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兴系事件: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拷问

阜兴系事件: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拷问
2018年08月01日 07:33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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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兴系实际控制人跑路事件发酵,投资者追问托管银行责任。   资料图阜兴系实际控制人跑路事件发酵,投资者追问托管银行责任。   资料图

  阜兴系事件: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拷问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郝若希

  6月29日,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隆财富)发布的一则关于“意隆财富依托投资方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的公告,让投资者陷入了恐慌。

  公开资料显示,意隆财富是国内领先的高端资产管理机构,其依托的投资方为阜兴集团。凭借阜兴集团良好的信誉背书,意隆财富宣称拥有更强大的风险抵抗能力,令高净值人士的投资更有保障。

  然而,曾被誉为“中国新兴民企代言人”的阜兴集团董事长朱一栋,此时却处于失联状态。记者还发现,其微博账号“朱一栋FX”在发布失联之后仍有更新。外界猜疑其已身在加拿大,此消息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随着朱一栋的失联,阜兴集团停摆,其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依托于阜兴集团的意隆财富自然有人不能幸免。

  阜兴系4家私募机构陷入困境

  除了意隆财富外,阜兴集团旗下的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尚投资)、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泰投资)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已中断经营。

  近日,意隆财富、郁泰投资相继发布公告称“正在寻找新的办公场所”。

  事实上,这4家公司均具有私募基金牌照,但正因如此,公安部门不予立案。投资者严林(化名)告诉记者,此前已与多位投资者一起向公安部门及监管部门寻求沟通,但公安部门表示,这是经合法备案的私募机构,无法立案。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官网披露的信息统计,截至目前,上述4家公司一共发行了159只私募基金产品,涉及约55个项目,其中正在运作中的有115只。

  “中基协会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信息和基金运作状态,但没有针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警示。而这些基金产品中有多少存在风险,还有待调查。”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姜玉(化名)表示,由于这几家公司是高端资产管理机构,面向高净值人士,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可以预见,私募基金整体规模庞大。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阜兴集团旗下目前的私募基金存续规模或达到270亿元,也有媒体称部分基金产品已经到期偿还,涉及未偿资金估计有180亿元左右。

  意隆财富官网于7月1日公告称,“意隆-稀土产业并购基金五期”收益延期支付。郁泰投资也于7月6日公告称,“因阜兴集团实控人失联,导致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无法按照原基金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出,基金将延期兑付”。但该公告并未指出延期兑付基金的具体名称。

  事件持续发酵。

  7月13日,中基协发布公告称,阜兴系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对此,中基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托管银行成“众矢之的”

  近日,银保监会、公安部、上海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已联合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应对处置阜兴事件。

  中基协向投资者公布了托管银行的联系方式,包括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记者通过恒丰银行应急处置小组了解到,目前,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正在收集、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信息。

  中基协表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有了中基协撑腰,我们投资者一起去找托管银行,希望了解这些募集资金到底去了哪里,我们最终还能拿回多少。我现在已经在上海银行作了登记。”严林表示,也有一些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职责。但对于以上诉求,上海银行方面表示已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

  对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昕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基金法相关条例,托管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但该法适用对象是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严格来说,并不能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中基协官网披露,阜兴系4家私募机构的类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吴昕栋进一步解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仅应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还应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一并作为受托人,其承担的法定托管职责比较广泛。

  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托管人负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

  吴昕栋认为,对于非常态下的基金运作,应遵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过分突破法律设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界限,让托管人承担过重的基金管理职责。此外,基金托管人如仅按基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履职,可能无法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风险处置,因此,应由相关监管机构经过磋商达成跨部门多方参与的风险处置机制,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过分加重托管人责任,推动托管人与监管机构、投资者有效对接,推动风险事件处置。

  中基协与中银协“闹不和”

  7月23日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发布两篇文章阐述银行托管与私募基金的权责关系。一篇系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另一篇《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所写。

  但与中基协发出“托管银行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不同,卜祥瑞在文中称,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

  卜祥瑞表示,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

  巴曙松指出,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应当有清晰的责任划分。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针对中基协与中银协的相左观点,姜玉表示,主要是中银协认为基金法的适用对象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并不适用基金法,而中基协则认为应该将基金法的适用对象扩大至所有的私募基金类型,而不仅仅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本次阜兴系私募爆雷涉及的投资者多、金额大,中基协与中银协的观点不一也反映出处置该事件的风险系数和复杂程度、难度都超乎想象。

  吴昕栋分析说:“中基协本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性组织,其本身尚不具备处置该风险的能力,而托管银行担心一旦介入管理人职责,会无限放大其风险责任,产生连锁反应,由此引发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对整个银行业系统也带来挑战。”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私募基金 意隆 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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