意见函而出现大面积停滞,同时,所有托管人也紧急提升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托管的准入门槛,部分机构甚至暂停了契约型股权、创投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找托管难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众多股权、创投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处于尴尬两难的境地: 一是已发行募集的产品在中基协备案因为托管无法出函而不能通过,或者合作中的托管人收紧或暂停托管业务,对于新产品的发行审核变严而未能通过托管人审批。 二是无法发行备案无托管契约型私募基金。 三因过往未发行过私募基金产品,或无国企、央企或上市公司股东背景,或自然人投资者过多,或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涉及房地产或为明股实债类等问题不满足托管人的准入要求,找不到可以合作的托管人。 上述情况使得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在进行中的融资项目或夭折或进度严重受阻,对标的企业的融资也因此产生了较大影响,很多股权、创投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业务也被迫中止。 04 市场的自发应对 对于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备案过程中收到反馈要求托管人出函但托管人拒绝出函的,部分基金管理人选择自行出具说明承诺函及补充底层资产尽调材料的方式重新提交备案,对于此种回复方式中基协基本不认可,仍反馈要求托管人出函。对于此种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僵持状态,针对有限合伙型无托管私募基金暂时仍可在中基协备案通过的情况,且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对于投资者的工商确权使得投资者的资产受到法律保护,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成立有限合伙型无托管私募基金的模式发行新产品去中基协备案。 元年金服对于2018年股权、创投类已备案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做了如下统计: 上图可见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选择无托管形式仍占据一个可观的比例,且在7月份有一个明显增长的趋势。其中对于原有托管人托管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中基协备案过程中收到中基协出函的反馈,且托管人拒绝出函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即变更合伙协议与投资人重新签署无托管协议,约定基金不托管并重新提交备案,但亦收到中基协反馈其必须进行托管。 此外,部分满足其他托管人准入标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托管人后重新设计发行产品备案。 元年金服对于2018年托管私募基金产品数量前十的托管人托管产品备案数量做出如下统计: 上图可见,不同于其他托管人备案产品数量同比明显下降,7月份中信银行和招商证券托管的创投、股权类私募基金备案数量反而有所上升。 据传,近期已有部分托管人妥协,针对中基协反馈出具说明函,最终私募基金获得中基协备案通过。但托管人出具的说明函内容仅是说明“托管人将依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托管协议》中的约定职责履行托管职责,对于不在约定托管人职责范围内的,托管人无法取得信息、无法实际控制以及未发生的预期事项,无法发表意见”,也并非中基协要求的核实意见。这对于备案处于僵持状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是该种做法是否能够获得中基协一致认可还有待进一步确认。此外,更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寻求或者正在操作通过地方金交所、股交所的通道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帮助标的企业实现融资需求。 05 对于目前私募股权(非标) 托管相关问题的建言 对于目前存量超过10万亿的这个市场,没有活水流入,那将引发怎样的后果,实在很难预料。近期,即使是热点最高的P2P市场总量也只过万亿。更何况,对于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股权项目,也不可避免的会被短期错杀。所以,元年发出如下呼吁: 1、建议借此机会厘清托管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责任,监管当局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合理合法、正本清源。 立法机关修订《基金法》是个漫长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先从法规层面进行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但是参照本次事件,没有直接明确提到“共同受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条例不包括其他类私募基金,所以即使直接明确提到“共同受托”,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托管人职责还是未明确。 目前更加高效且可行的路径是从部门规章或自律规则层面出台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规定。 2、作为私募生态圈的各相关参与方、政策的各方制定者、各方执行者,互通有无,加强沟通。毕竟,整个市场有序繁荣的成果最终会为各方共享。比如,托管人不仅能从股权托管业务中获得托管手续费收入,也能从监管账户沉淀的低成本存款中获得利差收入。所以团结才能稳定,团结才有力量。 3、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自律,不动小心思、歪脑筋,不刻意模糊自身应尽责任,不误导投资人投资决策。在相关销售宣传行为合同文本中,应杜绝可能会引起托管歧义、模糊托管边际的任何做法和提法。 4、提升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特别是份额登记机构的地位,健全市场、完善服务,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按照相关立法本意,私募服务机构作为基金估值的计算方,托管机构作为核对方,双方功能可以有先后,但同样重要。但长期以来,私募服务机构与托管人相比,事实上相对弱势,这种弱势的形成固然有其历史合理性,但真到出了问题,会发现服务机构的职能是那么重要。否则就很难理解中银协法律首席顾问的文章中一再强调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了。估值核算机构可以提供基金的账面的资产负债分布情况,可以迅速协助相关机构快速了解基金情况。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处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分配业务,可以协助相关机构迅速获得投资者名册。同时,服务机构还可以增加投后管理内容,服务于监督,和托管机构一起协力促进私募生态圈的平稳发展。 随着现阶段中央“六稳”的大政方针已定,在当前金融去杠杆、稳杠杆的宏观进程中,处于资产管理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在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框架下的通力合作显得更为重要,应防止因为责任不清导致的风险,积极构建分工清晰、权利和责任明确的资产管理业务生态圈,逐步完善金融市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毕竟,要让金融真正高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是我们每个金融人的责任,这才是真正的“大局”。[详情]

多家银行暂停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托管
多家银行暂停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托管

  记者 刘筱攸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私募基金失联事件发生后,已有多家银行暂缓了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 “被连累了!我们有几只私募基金(契约型)正在走备案流程,协会要求托管行针对基金出具意见函,让其履行穿透监管的责任。但银行却表示为难,现在我们想要备案只能更换托管行,可很多银行一听要出具意见函,都宁愿不做了。”一名私募公司人士告诉记者。 这场因百亿私募实控人跑路而引起的托管行权责边界之争,直接影响了银行开展私募股权基金托管的积极性。 多家银行契约型私募 股权基金托管业务停摆 记者经多方调查了解到,27家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目前只有约12家银行愿意接洽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事宜,且其中至少有2家已明确提高托管门槛。其余的银行中,已有7家银行表示暂停此项业务。 据了解,私募基金失联事件发生后,协会非公开、非正式要求开展契约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必须针对所托管的基金出具意见函。但协会是仅要求针对契约型股权基金出具意见函,还是对所有类型股权基金均有此要求,记者并未能从协会处证实。事实上,包括该失联基金7家托管行(平安、恒丰、上海、光大、浦发、浙商、招商)在内的一批银行,均迟迟未出具意见函。因此,多家银行的相关基金托管业务停摆,而与这些银行签署托管协议的私募基金亦在备案环节遭遇卡壳,除非更换托管行。 “基金业协会没有说卡着不让我们做,但准入的标准和具体要求提高了,还需要修改协议的部分条款。有些银行基于声誉风险的考虑,态度变得更加谨慎。我们的相关业务也暂停了,不再接入新增。”一家上述失联基金的托管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总行已经给分行下发通知,暂停这项业务。对于此前签了协议的基金,为了不耽误备案,我们已建议对方更换托管行。”另外一名同样涉及该失联基金托管的大型股份行内部人士直言。 此外,一位华东城商行人士告诉记者,该行已经停止托管契约型股权基金,同时对有限合伙型股权基金审核趋严。 受访的银行业人士普遍认为,托管行的权责边界究竟在哪里,是目前行业探讨的重要课题,很大程度上也造成了目前行业对契约型股权基金托管的停滞。根据《基金法》和合同条款,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财产,托管行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对于委托资产进入其他资管计划(或委贷银行委贷账户、或合伙企业等)后的流向及其后的任何资金运用及投资均不承担监管职责。这也是此前银行业协会发声驳斥基金业协会要求托管行保全基金财产的主要论点之一。 有大行托管人士告诉记者,不论是契约型还是合伙型,很多银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本来就很审慎。“托管费率又不高,如果以后真的让托管银行承担保全资产的责任,我们可能以后也不会有动力再去做。”他说。 提高股权基金托管门槛 除暂停契约型股权基金托管业务外,还有多家银行上调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托管门槛。 “我们行全面提高了股权基金的托管门槛。针对契约型基金,必须先完成备案;针对有限合伙型基金,可以先签署托管协议,开户签约,但只能在备案完成后出款。”一名中型股份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该行并未表示暂停契约型基金托管,但契约型和有限型基金的托管门槛变高了。 记者了解到,针对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托管,该行对管理人、投资人、项目均提高了要求:管理人的实缴资本不能低于1000万;个人有限合伙人(LP)的人数不能超过10个;投资项目不允许为明股实债、保本理财,且不可设置回购条款。 该银行的做法并不是个案。 “我们行在做方案调整,不管是哪一类基金,门槛都会更高。现在也有很多私募公司找上门,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都有,我们都建议他们暂时等一等。”一名华南区股份行人士表示。 “托管一直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有华南区私募人士直言。他告诉记者,该公司一只合伙型股权基金(一期)原定在某国有大行做托管,后来对方单方面提高了准入要求,最终没有接受这只规模不大的基金;随即该公司联系了某大型股份行,可该行在今年2、3月就已暂停了合伙型股权基金的托管;此后该公司联系到某大型券商,但该券商对管理公司的规模和成立年限有要求,还必须多次尽调,最后也不了了之;最后,该公司找到了上文所述并未暂停契约型股权基金托管的股份行,并辅以合作上市公司的材料,才完成了托管事宜。 他告诉记者,现在业内好多只股权基金托管都遭遇到了“卡壳”,目前他们也只能加强跟协会的沟通,希望事情能有好进展。 [详情]

“阜兴系”百亿私募维权困局四大问题值得反思
“阜兴系”百亿私募维权困局四大问题值得反思

  “阜兴系”百亿私募维权困局四大问题值得反思 每经编辑 李语涵 朱邦凌 当人们对P2P网贷平台“爆雷”已经习以为常的时候,“阜兴系”百亿私募实控人跑路还是让人感到震惊。 这是第一起百亿级别的私募基金“爆雷”事件,因此在私募圈和资本市场引发的震动自然让人心惊。 阜兴系拥有正规的私募牌照,还有约十家银行托管。多数投资人会以为有了上述“双保险”进行背书,投资安全应该能有保障,可结果却未必能如愿。 目前,“阜兴系”跑路事件仍在发酵。近一月来,该集团旗下的4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上百只产品无法兑付,近万名投资者陷入维权困局。 最新消息是,“阜兴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在工作小组和各个部门的协调下,相信这一事件会得到妥善处理。但“阜兴系”跑路事件,应该引起投资者反思,也对国内私募基金行业管理敲响了警钟。这其中有四个方面的问题尤其值得反思: 其一,朱一栋跑路一月无法立案,问题私募基金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6月26日这一天,许多投资者发现,上海意隆财富及其所属的母公司阜兴集团出事了,同时“阜兴系”实控人朱一栋跑路。 自“阜兴系”实控人跑路后,旗下私募基金在部分产品到期后未拿到本期。随后,部分投资人开始走上维权之路,包括报案。 “阜兴系”控制着意隆财富、西尚投资、郁泰投资和易财行等4家私募公司,运作着多达上百只私募基金,光是意隆财富一家就有21只,这些私募基金都在监管机构有备案,有正规私募牌照。 朱一栋虽然失联一个月了,但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其私募基金还在正常的运营范围内,因此难以立案。这暴露了目前私募基金管理的一大漏洞。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私募基金数量达到7.3万只,私募规模达到12.5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基金占总规模的62.8%,高达7.88万亿元。 自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公示制度以来,失联私募机构的名单就越来越长。在这些跑路失联的名单中,以股权类私募机构数量最多。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7月16日,合计161家私募机构的状态为失联,其中股权类、创业基金类私募失联家数为118家,占全部失联私募家数的73.29%,而涉及二级市场的证券类失联私募合计43家,占比为26.7%。 面对高达近8万亿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强监管迫在眉睫。而亡羊补牢之举就是要严厉追究跑路者的责任,赔付投资者损失。追究跑路者责任的前提,就是明确规定失联私募立案的标准。 其二,托管银行对私募基金跑路到底有没有责任? “阜兴系”涉及的托管行有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7月中旬后,投资人涌向托管银行进行谈判,要求托管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披露私募基金复核报告、账户流水等材料。 7月13日,中基协公告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十天后,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提出四点异议:一、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二、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三、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中基协和中银协的“口水战”,暴露了目前股权类私募基金业务相关方的权责界定模糊、存在歧义,托管行的责任厘清存在争议,无法认定托管行的责任问题。 笔者认为,基金法等相关规定不应只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也包含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行的责任认定应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 其三,各部门如何监控股权私募基金资金的投向及使用情况? 目前在托管机制上,股权类私募也存在缺陷,即托管人无法有效地监控资金的投向及使用情况。股权类及其他类私募基金投资的是确权与资金调拨无法有效匹配和监督的非标产品,其风险比证券类私募基金大大增加,应有严密的操作流程与严格的监管规则,有效控制其可能存在的风险。 从现在暴露出来的问题看,股权类私募资金募集和运用过程中的监管规定存在较大漏洞。目前,私募机构直接跑路失联,这种情况更多的是涉嫌违规自融。 “阜兴系”还涉嫌信披违规和项目造假。据投资人表示,有部分基金产品无论是在推介材料还是季度管理报告中,都未明确指出具体的资金投向,同时多数基金产品均由阜兴集团提供流动性支持进行担保。不过在项目造假方面,仍有待进一步的具体调查与证实。 “阜兴系”用自己开设的基金公司,为自己的其他项目公司融资。这些钱进入到项目公司之后,怎么花就基本是由朱一栋自己控制,从而也就脱离了原本基金约定的投资领域。这些钱投向了哪里,目前还没有调查出完全的真相,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投资到股市中。 其四,朱一栋涉嫌操纵股价获利6亿元早已被曝光,为什么投资者还不引起警惕? 今年1月份,央视就曾报道,朱一栋通过神秘账户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获利6亿元,被证监会处罚。1月30日,大连电瓷盘中大跌。这只连续4个月涨幅高达100%的股票终于因涉嫌股价操纵被拉下神坛。而背后的“罪魁祸首”竟是隐藏在背后的阜兴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朱一栋。 朱一栋涉嫌股价操纵的新闻被央视曝光后,各大媒体都有报道,投资者按说应该引起警惕,将自己的血汗钱陆续撤出。难道一个如此违法操纵股价的人还值得信任,值得托付一生积蓄的财富吗?深陷“阜兴系”投资困局的投资者,也应自我反思。[详情]

重温经典判例:私募管理人责无旁贷 托管银行不背锅
重温经典判例:私募管理人责无旁贷 托管银行不背锅

  重温经典判例:私募基金管理人责无旁贷 托管银行不背锅 来源:面包财经 近期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失联引起了证监会、中基协等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关注,各方致力于依法依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前,与相关私募基金产品有关的一则谣言震惊了整个金融圈,并波及托管银行。 上海银行随即辟谣,核心内容如下: “今日,我行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并被广泛传播。该信息为谣言,严重损害了我行声誉。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我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我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请参阅:《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 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这的确是一则谣言。随着事件的发酵,行业协会、法律专家、金融专业人士纷纷表态,事件脉络很清晰:根本不存在所谓“银行270亿理财基金”,四家私募基金公司实控人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势甩锅,几家托管银行成了背锅侠。 但是这件事情信息量很大,随即也引发了业内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职责权限的大讨论。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涉及到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和整个行业能否良性发展、管理层持续推进的“破刚兑”能否顺利进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为12.6万亿,其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规模达7.95万亿,占比达63%。 涉及到十多万亿的资产规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的职责划分是个大事情,但同时也是个涉及到众多专业概念的复杂问题: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共同受托责任、资产保全……都挺烧脑的。 实际上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有一则经典的法院判例认为:“私募基金亏钱让托管银行背锅与法无凭、与约无据,是过分苛责托管银行的义务。” 今天就试着用尽可能通俗的方式把这个问题捋一捋。说道理之前,先回顾一下与开头谣言相关的4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失联事件。 私募基金实控人失联,七家托管银行躺枪 今年6月份,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这四家私募基金公司背后的实控人是同一个人,即阜兴集团的实控人朱一栋。以下是上述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中的一家——意隆财富于6月份所发的一则公告。 7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官网发布了一则《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截图如下: 翻查中基协的这个公告,初衷也是要保护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基金业协会在公告中也提出:“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尽快回岗配合工作,稳妥处置相关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公司实控人失联,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且金额庞大,轰动整个金融圈。但事情至此,并没有牵连到托管银行。但意隆财富随后发布的一则公告,将原本该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职责指向托管银行,事情出现了变化。 公开信息显示,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中,有一家没有托管银行,另外三家有托管的涉及七家托管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和招商银行。这其中就有被谣言中伤的上海银行。 上周,一些实控人失联的私募基金投资者到上海银行某网点聚集,随后以讹传讹,变成了一则大谣言。 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好比溺水的人看到水面有块浮木,本能的会去抱。但问题是,这个锅原本就不该托管银行来背。 下面我们就来对私募基金涉及的各方角色做个简单的梳理,讲讲其中的道理。 私募基金运作图解:管理人的“锅”银行背不了 整体上来说,私募基金的运作流程与公募基金类似,大致分为四部分:募资—投资—投管—清算。涉及到的主体主要就是前文提到的管理人、投资者、服务机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在募资期,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会签订一份三方基金合同,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募资期筹集的资金是放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此时资金尚未转入托管账户,管理人也不能动用这笔资金。 募资结束后,管理人会下指令将募集资金扣除认购费用后全部转入托管账户,此时托管银行正式登场。根据有关规定,私募管理人要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能否面向大众公开募资。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募集,只能向合格投资者私募,门槛也较高。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等。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资金流转方式与公募基金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就是通常说的“VC”、“风投”,资金流转方式则与公募基金大相径庭。 四家实控人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中,有三家都不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属于后三种。以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为例,一个简单的资金流如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整个资金循环并不能在托管银行的账户上形成闭环。 比如说,某个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完成后,钱放在托管银行A。但是接下来,私募基金投资了一家手机游戏开发公司B,然后托管银行遵照合同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把钱划转到了游戏公司B的账上。游戏公司B的银行账号开设在另一家银行C。 后来,这家游戏开发公司的开发项目都失败了,游戏公司倒闭,投资人的钱被亏掉了。很显然,这个投资失败的责任并不在于托管银行A。 托管银行怎么可能事先知道游戏公司的开发到底能不能成功?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实控人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比如与游戏公司的老板串通,把一些钱绕几个弯转到自己口袋里,最后跑路。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来让托管银行承担“资产保全”责任,显然是不可能的。 其实在这个过程中托管银行的身份更接近于一个租用给基金的抽屉,用于保管财宝,抽屉的责任是要保证抽屉够牢固,必须得指定的人凭钥匙才能打开。财宝主人的管家拿着真的钥匙,真的凭据,把抽屉打开来取钱,按照合同托管银行只能付给他。但是,结果管家投资亏掉了,甚至中饱私囊,这个时候财宝的主人返回头来找抽屉要钱,逻辑是有问题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于《基金法》,但即便如此,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亏了钱,也不能找银行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流程是这样的: 如果基金经理买股票买到了财务造假的公司,连吃十个八个跌停板,甚至做老鼠仓失败,把基金的钱都亏光了,责任显然在于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怎么会知道基金经理买的这只股票财务造假?如何能知道基金经理私下里的勾兑? 这个跟公募基金踩雷是一个道理。公募基金的资金都是要在银行托管的,公募基金经理亏了钱,基民没有怪到托管银行头上的道理。 从存管到托管:再通俗一点告诉你为什么银行不该背锅 可以把这个道理再简化一点,做一个未必恰当的对比似乎更能说明托管银行的真正地位。比如,目前股民自己买卖股票,资金是存管在银行的,这个大家都知道。 股民自行开户买卖股票的资金流简图如下: 投资者要在A股买卖股票,必须先在券商开一个证券账户。在券商完成开户流程后,券商会让投资者去一家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才能算真正完成开户。 去银行开存管账户,就是说,投资者以后买卖股票的资金都是在这家存管银行的账号上进出,券商就是帮投资者向交易所发出交易指令的中间方。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存管银行在这里相当于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存放投资资金的抽屉,打开抽屉来划转资金的钥匙在投资者自己手上。 股票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在我国证券历史上,一开始投资者的资金是存入券商的账户中,当时并没有存管银行这一角色,由此导致后来部分券商挪用投资者资金的惨案发生。也正因此,我国最终选择了引入存管银行这一角色,隔绝了券商对投资者资金挪用的风险。 自从实施第三方存管制度之后,券商挪用投资者存管账户资金的现象也就几乎绝迹了。第三方存管制度实施这么多年,没有见哪个股民买的股票跌停了跑到存管银行去讨说法的。 第三方存管和私募基金资金托管不完全是一回事,但道理相通。 这些都是通俗的说法,不够严谨。关于托管银行的职责,上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一篇文章,讲的很透。 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7月23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刊登了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就银行托管私募基金的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文章。 卜祥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如下主要观点: 一、银行作为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依法依约履行托管职责。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二、《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基金法》并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三、《基金法》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四、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五、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六、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卜祥瑞认为:“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承担,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根据监管部门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代销非持牌私募基金。无论是依据上述规定,还是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没有法律依据对外代表私募基金行使财产权利,进行基金财产保全。 法院经典判决书重读: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投资人受损,托管银行到底要不要背锅的问题,前两年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法院判例。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托管银行无责,案件与今天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失联事件毫无关系,案情不必重述。但判决书中的两段判词,不仅被法律专业人士引用,也被很多金融尤其是资管行业从业者所推崇,摘录如下: “主张被上诉人(注:指托管银行)除了形式审查之外,还需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于约定无据,亦系过分苛责被上诉人的义务。” “不少金融投资项目常以‘银行托管’作为吸引眼球、增加信用之卖点,银行托管确也具有一定的保障资金安全功能,但因托管银行多为单纯履行形式审查之义务,故银行托管并不能完全为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背书’。作为投资者应审核托管协议内容,了解托管银行‘托管’内涵,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投资范围、收益回报、风险控制、市场形势等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这两段文字均可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涉及到“私募基金”托管银行责任的二审判决书(【2016】浙06民终4189号)中找到,该判决书电子版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尽管判词是针对个案,但实际上,是从法理层面击中了当前资管行业的一个大痛点——破刚兑。 想要打破刚兑,最先要从明晰权责开始。 中国私募基金规模达12.6万亿:权责不清,无法破刚兑 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为23903家,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309家,占比过半。 在管理规模上,私募基金已经直逼公募基金。 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为12.6万亿,其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规模达7.95万亿,占比达63%。 这次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失联,银行到底该不该背锅的问题,不仅具有个案意义。如果这次七家托管银行替私募背了锅,那以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亏钱了是不是都可以找银行背锅? 再次重温法官的经典判词: “本院认为,‘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不少金融投资项目常以‘银行托管’作为吸引眼球、增加信用之卖点,银行托管确也具有一定的保障资金安全功能,但因托管银行多为单纯履行形式审查之义务,故银行托管并不能完全为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背书’。作为投资者应审核托管协议内容,了解托管银行‘托管’内涵,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投资范围、收益回报、风险控制、市场形势等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各个金融监管部门都高度重视,面对金融产品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理清各类金融机构所应当担负的权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权责明确避免扯皮,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杜绝管理人道德风险。[详情]

阜兴系事件: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拷问
阜兴系事件: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拷问

  阜兴系实际控制人跑路事件发酵,投资者追问托管银行责任。   资料图 阜兴系事件: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拷问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郝若希 6月29日,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隆财富)发布的一则关于“意隆财富依托投资方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的公告,让投资者陷入了恐慌。 公开资料显示,意隆财富是国内领先的高端资产管理机构,其依托的投资方为阜兴集团。凭借阜兴集团良好的信誉背书,意隆财富宣称拥有更强大的风险抵抗能力,令高净值人士的投资更有保障。 然而,曾被誉为“中国新兴民企代言人”的阜兴集团董事长朱一栋,此时却处于失联状态。记者还发现,其微博账号“朱一栋FX”在发布失联之后仍有更新。外界猜疑其已身在加拿大,此消息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随着朱一栋的失联,阜兴集团停摆,其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依托于阜兴集团的意隆财富自然有人不能幸免。 阜兴系4家私募机构陷入困境 除了意隆财富外,阜兴集团旗下的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尚投资)、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泰投资)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已中断经营。 近日,意隆财富、郁泰投资相继发布公告称“正在寻找新的办公场所”。 事实上,这4家公司均具有私募基金牌照,但正因如此,公安部门不予立案。投资者严林(化名)告诉记者,此前已与多位投资者一起向公安部门及监管部门寻求沟通,但公安部门表示,这是经合法备案的私募机构,无法立案。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官网披露的信息统计,截至目前,上述4家公司一共发行了159只私募基金产品,涉及约55个项目,其中正在运作中的有115只。 “中基协会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信息和基金运作状态,但没有针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警示。而这些基金产品中有多少存在风险,还有待调查。”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姜玉(化名)表示,由于这几家公司是高端资产管理机构,面向高净值人士,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可以预见,私募基金整体规模庞大。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阜兴集团旗下目前的私募基金存续规模或达到270亿元,也有媒体称部分基金产品已经到期偿还,涉及未偿资金估计有180亿元左右。 意隆财富官网于7月1日公告称,“意隆-稀土产业并购基金五期”收益延期支付。郁泰投资也于7月6日公告称,“因阜兴集团实控人失联,导致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无法按照原基金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出,基金将延期兑付”。但该公告并未指出延期兑付基金的具体名称。 事件持续发酵。 7月13日,中基协发布公告称,阜兴系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对此,中基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托管银行成“众矢之的” 近日,银保监会、公安部、上海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已联合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应对处置阜兴事件。 中基协向投资者公布了托管银行的联系方式,包括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记者通过恒丰银行应急处置小组了解到,目前,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正在收集、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信息。 中基协表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有了中基协撑腰,我们投资者一起去找托管银行,希望了解这些募集资金到底去了哪里,我们最终还能拿回多少。我现在已经在上海银行作了登记。”严林表示,也有一些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职责。但对于以上诉求,上海银行方面表示已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 对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昕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基金法相关条例,托管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但该法适用对象是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严格来说,并不能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中基协官网披露,阜兴系4家私募机构的类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吴昕栋进一步解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仅应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还应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一并作为受托人,其承担的法定托管职责比较广泛。 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托管人负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 吴昕栋认为,对于非常态下的基金运作,应遵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过分突破法律设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界限,让托管人承担过重的基金管理职责。此外,基金托管人如仅按基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履职,可能无法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风险处置,因此,应由相关监管机构经过磋商达成跨部门多方参与的风险处置机制,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过分加重托管人责任,推动托管人与监管机构、投资者有效对接,推动风险事件处置。 中基协与中银协“闹不和” 7月23日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发布两篇文章阐述银行托管与私募基金的权责关系。一篇系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另一篇《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所写。 但与中基协发出“托管银行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不同,卜祥瑞在文中称,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 卜祥瑞表示,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 巴曙松指出,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应当有清晰的责任划分。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针对中基协与中银协的相左观点,姜玉表示,主要是中银协认为基金法的适用对象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并不适用基金法,而中基协则认为应该将基金法的适用对象扩大至所有的私募基金类型,而不仅仅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本次阜兴系私募爆雷涉及的投资者多、金额大,中基协与中银协的观点不一也反映出处置该事件的风险系数和复杂程度、难度都超乎想象。 吴昕栋分析说:“中基协本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性组织,其本身尚不具备处置该风险的能力,而托管银行担心一旦介入管理人职责,会无限放大其风险责任,产生连锁反应,由此引发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对整个银行业系统也带来挑战。”[详情]

阜兴系百亿资金爆雷 如何炼成火眼金睛识别跑路私募?
阜兴系百亿资金爆雷 如何炼成火眼金睛识别跑路私募?

  近期,阜兴系私募失联,百亿资金爆雷惊动全国,相信很多买了私募产品的投资者心里很紧张,要准备买私募的土豪们也被吓到了。那么,怎么判断一家私募是否正规?如何辨别真假私募?如何区分、识别跑路私募?新浪基金在此细细道来。 私募“失联”是什么意思?到底如何才算失联机构呢? 判定失联的流程是怎样的呢?通常,中基协判定失联的流程如下: 1、协会通过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 2、协会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 3、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协会联系,认定为“失联(异常)”。 4、该机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公示。 5、(1)若管理人在三个月内主动与协会联系,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并说明情况的,可将其从“失联(异常)”机构名单中移除。 5、(2)若管理人在三个月内未主动与协会联系,协会将“失联(异常)”情况记入相关机构诚信档案,并报告证监会。 如何鉴别私募是否正规?从官方渠道查询合法合规性 正规,指的就是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过备案的基金,只要备案了就意味着这家公司取得了国家认可的合法身份证。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基金协会信息公式网址:http://gs.amac.org.cn/查询。可以查到公司的注册资本 ,高管团队等等详细信息。主要关注以下四点: 1、一看机构诚信信息,被列入异常机构、失联私募等都需要注意,协会特别提醒的也要注意; 2、二看公司注册资本,如果私募的实缴资本不足100万或比例没有达到注册资本的25%,就需要注意了,说明这家机构没有资金保证其有效运转,协会也会特别提醒; 3、三看公司高管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私募高管要求全部有,股权私募是至少两名,如果私募高管列表里多位是“否”,需要小心; 4、四看私募备案产品信息,如果这家机构登记满6个月还没有备案一只产品,就要小心了,另外点进去看这些产品,应披露、按时披露、未披露信息的情况。还有可以看看法律意见书等情况,是否要求公示,有没有公示。 私募有“三不”:不公开、不承诺、不能人多 经过上述备案查询等四步骤,可以过滤一大部分假冒私募机构。此外还要注意私募基金有“三不”:不能公开募集、不能承诺收益、不能人数众多。 1、产品募集方式:私募不能公开募集,私募基金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那样向广大公众推广募集。 比如,不能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如果遇到以公开方式募集基金的私募机构,那基本就是骗子。 2、私募投资门槛:门槛规定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如果遇到发行的投资门槛低则几万元高则几十万元等标准不一的产品,投资者需要重点考察。 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人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同时,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是否承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都是不能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保底收益或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就是涉嫌违法了。 石锋资产董事长郭锋还告诉新浪财经,除此之外还要看私募业务本质上是否有资金池、是否有明确的底层资产投资策略和历史业绩,是否有合规托管和三方持续的资金监督,团队是否有宣传的投资能力等。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应该区别分析各自的风险点。 协会备案、银行托管就安全了吗?并不是 不法私募机构在进行宣传时,往往强调已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银行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这样就可以放心买了吗?有投资者分不清楚就上当了。答案肯定是不行! 事实上,投资者应明确,私募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等同于监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的“背书”。就比如,某人有身份证,但是并不是说他不会违法。 基金托管方面,为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财产被挪作它用,一般正规私募基金都会设置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 即使确实是无托管的基金产品,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或者有限合伙人,你可以要求查阅相关的资金监管协议,也可以直接向资金托管机构或监管的商业银行求证,以确保资金托管的真实性。 但要注意的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负责,并不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 八大技巧教你防“坑” 为了投资者,监管层操碎了心。中国基金业协会去年推出了“正确认识私募,远离非法集资”的投资者教育主题扑克牌,相当实用,在业内很火爆。下面是根据中基协的主题教育活动,总结出的八大私募投资技巧,可以收藏哟。 第1个小技巧:投资私募基金要审慎查证,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核实基金管理人是否已经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第2个小技巧:投资私募基金后要持续关注,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上核实您购买的私募产品是否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3个小技巧:投资私募基金,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询问基金管理机构收取哪些费用,如何收取,是否有收益分成,分成的基数和时间如何计算,计提方式是什么。 第4个小技巧:投资私募基金,有问题请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授权的私募基金数据查询检索手机平台“私募汇”APP了解更多信息。 第5个小技巧:警惕非法私募“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保证固定收益8%”等号称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稳赚不赔、赚钱才是硬道理的虚假宣传。 第6个小技巧:行骗者通常“哪里有钱”就去哪——这意味着许多非法私募行骗对象是临近退休或者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对父母不停地提醒就是孝与爱。 第7个小技巧:熟人心理:在面对亲朋好友等熟人的推荐时,投资者往往出于对熟人的信任,不仔细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不仔细核查基金管理人和产品,造成损失。 第8个小技巧:礼品陷阱:不少非法骗局通过发放免费礼品诱惑投资者,特别是老年投资者。 如果遇到上述问题,怎么进行投诉?包括证监会(12386)和中基协的投诉热线(400-017-8200)、中基协投诉邮箱 (tousu@amac.org.cn)、中基协微信公众号(CHINAAMAC,在公众号留言)等,另外,中基协还提醒投资者,在投诉时还要留存证据。 最后,新浪基金提醒,私募产品具有高风险属性,投资者应树立“投资风险”、“买者自负”意识,抵制“高收益无风险”噱头的诱惑,避免购买存在风险隐患的私募产品,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最后再次提醒: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再谨慎!>>>如果你有任何基金投资相关问题,可以在新浪基金曝光台反馈。[详情]

三分钟看懂私募基金监督机构、托管机构的区别与玄机
三分钟看懂私募基金监督机构、托管机构的区别与玄机

  三分钟看懂私募基金监督机构、托管机构的区别与玄机 来源:通泽金融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而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很多人会将两个概念混淆。 那么,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是同一机构吗?他们可以是同一机构吗?本文对此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对比,让你三分钟轻松搞定各中玄机。 私募基金托管 释义 托管机构: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募集监督机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梳理关于募集监督机构的相关内容: 1  募集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 2  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基协会员。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讲到的募集监督机构,其实就是指的监督机构,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3  募集监督账户: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4  募集监督协议:指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的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选择募集监督机构时有哪些注意要点? ①监督机构应当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但是这种情况下,这些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募集监督机构之后,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两者关联几何 那么,重点来了! 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这就是说,每只私募基金都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很多人会将两个概念混淆,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私募基金募集监督机构不等同于托管机构,私募基金可以无托管机构,但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目前法规并没有对私募有强制托管的要求,也就是说:基金合同约定要托管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未选择托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尽管当前并未有法规要求私募基金一定要进行托管,但就数据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选择了托管。有数据显示,至少有超过70%的已登记私募基金选择了进行托管。[详情]

小贴士:如何辨别您买的私募基金有没有“跑路”风险?
小贴士:如何辨别您买的私募基金有没有“跑路”风险?

  备案了也不安全?如何辨别您买的私募基金有没有“跑路”风险? 来源:鼎实财富 鼎实导读:为何证券类私募不存在所谓“兑付”问题呢?因为证券类私募的投资标的是在二级市场,都是有流动性的,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只要在二级市场把底层投资标的卖掉,就可以清算给投资人;而固收类私募基金的回款需要融资人有还款来源,一旦融资人还款来源不足就有可能违约,甚至由于资金最终脱离了托管机构的监管,存在融资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 文  |  鼎实财富客户部,鼎实财富(dingshicf) 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了,资金就安全了吗? 近期小实频频收到客户反馈所投资的固定收益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固收类私募基金)出现融资人跑路,导致产品无法正常兑付的情况。同样是私募基金,都需要在协会备案,资金都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为什么固收类私募基金资金风险频发,而证券类私募只听说过有亏损的,但从来没有听说过资金被挪用、被卷款的呢?怎样辨别您买的私募基金有没有“跑路”风险呢? 固收类私募基金,是指基金以类债权投资的方式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事先约定收益率及付息方式,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这几年由于信托资管类产品收益下滑,固收类私募基金应运而起,因比信托、资管更高的收益(平均高出2-4个百分点)而受到广大投资者的追捧;证券类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只能是有证券交易所的二级市场,如股票市场、商品市场、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它的收益是浮动的,一般设定封闭期,封闭期后投资者可自由选择赎回或者保留,根据市场情况、策略情况、投顾实力,收益率的分化明显。各大银行的私人银行代销证券类私募也是由来已久的。 不管是证券类私募基金还是固收类私募基金,前面的资金流向是一样的,投资者认购产品时,打款到基金募集账户,基金募集结束之后,资金由募集账户转入到托管账户。基金到期或者是赎回的时候,资金从托管账户转到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再分配到投资者的银行账户。如下图: 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或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立或指定,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或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管理。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结算后,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账户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等均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证券类私募基金和固收类私募基金在资金安全方面,主要的区别是在投资环节。证券类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只能是证券交易所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如股票、商品期货、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需要在交易所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如下图: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是以基金名义开立,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或相应转账关系。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资金密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与使用,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证(银期)转账的操作。 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即基金托管人开好证券账户,交由基金管理人在里面负责具体的交易。类似于你有一个股票账户交给别人操作,别人只能在您的账户内进行交易,而没有办法挪走你的资金。 由上述证券类私募的资金流向可以看出来,整个基金运作过程,资金都是在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募集账户——基金托管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流动,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循环,每一步资金的流动都是由正规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来执行,而且账户资金的划拨权都是在金融机构手上,从而很好的保障了证券类私募基金的资金安全。 固收类私募基金(也称债权类私募基金)是投向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非标准化产品。最终投资时,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资金划付到融资方的账户里面。如下图: 该笔款项进入融资方的账户,不再受托管人的监控,融资方是否如合同约定将资金使用到融资项目本身,投资者是无法得知的。托管人只能等到投资到期后,被动接收投资回款,投资者资金无法形成闭环,从而给私募管理人以可趁之机,引发资金挪用等道德风险。 因此,即使是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也不能保证资金不会出现被挪用、被卷款的情况,核心在于投资者要甄别所投资的是固定收益类的私募基金还是证券类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出台后,明确禁止了借新还旧、资金池垫付等隐瞒债务债约的手段。随着金融去杠杆的不断深入,加上经济增速下降以及货币政策趋紧张,企业债务违约的事件不断增加,借贷类理财产品违约率明显上升。由于这类产品的投向监管难,投后管理不透明,项目一旦发生风险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我司在43号文下发以后,于2015年上半年全面停止固收业务,主要原因就是固收类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大,在无法穿透底层全面了解项目的情况下,很难作出投资决策,并为投资者的投资保驾护航。鼎实财富建议投资者不能再迷信“刚兑”、“政府担保”,要谨慎决策,详细了解融资方的还款能力及违约成本,以风险防范为主,不要盲目追逐高收益产品。[详情]

中基协、中银协互怼背后 银行托管业务权责界限在哪?
中基协、中银协互怼背后 银行托管业务权责界限在哪?

  请中银协中基协停止互撕:应先救火 而不是袖手旁观 中基协、中银协互怼背后——银行托管业务权责界限在哪里? 来源:雪球  作者:时贰闫 2018年7月24日,阜兴系私募基金投资者围聚基金托管银行——上海银行,要求托管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维护投资者权益。事件发生后,一时间金融圈都被该事件刷屏。 而投资者之所以要求托管行承担受托责任,源于投资者在基金违约后,赴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中基协)维权,基金业协会于7月13日发布公告: “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就托管行的权责,中基协认为应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并保全基金财产,维护投资者利益。 在这则公告发布之后,引发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银协)的质疑与反驳,在7月23日晚间,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在官网连发两篇署名文章,对中基协上述公告中的多个要求提出置疑,称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保全基金财产”等职责。 一时间,银行托管业务成为金融圈的讨论热点。我们不禁想问,在这一轮两大协会互怼的背后,银行托管业务的权责界限在哪里? 一、法律条文中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针对这一条,中银协相关专家认为条款中只提及了证券类投资基金,未提及股权类及其他类基金,因此认为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及私募证券类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作者观点】 这一点上,中银协专家上显然忽略了法律条文的体系性,只是从字面意思解读法律条款,而忽略了条文之间的上下文联系。 根据《证券基金法》上下文内容,其规范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证券类私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中股权类、其他类基金同样具有规范效力。 对于私募基金业来说,《证券基金法》是核心的法律条文,如果按照中银协的观点,私募股权类基金、私募证券类基金将不受到该法律条文的规范及限制,那么对于私募行业法律适用上,对于行业的法律规范上,都是片面性、选择性的漠视。 所以,以某一条文未提及私募股权、私募其他类,而否定整部法律的适用,这样的逻辑与观点明显站不住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第32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第36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作者观点】 在这两个条款中,首先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的主体资格,即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以证券公司为主。 其次是在36条中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其中在第九项中列明了“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针对这一点,中银协在反驳中给出的理由是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法定职责。 但跟据《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的效力位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律条例。 因此,在法律效力位阶上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效力大于作为部门规章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所以中银协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明确规定召开基金份额者大会等权责内容,来否认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权责内容,是站不住脚。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作者观点】 这一起草说明,也与我上文提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于私募基金所有类别形成呼应,《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该条例的上位法。通过此也进一步明确了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范范围。 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作者观点】 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托管人的权责规范内容并不多,其规范内容主要关注点在于信息披露方面,即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针对于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要进行告知。 那么对于产生争议的共同受托职责,这其中并未体现。因此中基协以此为依据,要求托管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未免有些牵强。 二、当前托管业务困局 这一轮产生争议的阜兴集团实控人失联事件,阜兴集团旗下的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主要为股权类、其他类私募牌照,其与证券类基金牌照,在实际操作中有非常多的不同。而正是业务操作上巨大差异,造成了当前银行托管业务的困局。 1.资金全程监管难 不同于证券类私募基金,托管银行并不能对股权类、其他类基金的资金流转进行全程监管。 首先其资金流转并不是封闭的,资金进出并不是都在托管账户之中。以其他类基金为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后,投资者将投资款项打入到募集专户中,再由募集专户划转到托管账户。之后托管账户会将资金划转到具体的融资方指定账户。 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融资方指定账户并不是由银行所托管的账户,也就是说,银行对资金的监管,从资金募集,一直到打到融资方账户为止。那么在资金打到融资方账户后,这笔资金是否投入到真实项目中,是否被合理使用,银行将无法监管。 换句话说,整个资金流程最终端并不在银行托管范围内,所以中基协寄希望于托管银行,全程监管,这显然是无法做到的。 2.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 按照中基协的公告内容,托管银行需要承担投资者登记工作,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组织投资者大会,保全基金财产等职责。从中基协的角度,这样安排,可以极大的减少中基协自身的工作量,相当于把皮球踢给了托管银行。 但问题在于,如此增加托管银行工作量,与托管银行获得的收益并不成正比,这样下去,各大银行,自然而然会选择暂停基金托管业务。 以目前其他类基金托管费率为例,一般在千一到千三之间。 也就是说,一个亿的备案基金其托管费为10万元左右。那么托管银行为了这10万元,却要承担共同受托责任,一旦出现风险,要承担一个亿基金损失的受托风险。这笔账,我想任何一家银行都会算的清楚。 所以,中基协加大托管行职责范围,本意是希望托管行尽职尽责,来履行托管义务,保障基金安全性。但实际上,却让托管行背负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托管行的人力成本、风险成本,进而导致银行叫停托管业务,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监管手段。 3.靠托管行来解决基金潜在风险的方法并不现实 中基协这一轮托管要求,本质上是希望通过加大托管行监管力度,进而降低备案基金的风险,提升产品的安全性。其中诸如穿透底层,审核底层资产等要求,更像是希望通过托管行,将协会要审核的事项提前做掉,降低自身的工作量。 但是,诸如底层资产审查、托管行审核确认函等等措施,关键在于通过托管行单方的付出,来细化基金的监管。 但问题在于,托管行是否有这样的精力、人力、专业性去操作这样的事情。 比如要求穿透底层,如果是本省项目还好,但如果底层资产是位于外省的在建项目,那么是否需要托管行现场摸排,现场尽调。 无论如何再强调托管行,在托管中每一环节材料的确认,其实是变相将监管职责推给托管行,一旦后续产品出现风险,便可以托管行审核未到位,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要求托管行承担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托管行是否还会愿意出确认函,一旦确认就会承担风险,托管行当然会抵触,甚至拒绝出具确认函。 同时要求穿透底层,对于复杂的多层spv架构,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一方面增加托管行的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不了解项目操作的托管行,这样的要求,也很难实现。 三、未来银行托管业务何去何从 1.中基协自律条例会进一步细化调整 这一轮中基协与中银协互怼,中基协虽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强加托管职责给银行。 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可操作性。这一轮互怼,可预见的是中基协会做出相应的让步。否则对于基金托管业务会造成巨大的伤害与影响。 那么,接下来细化调整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基协会把没能在托管行身上强加的权责义务,转移到基金管理人身上。可以预见的是,基金管理人未来备案产品,要更为严格,针对产品要披露到底层,整体项目材料必须完备,备案审核会更为细致。另一方面,对于托管行的权责,会出台相关细则,细则的内容会是双方妥协后的结果。中基协做出让步,但银行业对于托管业务要加大审查力度,不能像过去一样表面审查,要进行实质审查。 2.托管费猛涨 按照中基协设想,托管行需要审查事项将不仅仅是基金表层事项,更要深入到底层资产、基金架构等等,那么这必然导致托管行工作量加大。 而工作量增加直接导致的就是托管费上涨。未来托管费用会有多高,就要看银行业在这轮交锋后增加多少的工作量。 3.托管业务进一步被银行边缘化 托管业务提供给银行的收益,一方面表现在存款方面,另一方面表现在托管费方面。 未来托管权责增加,审查内容增多,导致其利润降低。 对于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来说,托管业务将进一步边缘化,其对托管的基金管理人要求会越来越高。比如目前一般是5000万以上才考虑托管,未来可能要求备案规模在一个亿以上,才考虑托管。 而对于一些小型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要求过高,也会导致其无法操作这类业务,也进一步加剧托管业务边缘化的现象。 4.不但备案难,托管也难了。 托管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共同受托责任的提出,尤其冲击到银行托管业务的信心。 未来各大银行对托管业务的兴趣会显著降低,对托管要求会越来越高。导致中小基金管理人难以找到合适的托管银行。同时目前契约型基金强制托管成为监管趋势,更加剧整个私募行业托管难的情况。 综上,强化对基金业的监管,保障投资者权益,需要从各个角度入手。 托管审核的加强只是其中一环,但不是唯一一环。踢皮球监管,的确轻松又方便,但带来的结果却是相互踢皮球。 基金业发展到今天,从野蛮生长,到逐步规范,这其中有监管层的功劳,也有行业内每一个从业者的功劳。行业的不断发展,需要制度上的不断完善,但不能急功近利,一劳永逸,路要一步一步走。 所以,对于银行托管也好,私募备案强审查也好,出发点是好的,但关键在于措施上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要认识当前行业的现状。 一刀切虽然快,但容易切到手。[详情]

百亿私募爆雷背后:朱氏家族的阜兴系版图
百亿私募爆雷背后:朱氏家族的阜兴系版图

  百亿私募董事长失联把银行也拉下水?一场看似令人震惊的银行理财“暴雷”背后,其实是一家私募的“P2P式跑路”。顺藤摸瓜,朱氏家族的阜兴系版图浮出水面,除已雷的两家私募外,上市公司大连电瓷也被卷入其中。数据显示,朱氏父子共计拥有44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意隆财富据传270亿理财爆雷已经过去一周,实控人朱一栋跑路,旗下产品无法兑付,慌不择路的投资者发现私募基金在上海银行张杨路支行托管,于是一起前往讨要说法。然而,意隆财富旗下私募基金是主要投资于稀土行业的股权基金,其为非标类基金,银行托管对非标资金的监管,可谓鞭长莫及。那么270亿究竟去了哪里?朱一栋如何“空手套白狼”能集资270亿,又如何在正规私募体系之下出现暴雷?背后的朱氏家族又有什么样的版图。“老子干产业,儿子干金融”事实上,以朱一栋为代表的朱氏集团,是“老子干产业,儿子干金融”的典型案例。朱一栋的父亲为上市公司大连电瓷的实际控制人朱冠成。“小朱”则失控阜兴集团,实际操盘朱氏家族的资本与金融。这是一个与管理层MBO颇为类似的开始。朱冠成的起点,需要追溯到阜宁县公有制企业阜宁县化工厂,其主要生产铁镍钴化合物。由于地处偏僻,产品销路不畅,到1990年底,这家工厂由于提供产品较为单一,遇到了巨大的危机。在危机时刻,朱冠成临危受命,担任工厂厂长,扩大的稀土分离生产线,使得工厂得以存活并迅速壮大。虽然有一篇报道提示,阜宁县化工厂后来改制为目前大连电瓷的大股东阜宁稀土意隆磁材有限公司,期间为朱冠成“招商引资”所塑造,但在天眼查股权成分中所体现的阜稀公司,却是正儿八经的朱氏家族企业,无丝毫招商引资的影子。天眼查数据显示, 持有阜宁稀土意隆磁材有限公司65%的股权,而阜宁稀土意隆磁材有限公司持有大连电瓷23.03%的股权,阜宁稀土意隆磁材的另外35%股权则由邱素珍持有,朱冠成与邱素珍为夫妻关系。而根据大连电瓷7月2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意隆磁材持有的大连电瓷23.03%的股份已被执行司法轮候冻结。由于意隆磁材涉及上海财通与阜兴集团的财产纠纷,上海财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意隆磁材持有的股份进行了轮候冻结。公告同时对其间的关系做出了解释“意隆财富为上海阜兴集团控制下的企业,阜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朱一栋先生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冠成为父子关系。因此大连电瓷与意隆财富及阜兴集团为关联公司。上市公司虽与意隆磁材及阜兴集团为关联公司,但与上述公司及其家族企业之间并未开展任何业务合作,在业务及资金方面并无关联,也没有任何相互融资或者担保行为。”(图片来源:天眼查)天眼查显示,朱冠成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多达38家,多为稀土、化工相关的实业公司。而这些企业,构成了朱氏家族的基本产业版图,也成为了朱一栋资本游走的“通道”。意隆版图与此前暴雷的P2P不同,意隆财富作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隶属于阜兴集团。在其官网上,有着关于其与阜兴集团之间关系的介绍“凭借阜兴集团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背书,意隆财富拥有更强大的风险抵抗能力,令高净值人士的投资更有保障。 ”。阜兴集团是一家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金融、稀有金属、健康医疗、贸易和文化传媒等产业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集团,成立于2011年,由朱一栋担任法人。2017年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贸易总额突破300亿元。当朱一栋消失,阜兴集团失控后,意隆财富自然也被卷入其中。尽管意隆财富为一家正规备案的私募基金,但却被指涉嫌自融。《中国经营报》在此前的一篇报道中指出,意隆财富曾发行21只私募基金,有16只“正在运作”。其中,部分基金的担保方为阜兴集团,融资方是阜兴集团旗下企业或关联公司。据天眼查显示,在意隆财富的股权关系中,朱一龙所掌握的控制权占比不过10%,其实际控制人为赵梁。(图片来源:天眼查)数据显示,朱一栋同时为阜兴集团、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阜宁县易发担保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其中仅阜兴集团对外投资的企业就有34家,控股的企业44家。所投资的企业包括中阜投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浦江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图片来源:天眼查)市场传言,这些所谓的私募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等,其实是在朱一栋的授意之下,将大笔资金投入稀土永磁行业非标类产业公司。而这些产业公司扮演的角色,仅仅是一个“通道”,真实目的,是利用股权融资得到的钱,在这些产业公司建立期货产业公司账户,方便做多做空。而朱一栋的真正角色,不是一个产业资本舵手——却是一个将父亲辛苦打拼产业作为玩物的“炒客”。在某些人看来,朱一栋此时的失联并不突然,早有迹象。根据一篇报道,朱一栋擅长交际,曾作为朱氏家族的外贸代表,与三菱、豪雅、索尼、奥地利特里巴赫、法国罗地亚、德国肖特、韩国SK和美国钼公司谈过“生意”。而生意的“由来”是其曾利用阜兴集团资源,大举于2010年期间抄底稀土并大量获利,最高回报一度达到30倍以上。作为炒客身份的朱一栋能够获得270亿融资,人缘编辑产业,却是并非巧合。但是,30倍的收益,对于一个擅长风控的私募基金经理来说,往往是一个非常不吉利的数字——风险敞口过高。2017年底至2018年初,朱一栋疑似在期货、股票二级市场“多线作战”,一边大举借助稀土企业的“通道”投资期货市场,试图故技重施再次抄底稀土,一边又忙着为父亲的的大连电瓷稳定军心。而此后意隆财富崩盘,似乎与2017年稀土永磁年底的大幅波动不无关系。(来源:生意社)此后,似乎是察觉商品市场投资无望,投资者兑现成为难题,朱一栋又将目光投向了自己亲爹的资产——大连电瓷。今年1月央视以《神秘账户操纵股价》为题曝光大连电瓷股价操纵黑幕。“幕后黑手”正是此时已失联的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朱一栋。图片来源:choice数据(2016年6月-12月,大连电瓷四个月内涨幅高达100%)在锌财经的报道中,一位自称Rambo Tu的投资机构高管爆料,“当时大连电瓷正处于爆仓前期的停牌阶段,朱一栋到处借钱,甚至承诺了高达20%的回报率。”后来,监管部门发现,事件的起因为朱一栋幕后暗指操盘团队,操纵股价,其中还包括所谓“华北第一操盘手”等人襄助其操盘,将大连电瓷股价稳定在合理区间。然而,这位华北第一操盘手中途“撤凳子”,不仅违背朱一栋意图投资,还直接导致大连电瓷爆仓。根据报道,“阜兴系”以关联公司以及朱氏家族成员为“马甲”,大肆买入上市公司股权。除此之外,还疑似通过信托、资管等结构化产品暗度陈仓,配合“炒股”。 “阜兴系”及其关联方在2016年先后投资的上市公司就大连电瓷、华闻传媒、三六零、坚瑞沃能、东海证券等,涉及资金50余亿元。[详情]

请中银协中基协停止互撕:应先救火 而不是袖手旁观
请中银协中基协停止互撕:应先救火 而不是袖手旁观

  一个月之前,上海阜兴集团负责人失联,旗下四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产品暴露风险。与其他跑路的“散兵游勇”不同,这些基金份额持有人遇到的是“正规军”,因为其中部分产品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备案,而且基金财产由知名度较高的银行托管。遗憾的是,虽然私募基金各种要素都很齐全,但持有人却无法从管理人、托管人中找到可以为此负责的机构,很可能要面对打破刚性兑付的冰冷现实,体会到买者自负的具体含义。 作为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基协于事件发生之后很快发声,提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而托管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银行(港股03988)业协会(中银协)显然对此并不认同,公开声明称托管行不是共同受托人,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保全基金财产等法定职责和义务。 中基协的公告是要敦促托管人尽责,中银协的声明是想替托管人免责,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都是一个,即基金财产托管人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回到托管制度的初衷,更容易看清实质,托管制度其实是设置另外一层保障,与管理人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关托管人职责的描述中多有这样的内容:托管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保管基金资产,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因此,在《基金法》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中,都要求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与其他金融门类先发展、后规范的路径不同,中国公募基金行业一开始就借鉴成熟市场做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和基金财产托管制度,这两项制度对于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为业界公认。私募基金行业稍有差异,经历过野蛮生长阶段,但规范之后的制度体系基本比照公募基金,尤其是基金财产托管制度得到广泛认可。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归口证监会,整个基金行业的监管原则和体系其实是一以贯之的。如果从立法的原意来看,基金产品暴露风险之后,管理人和托管人等相关各方,最应该做的应是想办法保护持有人利益,而不是在火烧眉毛时讨论谁更应该救火。 积极处置金融风险事件,与打破刚兑的大原则并不矛盾,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应因为净值高低有明显差别。在阜兴集团负责人跑路引起的私募基金产品兑付风险事件中,务实的态度应该是从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搁置法条层面的争议,共同寻找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当然,目前基金行业的制度供给的确存在条块分割、标准差异等问题,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责任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在强化托管人职责的同时,也要切实防范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详情]

中银协:存管银行不对网贷交易提供信用背书
中银协:存管银行不对网贷交易提供信用背书

  中银协:投资人需自行判断风险 存管银行不对网贷交易提供信用背书 本报记者 王晓 北京报道 导读 《指引》明确,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已经上线了银行存管的P2P网贷平台,为何还是跑路了?存管银行起到了什么作用,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近期网贷行业风险剧增的背景下,一些网贷投资人对上述问题认识不清楚,认为存管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采取了较为过激的方式围堵银行经营网点“维权”,致使银行机构日常经营和声誉受到影响。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个别存管银行开始在投资人充值、提现等操作中增加“根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提示。在行业风险频发的当下,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对银行来说性价比大降,部分存管银行萌生退意。 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2016年8月24日四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下发。“一法一指引”的目的是“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 在网贷平台上线资金存管之前,网贷平台多存在资金池现象,甚至可以轻松卷款跑路。存管将投资人的资金账户与借款人的资金账户一一对应,网贷平台不能直接接触投资人的资金,大幅降低了平台跑路的风险。 7月2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根据《办法》和《指引》相关规定,存管银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存管银行对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 “特别说明的是,存管银行存管行为并非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银行信用背书。”卜祥瑞强调。《指引》也明确,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相反,网贷机构应当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职责。 “存管主要是为了解决支付规范问题,只要符合委托人的意志,存管银行依据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对于投资的风险则需要投资人自我判别,资金渠道不能作为防范风险的渠道。”卜祥瑞指出。 存管链条清晰便于追查 存管银行不承担审核资产端质量的义务,且审核资产端能力有限,因此,存管并不能完全防止自融和假标的问题。即便上线了存管,以“投之家”为代表的平台仍然被曝出大量假标,“牛板金”则被曝出高达30多亿元资金被前董事卷走投入房地产。一些投资者疑惑,那存管还有什么用?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网信集团董事长李焕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过去没有资金存管规定的时候,银行没有意愿进行平台用户的资金存托管,投资者的资金往来信息不规范,也没有标准。而上线存管后,按照规范要求建立银行存管账户,注册、投资、回款等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一对应,即便平台出现了兑付风险,从存管银行处也可以看到谁出借了钱、谁拿走了钱,这样的链条完整清晰,便于相关部门进行追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从一位行业人士处了解到,尽管有平台已经爆雷,资金、账户等都已经被封存。但一些账户仍在有序还款。“平台爆雷不影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一些借款人仍会因为自动划扣或主动还款而不是逃废债。因为有存管,也为后续平台存量业务处理打好了基础。” 不过,由于各存管银行标准不一、落实不到位等,部分存在“假存管”、“存而不管”的现象,未能有效切断平台挪用投资者资金的风险。 卜祥瑞指出,存管银行必须“不越监管底线、不踩规章红线、不碰违法违规高压线”,审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好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报告等职责。 对于当前网贷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卜祥瑞建议,目前出借人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出借人可以主张要求借款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并且要求违约借款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一般情况下,如果借贷合同不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都会支持出借人的诉求。 (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 [详情]

网贷爆雷银行遭罪 中银协要求厘清“资金存管职责”
网贷爆雷银行遭罪 中银协要求厘清“资金存管职责”

  本报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随着网贷跑路事件和逾期兑付事件的频频发生,P2P的投资风险时下集中暴露出来。一些投资苦主四处申诉无门,将矛头指向了资金存管商业银行,甚至通过围堵银行的极端方式进行“维权”,对银行金融机构声誉造成了较大影响。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目前应该厘清网贷资金存管职责边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均不承担资产投资管理责任,并在资金存管上有明确的免责条款。 银行遭牵连 7月份以来,有的网贷选择良性退出清算,有的网贷呼吁坚守到底,但是现实中跑路、失联、楼空的还是越来越多,几乎以一天一家的速度爆雷,并不乏曾经名噪一时的大平台、国资背景平台。南京、上海、杭州、深圳陆续有P2P炸雷消息传出,而慌了神的投资者想到的不外乎进行维权。 “P2P人去楼空,公安不给立案……一些投资者就找资金存管的银行闹。”一家地方银行负责人称,这肯定会给银行声誉抹黑。上街拉横幅、向银保监会投诉等行为让银行焦头烂额,少数投资者甚至会采用比较极端的方式逼迫银行来背损失。 据他透露,P2P在银行的资金存管费用约在交易量的0.02%~0.1%,对于银行的利润贡献并不高。但是,要承担的声誉风险却比较大。 “国有大行实在是承担不起声誉上的风险,所以接触得比较少。”一家国有大行网络金融部人士称,中小银行可能在这块业务上花的精力更多。 他认为,目前P2P大批地倒闭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环境的影响,包括市场资金面紧张、借款方的流动性困难等。“试想一下,很多投资者在爆雷后的愤怒会产生非理性行为,即使明知与银行无关,可能也会无理取闹。” 资金存管担责? 面对网贷的爆雷和投资者频频围堵银行现象,卜祥瑞表示,要先厘清资金存管职责边界,有利于解决时下网贷纠纷。 卜祥瑞表示,网贷资金存管与银行托管在规制定义上有相同点,也有明显不同之处。两者标的和职责有所不同,但是均为实现资金安全保管目的,其中商业银行均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也不承担资产投资管理职责。 资金存管银行应该承担哪些职责呢?卜祥瑞认为,存管银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存管银行对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 但是卜祥瑞表示,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中,监管规定明确了存管银行的免责条款,包括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存管银行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编辑:张漫游 校对:颜京宁)[详情]

中银协卜祥瑞:厘清网贷资金存管职责边界 依法合规化解网贷纠纷
中银协卜祥瑞:厘清网贷资金存管职责边界 依法合规化解网贷纠纷

  中国证券网讯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25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存管银行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即存管银行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授权保管和划转客户资金;网贷业务当事人与网贷机构之间也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但不直接与存管银行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相关监管文件也并未要求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近段时期,有的网贷机构出现逾期兑付、提现困难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现象,网络借贷的风险隐患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个别投资者对网络借贷中存管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认识不清,甚至采取侵权方式围堵银行经营网点进行“维权”,损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管理秩序。问:开展网络借贷业务应当遵循哪些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答:网络借贷是一种民商事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合规。一是遵守民商事有关基本法律规定,如《民法总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二是要遵守有关监管规制,如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等。三是相关业务活动还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如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该指导意见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指导意见是目前整顿互联网金融秩序、防控风险的纲领性文件。问: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与银行托管业务有什么异同?答: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资金存管的相关要求;2017年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一法一指引”厘清了网贷机构与存管银行的职责边界和责任义务。网贷资金存管与银行托管在规制定义上有相同点,也有明显不同之处。相同点包括:一是均为实现资金安全保管目的;二是商业银行均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三是商业银行均不承担资产投资管理职责。区别在于:一是标的不同。托管业务一般应用在资产管理行业,托管资产包括现金、证券、实物凭证等;存管业务着眼于资金的存放和保管,目前主要应用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以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等领域。二是职责不同。存管类似于独立账户,以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问:存管银行的范围包括哪些?存管银行与网贷机构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答:根据《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银行应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目前,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根据《指引》第二条规定,存管银行与网贷机构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即存管银行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授权保管和划转客户资金;网贷业务当事人(出借人、借款人等)与网贷机构之间也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但不直接与存管银行构成委托代理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指引》未要求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问:存管银行依法依规应当承担哪些职责?答: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存管银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存管银行对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特别说明的是,存管银行存管行为并非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银行信用背书。为隔离相关风险,保护存管银行的合法权益,《指引》明确了存管银行的免责条款。第一,《指引》第二条规定: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第二,《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存管银行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第四,《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问:网络借贷业务活动中网贷机构应当承担什么职责?答:《办法》第九条规定:网贷机构应当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等职责。《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因网贷机构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网贷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处以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如果违约,出借人如何依法解决纠纷?答:根据《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如出借人与网贷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贷机构之间出现纠纷,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上述争议解决方式各有利弊。从目前网络借贷机构相关协议约定看,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较多。仲裁解决争议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专家断案、保密性强、费用经济、一裁终局、便于执行等优势。当事人在签订网络借贷协议时要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一定要特别关注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并在参与仲裁时选择合适的仲裁员、代理人参与仲裁。需特别指出的是,依据《办法》和《指引》规定,存管银行不参与上述主体间的纠纷解决。但是,如果存管银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义务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问:您对网络借贷参与主体有哪些风险防控建议?答:网贷机构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要求,履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十四项义务,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办法》第十条规定所禁止的十三项活动。借款人应当履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六项义务,不得从事《办法》第十三条列举的五项行为,恪守契约精神,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出借人一定要树立风险理念,不能只看收益,不看风险。“你看好了别人的利息,别人看好了你的本金”这句话仍然有着特殊的警示意义。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并承担借贷风险。存管银行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越监管底线、不踩规章红线、不碰违法违规高压线”,审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好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报告等职责。(张琼斯)[详情]

阜兴系270亿私募暴雷,托管银行权责起争议
阜兴系270亿私募暴雷,托管银行权责起争议

  华夏时报记者 金微  北京报道上海阜兴实业集团实控人跑路事件波及众多投资者,托管银行也跟着躺枪。今天(7月24日),有投资者到上海银行门口讨说法,投资者身穿白色衣服写着“严惩阜兴”、“人大代表朱一栋卷款350亿”等字样。其后,微信朋友圈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消息不胫而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上海银行立即发表公告称,该信息为谣言,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该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该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本报记者了解到,维权者实为阜兴系私募投资者。而上海银行方面也表示,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上海阜兴实业集团实控人朱一栋跑路事件波及到旗下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此前有报道称,阜兴集团发布私募基金规模达270亿,但也有媒体引述其内部高管的说法,部分基金已经到期偿还,涉及资金估计180亿元左右。上海银行公告称,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公告称,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请参阅:《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本报记者注意到,关于阜兴系私募事件已引起基金业协会、中银协等关注。7月23日,中银协发布其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访谈称,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根据有关银行报告,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此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告,四家私募基金——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协会支持投资者以及托管银行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赋予的权利,依法采取基金财产保全、民事责任追究等维权措施。”一名私募业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私募基金层面,作为托管行的银行负责资金托管,基金的钱是首先从募集户转到托管户,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和投资协议,将资金投资出去,基金发行都合法合规的,但现在的问题是老板把钱给挪用了,从有关方面表态来看,等于是把托管银行的责任撇开了。资料显示:阜兴集团是一家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金融、稀有金属、健康医疗、贸易和文化传媒等产业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近 100 家,员工3800人。业务范围以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宁波、杭州、青岛、长春为核心,辐射华北、华东、华南、东北、深港区域。2017年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 350 亿元,贸易总额突破 300 亿元。今年六月,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朱一栋的失联,百亿规模级别的阜兴集团面临失控,尤其是购买阜兴系私募的数千名投资者寝食难安。与近期频发的理财平台跑路事件最大的不同在于,此次爆发的风险来源于备案的私募基金,牵扯到各方机构,所以问题更为复杂。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巴曙松公开表示,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近期监管部门曾多次开会讨论阜兴系私募基金的处置,一度对托管银行的责任认定存在多种意见。有监管部门曾要求托管银行代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责任,并穿透掌握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向。也有监管部门提出,应当依法行事,按照法定责任确定托管银行的责任。有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资业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银行只托管钱,没有起到真正的托管作用,所以基金白白交了托管费,到出了事,才发现有无托管只是形式。托管涉及到金融交易,交割,钱和凭证都是重要关口,像欧盟实现新的托管法,重要层面在交割。“从我对海外的托管情况看,落实托管,在金融领域的托管是第三方的保障,是预防,如何才能保障,现在国内的银行托管有些玩托管的词,但做的并不是托管的事。当然,监管有要求托管,银行当然要赚这个钱,所以很事讲的好听,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每个人按自己的意愿来做,而不是真正起到流程和防范风险的作用。金融好的时候,这是没有问题的,但现在金融风险集中暴露时问题就多了,最终还是要把制度落实到位。”[详情]

上海银行“阜兴系”私募基金 180亿爆雷实控人跑路
上海银行“阜兴系”私募基金 180亿爆雷实控人跑路

   “阜兴系”实控人跑路、旗下私募违约的事件如今还在发酵,甚至愈演愈烈。 维权投资者聚集托管行 上海银行紧急回应 记者获悉,今日上午,大批涉事投资者前往上海银行(“阜兴系”私募基金产品托管行之一)意图维权。当记者赶往事发地点时,维权人群已经散去,只剩少数涉事投资者。 一位投资者对记者说,他们是购买了“阜兴系”私募基金产品,在部分产品到期未拿到本息后,一些投资人开始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称无法立案;随后,投资人赴基金业协会处请求维权,基金业协会在当日发出公告称托管行应“共同承担受托责任”,并召开投资人大会;然后该部分投资人到现场一起向涉事产品的托管行讨要说法。 事发银行网点内仍正常办公,但门口聚集大量公安机关人员 6月底,上海一起母公司资产达350亿元的私募跑路事件在私募圈炸响一颗巨雷。 上海阜兴实业实控人失联,集团旗下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陆续违约、无法兑付。此次维权投资者也均因此事而起,据一些投资者透露,未来几日他们还将前往部分相关托管行交涉。 几乎在集体维权事件发生的同时,一则“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引起各方关注。 对此,上海银行紧急回应称: 今日,我行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并被广泛传播。该信息为谣言,严重损害了我行声誉。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我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我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这个案例很具有代表性,尤其是现在资管新规正倡导打破刚兑。这个事情会影响以后我们托管业务的走向,这块非标准化资产的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底还要不要做了?”一名非涉事大型银行托管部人士告诉记者。 既非“假理财”,也不是代销,而是私募实际控制人失联。 据报道,记者在现场与投资者交流获悉,投资者称,此前已向公安部门、基金业协会等监管部门寻求沟通。但公安部门表示,这是经合法备案的私募机构,无法立案;基金业协会则在一则公告中公布了托管银行的通讯方式,并要求托管银行代行管理相关责任。投资者据此前往上海银行等托管行。 现场一位投资者告诉记者,其诉求是,想查询清楚这些资金到底去了哪里,投资者还能拿回多少,银行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多位阜兴系内部员工表示,私募涉及未偿资金估计180亿元左右。 但与部分P2P网贷平台爆雷后,一般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登记、侦办不同,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失联,银行有口难言,监管隔空喊话,显示这一领域存在监管和处置的模糊地带,仍待澄清。 监管部门开会讨论处置方案 据悉,监管部门曾多次开会讨论阜兴系私募基金的处置,一度对托管银行的责任认定存在多种意见: 其中,有监管部门曾要求托管银行代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责任,穿透掌握基金资金流向,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保全基金财产。 也有监管部门提出,应当依法行事,按照法定责任确定托管银行的责任,加强沟通,而不是喊话方式。 7月23日深夜,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个别机构与部分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甚至要求托管银行统一登记投资者情况等,这些要求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而且缺乏合同依据。 同时,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资管新规”提出的打破资管行业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原则,极易强化投资者的刚性兑付预期,弱化市场纪律,增加道德风险。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责任方争议来自《基金法》? 私募资管应与银行信用脱钩 对于《基金法》中关于托管的适用,有不同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无托管人。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此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此外,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光大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承担。 “一旦开了这个先例,那么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只要有托管方介入,都要求托管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显然不现实的。P2P还在银行存管。”华东某银行托管人士称。 “要防止投资人误将资产管理和银行信用挂钩。”一位资深托管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又属于资产管理人中唯一的非金融机构,如果将私募管理人和托管人绑定为共同受托人,且承担一定的接管责任,这是将私募管理人信用嫁接于银行和券商信用之上。 他认为,根据资管新规,27家具备托管资格的银行要成立子公司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母行托管,就是为了将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的信用与银行信用脱钩,逐步打破刚性兑付。 然而,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当私募基金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应当如何澄清这一监管和处置的模糊地带,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循资管新规的要求? 来源:券商中国 [详情]

投资人围聚上海银行到底咋回事? 阜兴系私募跑路发酵
投资人围聚上海银行到底咋回事?  阜兴系私募跑路发酵

  “阜兴系”实控人跑路、旗下私募违约的事件如今还在发酵,甚至愈演愈烈。券商中国记者获悉,7月24日上午,大批涉事投资者前往上海银行(“阜兴系”私募基金产品托管行之一)意图维权。维权投资者聚集托管行,上海银行紧急回应7月24日上午,有知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爆料,大批维权投资者身着统一服装,聚集在上海银行浦东分行门口。当记者赶往事发地点时,维权人群已经散去,只剩少数涉事投资者。一位投资者对记者说,他们是购买了“阜兴系”私募基金产品,在部分产品到期未拿到本息后,一些投资人开始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称无法立案;随后,投资人赴基金业协会处请求维权,基金业协会在当日发出公告称托管行应“共同承担受托责任”,并召开投资人大会;然后该部分投资人到现场一起向涉事产品的托管行讨要说法。事发银行网点内仍正常办公,但门口聚集大量公安机关人员6月底,上海一起母公司资产达350亿元的私募跑路事件在私募圈炸响一颗巨雷。上海阜兴实业实控人失联,集团旗下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陆续违约、无法兑付。此次维权投资者也均因此事而起,据一些投资者透露,未来几日他们还将前往部分相关托管行交涉。几乎在集体维权事件发生的同时,一则“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引起各方关注。对此,上海银行紧急回应称:24日,我行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并被广泛传播。该信息为谣言,严重损害了我行声誉。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我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我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这个案例很具有代表性,尤其是现在资管新规正倡导打破刚兑。这个事情会影响以后我们托管业务的走向,这块非标准化资产的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底还要不要做了?”一名非涉事大型银行托管部人士告诉记者。“阜兴系”私募已被中基协点名“阜兴系”私募东窗事发始于6月底,相关公司私募产品出现兑付预期,私募实控人失联。7月13日,中基协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公告称,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协会表示,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协会还提醒,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同时,协会也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尽快回岗配合工作,稳妥处置相关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协会还公布了相关托管行的联系方式。券商中国记者调查发现,从股权关系看,这4家私募机构均属“阜兴系”,实控人都是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据统计,这4家“阜兴系”私募旗下产品数量总计已达159只。有消息称,涉事私募基金产品金额超过200亿元。中基协会官网显示,这些产品的托管金融机构大多为银行,包括上海银行、光大银行、恒丰银行等,其中,上海银行托管的产品数量不在少数。以意隆财富为例,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其旗下的21只产品中,就有14只是上海银行托管,5只为恒丰银行托管,2只为光大银行托管。据了解,在与涉事私募机构合作时,银行基本都只存在托管关系。银行托管账户只剩小部分资金,涉事私募已经没人了既然涉事私募产品在银行的托管账户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账户里究竟还剩多少钱?这恐怕是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关注的焦点。然而,情况恐怕并不乐观。券商中国记者采访多家托管银行,有三家银行明确表示,截至目前,已经完全冻结了相关基金的托管账户,对相关账户内全部资金停止办理现金支付和资金转出。“但其实现在账上资金没剩多少了,因为从基金发起之前,很多项目就已经到位了。基金发起成立之后,为了正常的付息,这些资金也必须都投出去。我不知道其他银行的情况,我们行账户里的资金剩下小部分。”其中一名托管行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据了解,该行的涉事私募基金托管金额超过百亿。事件究竟进展如何?记者联系涉事私募之一意隆财富,公司总裁余亮的电话已经无法拨通,意隆浙江公司的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意隆正配合协助公安机关,但经侦尚未立案,上海证监局已经立案调查了。券商中国记者下午赶往意隆财富曾经的办公地址——上海东亚银行大厦7楼,原先的办公场所已经大门紧闭,公司的LOGO也不见踪影。电梯口的指示牌上,“701”和“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标识已被人为抹去。一位在对门公司上班的员工向记者表示,意隆财富在数周前就已被相关部门查封。“听说关联公司也都被查封了,这里办公室一夜之间就没人了。”中基协曾明确表态“阜兴系”私募违约事件持续发酵,托管行的权责边界究竟在哪里?在私募产品违约出现后,这成为值得行业探讨的新课题。中基协要求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履行“共同受托”职责,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并保全基金财产。券商中国记者获得的某托管行与私募基金的托管合同样本显示,托管行的义务共有十五条:1、根据本合同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财产,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4、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托管人对于委托资产进入其他资管计划(或委贷银行委贷账户、或合伙企业等)后的流向及其后的任何资金运用及投资均不承担监管职责。15、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有业内人士表示,根据《基金法》和合同条款,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财产,托管行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对于委托资产进入其他资管计划(或委贷银行委贷账户、或合伙企业等)后的流向及其后的任何资金运用及投资均不承担监管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私募基金通常分为三类:证券类、股权类和其他类,相对而言,证券类私募产品由于是通过证券类账户交易,资金流可以实现闭环,即使净值出现较大亏损,却不至于血本无归。而股权、其他类私募资金投资非标产品,资金从托管账户划出后托管方很难监督其底层资产。近期连续发生问题的私募基金基本都属于后者。受害投资者仍在等待结果“阜兴系”私募违约事件涉及金额巨大,而浙江和上海是受害投资者最为集中的区域。据知情人士透露,仅浙江省义乌市购买意隆产品的客户就达365名,涉事金额10.8亿元。王强(化名)已经60多岁,是当地一名退休教师,由于听信推荐,去年12月和今年5月,他两次买入了意隆财富的私募基金产品,买入金额分别为300万和150万元。王强向记者表示,自己购买的都是意隆的两年期私募产品,产品类固收,约定的年化利息超过11%,其他有一年期的产品收益率是10%左右。“阜兴和小商品市场有合作,销售也一直说产品是安全的,否则我也不会买。义乌有很多投资者都买了,不少都是像我这样的老年人,很多是养老金,有些还拿了房子去抵押贷款。”说到这些,王强有些哽咽。“听说这公司的人都跑路了,希望政府能帮帮我们,现在我是血本无归,养老的钱都没有了。”相关报道>>>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血本无归”系谣言 已报案270亿理财“血本无归”?上海银行紧急澄清!私募托管史上最大危机来了“阜兴系”180亿私募爆雷困境 谁来牵头处置失联私募?Tags:上海银行基金私募阜兴系查封[详情]

阜兴系爆雷引银行托管权责讨论 中基协中银协存分歧
阜兴系爆雷引银行托管权责讨论 中基协中银协存分歧

  阜兴系私募爆雷引发银行托管权责大讨论 中基协和中银协意见存分歧 托管银行到底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召开持有人大会”等职责?中基协和中银协的意见存在巨大分歧。 张晓云ZXY   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阜兴集团)旗下私募跑路的事情进一步发酵,这次波及到了托管行上海银行,也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银行托管私募基金的权责大讨论。 7月24日,网传“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上海银行辟谣称,”所涉‘理财基金’非我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我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银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目前,上海银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事情最早发生在6月底,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旗下4家私募基金存续规模高达270多亿元,由此在私募圈炸开一枚巨雷。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个“烫手山芋”到底应该谁来接手,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下称中银协)的意见并不统一,存在巨大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托管银行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召开持有人大会”等职责。 蝴蝶效应 把时钟拨回到6月底。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意隆财富)突然人去楼空,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 据公开资料介绍,阜兴集团是一家集商业地产、资产管理、金融、稀有金属、健康医疗、贸易和文化传媒等产业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集团,2017年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贸易总额突破300亿元,旗下有四家备案的私募基金,分别为意隆财富、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据不完全统计,这四家私募基金存续规模高达270多亿元。 7月13日,中基协就上海意隆等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发布公告,指出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中基协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同时,中基协还敦促“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尽快回岗配合工作,稳妥处置相关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告末尾还附上了托管银行联系方式。 投资者们正是凭着中基协的这份公告找到了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希望上海银行牵头清算,承担中基协公告中提及的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对此,银行的态度是坚决反对的。上海银行表示,“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巨大分歧 托管银行到底是否应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召开持有人大会”等职责呢?对此,中基协和中银协的意见并不统一,存在巨大分歧。 7月23日晚,中银协发布了两篇署名文章阐述对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的认识。 一篇是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采访内容《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卜祥瑞表示,针对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根据有关银行报告,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卜祥瑞从四个方面阐述了银行托管私募基金的权责问题。 第一,《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第二,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第三,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此外,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光大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 第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另一篇是中银协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写的《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 关于托管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链中的职责定位,巴曙松指出,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中国的托管机构所承担职责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事项。这些职责的界定来自不同监管部门的相关法规。 巴曙松认为,托管机构所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职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既是一种专业服务,同时又形成一定的制衡,为了确保这种制衡功能的顺利发挥,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应当有清晰的责任划分。 例如,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 而另一边,从中基协的公告来看,中基协认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基金法》第三章的确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等职责。 从双方引用的法律法规来看,争议的焦点来自于《基金法》是否适用私募股权基金。 争议《基金法》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其法律地位模糊和监管空白一度是因为各监管部门在争夺监管权造成的。 《基金法》本应是基金行业基本法,但其在2003年制定时并未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适用范围。早前,参与预监管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前银监会,私募股权基金并未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标准。 之后,证监会认为,中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在当时拟修订版的《基金法》中也一度传出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之下。2013年,根据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权由发改委划归证监会。至此,证监会取得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权。 2013年6月1日修订的《基金法》专设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规定: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行业协会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这一规定的结果是:1、基金行业协会是私募基金的自律组织;2、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行业协会;3、基金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2013年6月1日修订的《基金法》第十三章规定: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由此,比起中银协,虽然同为监管指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基协在实际运作中是少数具有“监管实权”的行业协会。2014年起,私募基金开始在中基协登记备案,依法实行自律管理。 “但换个角度看,银行圈对其监管的认同可能没有那么大,这回中基协隔圈喊话托管银行承担责任,摊上这么大事,而且法律依据既模糊又有硬伤,银行为什么要听?”一位金融圈的法律人士向记者这么表示,“一旦开了先河,那以后托管方都要被追究承担无限责任吗?那银行得至少砍掉90%以上的私募托管,谁愿意担这风险啊?” 目前最新的《基金法》版本修订于2015年。根据《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银协的观点,单从这一条便可说明,《基金法》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托管银行并不应承担前述法律义务。 但是也有金融圈法律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从立法目的看,《基金法》本应是这个行业的根本法,虽然未明确提及私募股权基金,但《基金法》可作扩大性适用,适用于股权、债权基金等。” 如果《基金法》可以做扩大性适用,那么则截然相反。 1、《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根据本条款,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为信托型基金,基金投资者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 2、第三十七条的第9项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八十四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第八十二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事实上,近期中基协领导的多次公开发言提及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的关系,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中基协会长洪磊在7月7日的“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的发言强调: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职责;其中,投资监督又包括了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的全面监督。托管人受托职责是基金依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中基协副会长钟蓉萨在7月13日参加招行托管大数据平台发布会时也表示,当前,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较广,除投资在中登、中债等登记机构托管的标准化资产能够保证资产确权和资金划拨封闭运转外,还存在大量确权中心缺失或确权与资金调拨无法有效匹配的投资标的。在相应金融基础设施完善前,基金托管人有义务持续关注投资标的资产情况,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独立发挥受托人职责,组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详情]

大批维权投资者聚集托管行 阜兴系私募被中基协点名
大批维权投资者聚集托管行 阜兴系私募被中基协点名

  大批投资人围聚上海银行到底咋回事?阜兴系私募跑路发酵,投资人闹到托管行,看上海银行紧急回应 原创: 金凌 刘筱攸  “阜兴系”实控人跑路、旗下私募违约的事件如今还在发酵,甚至愈演愈烈。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今日上午,大批涉事投资者前往上海银行(“阜兴系”私募基金产品托管行之一)意图维权。 维权投资者聚集托管行,上海银行紧急回应 今日(7月24日)上午,有知情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爆料,大批维权投资者身着统一服装,聚集在上海银行浦东分行门口。当记者赶往事发地点时,维权人群已经散去,只剩少数涉事投资者。 一位投资者对记者说,他们是购买了“阜兴系”私募基金产品,在部分产品到期未拿到本息后,一些投资人开始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称无法立案;随后,投资人赴基金业协会处请求维权,基金业协会在当日发出公告称托管行应“共同承担受托责任”,并召开投资人大会;然后该部分投资人到现场一起向涉事产品的托管行讨要说法。 事发银行网点内仍正常办公,但门口聚集大量公安机关人员 6月底,上海一起母公司资产达350亿元的私募跑路事件在私募圈炸响一颗巨雷。 上海阜兴实业实控人失联,集团旗下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产品陆续违约、无法兑付。此次维权投资者也均因此事而起,据一些投资者透露,未来几日他们还将前往部分相关托管行交涉。 几乎在集体维权事件发生的同时,一则“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引起各方关注。 对此,上海银行紧急回应称: 今日,我行发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关于“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的信息,并被广泛传播。该信息为谣言,严重损害了我行声誉。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该谣言所涉“理财基金”非我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我行代为销售的理财产品,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这个案例很具有代表性,尤其是现在资管新规正倡导打破刚兑。这个事情会影响以后我们托管业务的走向,这块非标准化资产的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底还要不要做了?”一名非涉事大型银行托管部人士告诉记者。 “阜兴系”私募已被中基协点名 “阜兴系”私募东窗事发始于6月底,相关公司私募产品出现兑付预期,私募实控人失联。 7月13日,中基协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公告称,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协会表示,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 协会还提醒,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同时,协会也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尽快回岗配合工作,稳妥处置相关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协会还公布了相关托管行的联系方式。 券商中国记者调查发现,从股权关系看,这4家私募机构均属“阜兴系”,实控人都是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据统计,这4家“阜兴系”私募旗下产品数量总计已达159只。有消息称,涉事私募基金产品金额超过200亿元。 中基协会官网显示,这些产品的托管金融机构大多为银行,包括上海银行、光大银行、恒丰银行等,其中,上海银行托管的产品数量不在少数。以意隆财富为例,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其旗下的21只产品中,就有14只是上海银行托管,5只为恒丰银行托管,2只为光大银行托管。据了解,在与涉事私募机构合作时,银行基本都只存在托管关系。 银行托管账户只剩小部分资金,涉事私募已经没人了 既然涉事私募产品在银行的托管账户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账户里究竟还剩多少钱?这恐怕是广大投资者和市场关注的焦点。然而,情况恐怕并不乐观。 券商中国记者采访多家托管银行,有三家银行明确表示,截至目前,已经完全冻结了相关基金的托管账户,对相关账户内全部资金停止办理现金支付和资金转出。 “但其实现在账上资金没剩多少了,因为从基金发起之前,很多项目就已经到位了。基金发起成立之后,为了正常的付息,这些资金也必须都投出去。我不知道其他银行的情况,我们行账户里的资金剩下小部分。”其中一名托管行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据了解,该行的涉事私募基金托管金额超过百亿。 事件究竟进展如何?记者联系涉事私募之一意隆财富,公司总裁余亮的电话已经无法拨通,意隆浙江公司的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意隆正配合协助公安机关,但经侦尚未立案,上海证监局已经立案调查了。 券商中国记者今日下午赶往意隆财富曾经的办公地址——上海东亚银行大厦7楼,原先的办公场所已经大门紧闭,公司的LOGO也不见踪影。电梯口的指示牌上,“701”和“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标识已被人为抹去。 一位在对门公司上班的员工向记者表示,意隆财富在数周前就已被相关部门查封。“听说关联公司也都被查封了,这里办公室一夜之间就没人了。” 中基协曾明确表态 “阜兴系”私募违约事件持续发酵,托管行的权责边界究竟在哪里?在私募产品违约出现后,这成为值得行业探讨的新课题。 中基协要求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履行“共同受托”职责,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并保全基金财产。 券商中国记者获得的某托管行与私募基金的托管合同样本显示,托管行的义务共有十五条: 1、根据本合同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财产,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托管人对于委托资产进入其他资管计划(或委贷银行委贷账户、或合伙企业等)后的流向及其后的任何资金运用及投资均不承担监管职责。 15、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有业内人士表示,根据《基金法》和合同条款,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财产,托管行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对于委托资产进入其他资管计划(或委贷银行委贷账户、或合伙企业等)后的流向及其后的任何资金运用及投资均不承担监管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私募基金通常分为三类:证券类、股权类和其他类,相对而言,证券类私募产品由于是通过证券类账户交易,资金流可以实现闭环,即使净值出现较大亏损,却不至于血本无归。而股权、其他类私募资金投资非标产品,资金从托管账户划出后托管方很难监督其底层资产。近期连续发生问题的私募基金基本都属于后者。 受害投资者仍在等待结果 “阜兴系”私募违约事件涉及金额巨大,而浙江和上海是受害投资者最为集中的区域。据知情人士透露,仅浙江省义乌市购买意隆产品的客户就达365名,涉事金额10.8亿元。 王强(化名)已经60多岁,是当地一名退休教师,由于听信推荐,去年12月和今年5月,他两次买入了意隆财富的私募基金产品,买入金额分别为300万和150万元。 王强向记者表示,自己购买的都是意隆的两年期私募产品,产品类固收,约定的年化利息超过11%,其他有一年期的产品收益率是10%左右。 “阜兴和小商品市场有合作,销售也一直说产品是安全的,否则我也不会买。义乌有很多投资者都买了,不少都是像我这样的老年人,很多是养老金,有些还拿了房子去抵押贷款。”说到这些,王强有些哽咽。“听说这公司的人都跑路了,希望政府能帮帮我们,现在我是血本无归,养老的钱都没有了。”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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